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真实手机号

时间:2024-11-22 07:46:00编辑:揭秘君

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9月27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一审判决结果为A公司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扩展资料: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在主观过错上,根据在案证据,第一,制作方在涉案网剧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虽然A公司主张拍摄时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属于有权使用,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黄某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确认。第二,即便如A公司所言,制作方作为专业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其有能力理解并判断一部影视剧从制作到播出的正常周期,然而从黄某现持有涉案手机号码的情况可知,A公司所称合法使用的期间明显短于涉案影片制作与播出的正常周期。第三,现有技术和艺术表达方式均能给制作方提供多种方法和选择,处理真实信息呈现的问题,以降低侵权风险,结合该案案情,有关处理方式简单易得,不会因此让制作方承担过高的制作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制作方对涉案网剧画面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综上,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参考资料来源:金融界-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电视剧或者电影中的手机号,该如何规范使用?

就在前段时间某电视剧热播的时候,广东的一名先生就因为自己的手机号和电视剧中所泄露的相同,就频繁受到骚扰。无独有偶,在某网剧中,同样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而这一次情况可以说是为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和烦闷。这样的新闻不是第一次出现了。那么我们该如何来解决这样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入手。第一个方面是电影或电视剧的制作方。作为公众媒体资源,二者的受众都较为广泛。它们所呈现的每一个画面,每一条信息都应当严格把关和筛选。出现这样的问题,剧组是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首先,这个电话号码的来源是哪里?是否经过号码主人的允许而使用?或者说,仅仅只是剧组随便编了一个号码,而并没有考虑到这样做会给号码主人带来的困扰。也许剧组可以从运营商那里获得一些已经注销了的号码。再者,即使即使这个号码使用了不会对别人造成影响,那这样的隐私信息出现在全国观众的眼前,是否合适?这样一个简单的电话号码信息,剧组是否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来规避这样的问题,比如,对号码进行模糊处理或者删去这样的片段。第二个方面则是拨打号码的观众。作为观众,能够获得自己荧幕上的偶像的联系方式固然是十分惊喜。所以这些拨打号码的观众出于好奇进行拨打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但是并不能够说没有错。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别人的正常生活。其实已经侵犯隐私了。这样行为的性质实际上和狗仔队偷拍无异,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我们可以喜欢自己的明星,但是也不能够过于关注,侵犯别人的隐私。这样的问题屡见不鲜,希望以后所有的影视工作者能够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对已经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进行赔偿和道歉。也希望我们其他的观众用也一起做一个文明的观众,做一个合格的粉丝,为彼此保留一份空间,每个人都应当在这个事情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只有这样。这个问题才会得到真正的解决。

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制作方被判赔多少?

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制作方被判赔4000元。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扩展资料网剧制作方表示已及时对画面进行处理不存在过失:对于起诉,一家制作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系在拍摄期间由剧组授权工作人员购买,并由剧组合法使用。其无侵权事实,更无侵权故意,主观上无过错。2019年11月8日,在发现该剧第八集中出现了手机号码后,公司立即对相关画面进行了模糊处理,并于2019年11月10日将处理后的视频资料传予视频平台方,在当日完成替换,主观上无过失。且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出现手机号码与其隐私被侵害有关,更不能证明该行为扰乱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黄某诉讼请求。另一家制作公司则称,其非涉案网剧的承制方,仅是该剧的出品方,未参与制作过程,对视频内容没有审查、监督义务。参考资料来源:潇湘晨报-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 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侵害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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