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老伯开三轮接老伴被辅警撞飞,后续处置工作将如何进行?
在这件事情中,警方表示双方需要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任何一起交通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会给双方带来比较严重的损失和伤害。所以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在驾驶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能够拥有比较安全的状态。是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会由于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发生一些让人难以接受的交通事故。老伯开三轮车接老伴被辅警撞飞。首先这件事情发生在2021年的10月31日,在当天有一名76岁的老伯驾驶一辆红色的三轮车去接自己77岁的老伴,然而在整个过程中被一辆白色小轿车撞飞,从而导致76岁的老伯死亡。然而在这件事情中驾驶白色小轿车的人是一名24岁的辅警。从而这件事情在当时就引起了很大的轰动,而且也让很多网友都开始比较关注这件事情的进展。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其次就是在发生这件事情之后,相关警方表示老伯驾驶的三轮车载客摩托车前轮没有安装制动器,而且不符合相关的要求和规定。然而白色轿车的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让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很多人对这种判决不满。最后就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很多人都对这种判决特别不满意。因为在这起事故中老人失去了自己的生命,而且肇事司机也存在超速的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很多网友都认为肇事司机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尽管在这种情况下,这件事情仍然以这样的判决方式进行结尾。因此直到至今这起交通事故在网络上仍然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是尽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无法挽回老人的生命。
某人车祸死亡,其家人会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只要年满18岁有民事处理能力的人,和家人都不会产生法律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老人偷坐别人的电动三轮车被撞死,家属向车主赔18万,咋判的?
老人偷坐别人的电动三轮车被撞死,家属向车主赔18万“他乱动我的电动车,被撞身亡,凭啥要我赔18万?”七旬老人坐在路边电动三轮车上休息,意外启动车辆,冲撞树木受重伤身亡。家属起诉车主及其单位。苏州法院做出判决。2021年8月一天上午,环卫工人陈某和往常一样,骑电动三轮车到停车场,停好车,拔下钥匙,再坐单位的环卫车去上班。不久后,邹大爷步行路过,将手中塑料袋放在三轮车上,取出水杯喝水,然后右手抓握车把,想坐上车座休息。突然,电动车启动,快速冲向路边的树林。邹大爷大腿夹在树木与车辆之间,无法动弹。两三小时后,路人才发现异常,将大爷送医抢救,可惜太迟,老人失血过多死亡。事后车辆鉴定结论是,电动三轮车电线短路,即使拨下车钥匙,电源仍处于接通状态。老人家属悲痛欲绝,邹大爷虽然年过七旬,但一向身体健康,并无严重疾病。可是陈某将不安全的电动三轮车放在公共场所,又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导致意外发生,老人遭遇不测。家属主张陈某的过错与邹大爷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骑电动三轮车的目的是上班,单位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人生第一回当被告,坐上法庭,一直喊冤。他说自己根本就不知道电动三轮车电线短路,按正常停好车,拔出钥匙,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并无过错。而邹大爷未经车主的同意,私自使用该车,才导致意外启动,发生事故。他应当为自己的不幸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所在的环卫公司辩称,该电动三轮车系陈某个人所有,用于上下班,并非公司配发。因此,这起事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从表面上看,这起事故的罪魁祸首是电源短路的电动三轮车,陈某撇不开干系。那么,他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这起事件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断陈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重点确认陈某在这起事故中有无过错,以及其过错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什么是过错呢?包括明知或者应知不可为而为之,明知或应知要为之而不为。通俗地说,就是该干的没干,不该干的干了,就是侵权。本案中,陈某正常停车,拔掉钥匙,离开现场去工作,并没有主动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另外,电动三轮车并非机动车,不存在定期保养、年检等安全保障义务。陈某无法预见车辆的电源问题,更无法预见有人触碰车辆加速把手。因此,陈某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既无实际侵权行为,又无主观过错,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咋判的至于邹大爷路过电动三轮车,想坐着休息一下,扶一下车把手,也是人之常情,不存在自冒风险的问题。因此,这一事故完全是一场意外。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环卫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自愿补偿老人家属1万元。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经济拮据的陈某松了一口气。那辆电动三轮车,还是赶紧修一修吧,免得再给自己和别人惹祸。对本案,您怎么看?
男子偷坐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家属却让车主赔18万,法院怎么判的?
而且,随着人们需求的不同,交通工具的种类也在不断地丰富,尤其是“电动”交通工具,早期主要是两轮的电动自行车,后来又逐步出现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这些交通工具,也是匹配了不同人的出行需求。其中,电动三轮车去细化种类比较多的交通工具,它在早期主要是替代三轮摩托车的拉货车型,但随着车型衍变,逐渐出现了很多代步型的电动三轮车,常见的包括了:休闲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篷车。电动三轮车成为老年人代步、家长接孩子的主力车型。近年来,电动三轮车在主城区出现大规模的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很多电动三轮车主购买的电动三轮车资质不全,还有一些电动三轮车主为图方便,将车子进行改装,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电动三轮车驾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日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市区范围加大对电动三轮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期间,民警对电动三轮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安装遮阳篷(伞)、违法载人、超长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整治力度。交通工具“电动”化,从现状来看已经是一个趋势,而我国也是目前在交通工具“电动”化中,做得非常好的国家之一,现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无论是两路、三轮、四轮,都有可能是电动车,“电动”车型和“燃油”车型在保有量上相比, 已经是“过之而无不及”。目前“电动”车主要有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和低速四轮电动车,不过,低速四轮车由于国标没有落地,目前各地的政策不一样,它不具有合法上路的身份,但对于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这2种车型,它们是有身份,有制度,小行家就来重点介绍这2种车型,在上路的时候,车主主要注意的事项。为什么电动三轮车不能上牌:按照规定,电动三、四轮车多数属于机动车,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不能依据法规规定在车辆管理所登记入户上牌。也就是说,电动三、四轮车无法上牌,主要原因是它们是违规生产,并且不在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之内,也就是说属于非标车辆,很多人理解,电动车非标车不是有过渡期,可以申领临时号牌。为什么不符合标准,也没有过渡期:按照《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内容,对新国标实施之前出售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管理,但电动三轮、四轮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故未设置过渡期。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大多没经过正规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交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随意调头、行驶快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一些电动三轮车安全技术标准较低,车辆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普遍较差。而且速度较快,在违法装载货物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电动三轮车违规载人更危险,当车速过快时,遇到紧急情况,如果操作不当,很有可能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加之电动三轮车体积大,且经常聚集在学校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场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