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时间:2024-11-24 17:50:23编辑:揭秘君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是否废止,又有新的法律法规吗?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

该条例的废止,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空间有所缩小。在处理程序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无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尚有部分规定,废止后,对职工亦有部分影响。

企业在管理理念与方式上应作相应调整。

  员工在企业需要遵守企业相应规章制度并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若员工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岗位职责,企业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随着该条例废止,企业应当杜绝过去依靠行政手段、领导意志对员工进行管理的现象。

  奖惩办法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但部分企业一直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管理员工,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内部奖惩办法。该条例废止,国家规定的处罚方式与情形就失去了法律支持。

  该条例虽然只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但很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深受影响。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

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原因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与《职工奖惩条例》并行适用,由于几个文件、法规倾斜角度不同且存在诸多相抵触之处,必然会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如同1986 年施行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之前,有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生活补助费问题,在全国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 奖  励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 《合理化建议和枝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处  分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 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 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亲亲!您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一、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企业职工的奖惩行为,促进企业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二、奖励1、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给予奖励。2、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取得较大成绩的,可以给予表彰。3、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特殊成绩的,可以给予授予荣誉称号。三、处罚1、企业职工违反职业道德,破坏企业秩序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2、企业职工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企业利益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企业职工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四、实施本条例由企业负责实施,并及时向职工公布。【摘要】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提问】
亲亲!您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一、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企业职工的奖惩行为,促进企业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二、奖励1、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给予奖励。2、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取得较大成绩的,可以给予表彰。3、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特殊成绩的,可以给予授予荣誉称号。三、处罚1、企业职工违反职业道德,破坏企业秩序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2、企业职工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企业利益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企业职工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四、实施本条例由企业负责实施,并及时向职工公布。【回答】
亲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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