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性侵养女事件的原委是怎样的?
4月8日,呈现到大众眼前的是媒体一篇《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报道。这篇报道揭露了一位养父对养女作出的非人待遇。当事人鲍毓明成了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然而针对性侵养女一事,鲍毓明多次回应否认其与养女小芳(化名)的养父母关系。据鲍毓明称,它和“小芳”是情侣关系。并于去年年初,他已经给小芳买了订婚戒指且双方已经见了家长。4月11日,鲍毓明向记者发来书面回应,并附带9段手机录屏。这些录屏记录了从2016年至2017年两年多时间,疑似与“养女”小芳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小芳”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内容亲密内容。“小芳”还提到让鲍毓明等她两年,二人还约定去拍婚纱照。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待确认。但是,这一书面回应回避了两人是否发生过性关系以及被指强迫小芳看“恋童癖视频”一事。 小芳针对鲍毓明的回应说自己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毓明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遭到其多次性侵并尝试自杀。报警后,警方撤案后又立案,但一直没有进展。13日上午,小芳向相关记者表示,这两天,她都在积极配合警方做笔录,尚未看到鲍毓明发布的详细的聊天记录。不管鲍毓明如何辩解,都无法改变性侵她的事实。她希望配合警方完成调查,尽快让不法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11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曾通报称,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该局已组成工作专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如何看待鲍毓明回应性侵养女
“收养”万一是生意呢?如果舆论能审判,他早已被定罪量刑,可法律不是这么设计的,能否定罪量刑实际是嫌疑人和检察院之间的法律博弈,在于最终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怎样。而在法律方面,鲍是有一些优势的:他给出的事实,或许会避开法律。有件事情我们必须承认,各个地区的法治水平、环境是有差异的,而懂得规则的人不会不利用规则,所以再愤怒耶用不了知法犯法的说法,万一他全身而退了呢?这是我比较害怕的。在法律博弈当中,通常有三个事实,控辩双方的事实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控辩双方是代表国家的检察院和嫌疑人、被告人。南风窗的报道我们暂且认定为控诉方的事实,虽然代表不了检察院,但已经是可获取的全部了,这个事实让当事人绝望,让我们愤怒。另一个事实则是回应提到的说来话长,他说没有以养父女关系相处,这不论是策略还是事实,都让人毛骨悚然。成立与否又牵扯几个问题:第一,是否办理收养登记?第二,母亲是送养还是出卖?第三,鲍是收养,还是收买,或者是恋爱?1.收养虽然是民法行为,但要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要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发生公示、生效的法律效力,如果只签订收养协议没有登记,那就不存在《收养法》上的养父养女关系。2.@法山叔 提了些母亲在干什么、证据怎么落实等问题,这些我们看不到也就无法讨论,但这些不合理让我有了新顾虑:母亲老早就知道怎么办?收养之所以要登记,是为了监督、杜绝借收养之名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比如拐卖妇女、儿童以及收买行为。如果养父母关系说来话长,那这些年的异常更要捋捋清楚,孩子是无法向母亲求助,还是母亲不提供帮助,或者是明知求助无望而放弃?要是母亲一早就知道是这样的结果,那就不止是性侵了。3.鲍作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曾发过关于针对幼女犯罪的文章,他显然了解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这对公诉部门来说是个难题,因为他有可能避开所有犯罪要点。比如没有收养关系,他才敢用“未来妻子”这种字眼;最初公安部门介入也有可能因此无法推进;合法性行为才有存在的可能性预谋犯罪要比激情犯罪更可怕就在于此,受害人会做什么,别人可能想过无数次了。鲍的说来话长意味着他有不一样的事实,而控辩双方之外的法院,则需要把上面这些查清楚——谁也不能用虎毒不食子来排除各种可能,在有些人眼里利益是超越一切的。最后再次声明,这种假设并没有恶意,而且的确需要查明,哪怕真不幸言中也无可奈何,如果真是交易的话,三方都知道才最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