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胡家于红梅的出生年月日是多少
1971年11月出生,山东济南人,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央音乐学院民乐系系主任,中央民族乐团客席独奏 演员。八岁起师从济南军区前卫歌舞团著名二胡演奏家苏安国学习。曾连续两届获山东省青少年器乐比赛一等奖。一九八三年,她在“泉城之秋”音乐会上以《一枝花》的演奏引起音乐界普遍关注,并被电台、报社以专访介绍。一九八四年考入中央音乐学院附中,受教于著名二胡演奏家张韶先生。一九九0年升入中央音乐学院民乐系本科,继续从师张韶教授;其间还学习了高胡、中胡、板胡等民族拉弦乐器,得到了刘明源、刘再生、张玉明、李桓、田再励等先生的指导。一九九四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并免试保送攻读硕士学位,一九九六年毕业留校任民乐系教师。师从著名音乐理论家、民族音乐教育家蓝玉崧教授和著名二胡演奏家、教育家刘长福教授。在校期间,连年获得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学金。
二胡演奏 家于红梅的个人 资料
于红梅,女,1971年11月出生,山东济南人,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教授,中央民族乐团客席独奏演员。 现任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 2018年1月1日,国家大剧院2018新年音乐会在国家大剧院举办,于红梅演奏二胡。【摘要】
二胡演奏 家于红梅的个人 资料【提问】
于红梅,女,1971年11月出生,山东济南人,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教授,中央民族乐团客席独奏演员。 现任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 2018年1月1日,国家大剧院2018新年音乐会在国家大剧院举办,于红梅演奏二胡。【回答】
中文名
于红梅
出生日期
1971年11月
国籍
中国
性别
女
职务
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
民族
汉族
籍贯
山东济南
学历
大学【回答】
1971年11月出生,八岁起师从济南军区前卫歌舞团著名二胡演奏家苏安国学习。
1983年,她在“泉城之秋”音乐会上以《一枝花》的演奏引起音乐界普遍关注,并被电台、报社以专访介绍。
1984年考入中央音乐学院附中,受教于著名二胡演奏家张韶先生。
1990年升入中央音乐学院民乐系本科,继续从师张韶教授;其间还学习了高胡、中胡、板胡等民族拉弦乐器,得到了刘明源、刘再生、张玉明、李桓、田再励等先生的指导。
1992年为济南电视台录制了一小时的音乐电视片《绽开的红梅》--于红梅二胡演奏专辑。
1994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并免试保送攻读硕士学位。
1996年毕业留校任民乐系教师。师从著名音乐理论家、民族音乐教育家蓝玉崧教授和著名二胡演奏家、教育家刘长福教授。在校期间,连年获得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学金。
2000年,参加中国文化部“中国文化美国行”和“法国中国文化季”,其精彩的演奏,得到江泽民总书记等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以及广大国外观众的赞誉。
2001年9月,应香港中乐团邀请,在2001—2002音乐季首场音乐会上演出。
2001年10月,参加“第四届北京国际音乐节”,由中国爱乐乐团协奏,演出。
2002年2月,在世界最著名的美国纽约的卡内基音乐厅成功地举办了个人独奏音乐会,成为第一位在此举办独奏会的华人民族器乐演奏家。
2007年10月,受邀担任香港佛教文化产业--佛教音乐委员会委员(佛乐器乐委员组)。
2018年1月1日,国家大剧院2018新年音乐会在国家大剧院举办,于红梅演奏二胡。[1]
2018年1月3日,任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回答】
1989年荣获ART杯国际民族器乐比赛专业青年组第二名。
1994年在台北国际二胡大赛中获优异奖。同年,荣获首届中央音乐学院民族器乐比赛第一名。
1998年,独奏专辑CD《红梅随想曲》荣获全国首届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一等奖。
1999年,独奏专辑CD《迷胡》荣获在美国举办的“IndieAwards”“世界独立唱片大奖”之“世界民族音乐奖”。这是自此世界瞩目的音乐大奖设立二十多年以来,第一位华人音乐家获此殊荣。此外,还曾经在诸多国际、国内的比赛中荣获大奖,如:首届“ART杯”中国民族器乐国际比赛,台北二胡协奏曲大赛等。
【回答】
2018年1月3日,任命于红梅为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回答】
何修礼判刑了吗?
何修礼被判刑了,由于贪污被判刑12年。贪污具备的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立案标准: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何修礼被判刑了吗?
何修礼被判刑了,由于贪污被判刑12年。贪污具备的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立案标准: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