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的相关信息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这个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然而期望付诸实践仍有不小的阻力。亲亲相隐必将使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加,尤其是贪污犯罪或经济犯罪,面临的阻力非常大。当然,随着公安司法侦查技术的进步和办案水平的提高,这方面的困难将不是最主要的。因为承认容隐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则不应当通过增设义务甚至损害公民权利便利其完成工作。最大的困难在立法的操作:什么范围内的亲属得以相隐,哪些犯罪不得相隐,相隐的程度是如何,是用概括性语言还是用列举式予以明确,都是有困难的。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往往超出法律的规定,这也给法官予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素质不一,对相同案件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实践中会有很大的不同。目前理论界的研究提出一些立法技术上的建议,华中师范大学孟奇勋老师在《论“亲属相隐”及其现代生命力》里提出的方案较有可操作性。立法者必须明确规定 “相隐”的主体范围。刑事诉讼法限定的10种人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都是直系亲属,可在其列。姻亲、两代以外的直系亲属是否列入,则需要做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允许“相隐”的层次,如拒绝出庭作证、包庇、窝藏、作伪证、甚至是共同犯罪,刑法应当有明确的限制规定。“相隐”的犯罪种类,也应当由法律规定。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将谋反,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的犯罪排除在容隐范围之外。这说明容隐不是绝对的,应当有一个明确规定,以防止法官专断。法律赋予亲亲相隐的权利时应采用概括式立法,对轻微的犯罪的不予告发;对不准相隐的行为加以明确限制,适当的时候再用司法解释加以补充。那么,那些情况属于相隐的限制呢?主要包括以下几条:1.对于危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或重大、恶性犯罪的,不得相隐。 2.家庭内犯罪,如亲属间虐待,遗弃,对子女、养子女的性侵犯等,其行为违反了亲情伦常,与“亲亲相隐”的立法原意相悖;当然情节较轻且得到亲属的原谅的犯罪作为例外。 3.允许法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自由裁量,临时免除某些人的“相隐”权利并强制其作证。例如允许其行使“相隐”权则有可能产生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者无法消除即将发生的重大危险情况。这种自由裁量权要严格控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不得滥用。
儒家是主张“亲亲相隐”呢?还是“大义灭亲”?
儒家以"家"为核心,强调家庭的和谐与教化作用,当然是主张“亲亲相隐”了.
下面的文章对这个做了精彩分析,仅供参考.
先说一下“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出处和含义,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正直不阿,其子石厚却勾结公子州吁,发动政变害死国君,篡夺了卫国政权。石碏在邻国的帮助下粉碎政变,并不顾劝阻,坚持处死了石厚。他的这种行为,被《左传》作者左丘明赞为“大义灭亲”。在我国,“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记载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史记·循吏列传》记载:石奢为楚昭王相。其父杀人,纵其父而还自系,王赦其罪,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作为中国古代传统的伦理道德,明文写入律法则是在唐朝以后。
在西方,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就反对子告父罪,而在古罗马法中关于亲属相容隐规定则更多,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要丧失继承权。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意大利、日本、英美法系都有“婚姻关系的配偶,直系亲属之间有权拒绝作证”的法律规定。
出台“大义灭亲”这样的规定当然是出于立法者为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破案率的考虑;再者就是受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亲亲相隐”的规定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相悖,也与罪刑平等原则相矛盾。但是“大义灭亲”的行为,又会对亲情伦理造成伤害,这是肯定的。但是再刚性的法律都要出于人性考虑。有网站就此调查,竟然有高达55.4%的人表示反对这种“大义灭亲”,认为会冲击传统上的家庭观念,加剧社会对传统道德的漠视;更有网友讥讽说,“大义灭亲”的着重点恐怕不在“亲”,而在“灭”。
那么“亲亲相隐”原则为什么能够得到古今中外国家法律的肯定和延续,其中的道理不外乎“人性”二字。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亲情是一切爱的起点,“亲亲相隐”能够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出身河南农村的少年张鸿雁,辍学打工供哥哥上学。为了给哥哥筹措上大学的报名费铤而走险,偷了舍友的4万块钱。警方接到报案后,找到正在上海上学的哥哥张洪涛,要他协助抓捕自己的弟弟。于是张洪涛联系到张鸿雁并将他骗到了上海,使张鸿雁被提前埋伏的警察抓获。张洪涛是劝弟弟自首还是诱骗弟弟让警察抓获只是量刑情节的问题,但是哥哥终究都逃脱不了“是他把弟弟送进监狱”的事实;如果当初哥哥不是检举揭发而是“窝藏”那哥哥也要受“窝藏”牢狱之苦。回过头来不仅要问哥哥守法错了还是揭发错了呢?结果就是哥哥要为“帮助警察抓捕弟弟”的行为而良心受谴责终身。
画蛇添足的意思是什么? 寓意是什么?
画蛇添足:
画蛇时给蛇添上脚.比喻做了多余的事,非但无益,反而不合适.也比喻虚构事实,无中生有.
画蛇添足 (发音 huà shé tiān zú)
【解 释】 画蛇时给蛇添上脚.比喻做了多余的事,反而有害无益,徒劳无功.
【出 处】 西汉·刘向《战国策·齐策二》:“蛇固无足,子安能为之足?”
【用 法】 连动式;作宾语;含贬义
【示 例】 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他想接上去说,又觉得是~,只好惋惜地坐着没动.”
【近义词】 徒劳无功、多此一举
【反义词】 画龙点睛、恰到好处、恰如其分
【灯 谜】 巳
【典 故】
故事发生在古代楚国.有一家人家祭祀祖宗.仪式完毕后,把剩下的一壶酒,赏给手下的办事人员喝.人多酒少,很难分配.这几个人就商量分酒的办法.有个人说:“一壶酒分给几个人喝,太少了.要喝就喝个痛快.给一个人喝才过瘾呢!”大家都这样想,可是谁也不肯放弃这个权利.另一个提议说:“这样吧,让我们来个画蛇比赛.每个人在地上画一条蛇,谁先画完,谁就喝这壶酒.”大伙儿都赞成这个办法.于是每个人折了一根树枝,同时开始画起来.有一个人画得最快,转眼之间,把蛇画好了.他左手抓过酒壶,得意地看看同伴,心想,他们要赶上我还差得远哩.便洋洋自得地说:“我再给蛇添上几只脚,也能比你们先画完.”正当他画第二只脚的时候,另一个人把蛇画完了.他一把夺过酒壶说:“蛇本来是没有脚的,你画的根本就不是蛇.还是我先画完,酒应当归我喝.” 添画蛇脚的人无话可说,只好咽着唾沫,看别人喝酒.
[提示]
画蛇,就要象一条蛇;添上脚,就成了“四不象”.做任何事情都要实事求是,不卖弄聪明,不节外生技.否则,非但不能把事情做好,反而会把事情办糟.
[原文]
楚有祠者①,踢其舍人卮酒②.舍人相谓曰③:“数人饮之不足,一人饮之有余,请画地为蛇,先成者饮酒.”一人蛇先成,引酒且饮之④;乃左手持卮,右手画蛇曰:“吾能为之足.”未成.一人之蛇成,夺其卮曰:“蛇固无足⑤,子安能为之足⑥?”遂饮其
酒⑦.为蛇足者,终亡其酒⑧.——《战国策》
[注释]
①祠(cí)——春祭.
②舍人——古代王公贵族手下的办事人员.卮(zhī)—— 古代盛酒的器具.
③相谓——互相商量.
④引酒——拿过酒杯.引,取过来.且——将要.
⑤固——本来.
⑥子——对人的尊称.安——怎么.
⑦遂——就.
⑧亡——失去.
示例 将军功绩已成,威声大震,可以止矣.今若前进,倘不如意,正如“~”也.(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一百十回)
英文:draw a snake and add feet to it—ruin the effect by adding sth.superfluous 蛇本来没有脚有人却给它加上脚,故事见《战国策·齐策二》.比喻做事多此一举,反而坏事.例:今若前进,倘不如意,正如画蛇添足也.——《三国演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