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27条: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不能先拆后签或者不签就拆。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要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要允许被拆迁人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 3、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意见执行。 4、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通知。 三、在商业网点的拆迁中,应安置的面积要结算结构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一律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重庆市历任市长
1、潘文华,四川仁寿人。1927年11月到1935年7月任重庆市长。
2、张必果,四川邻水人。1935年7月任重庆市长,1936年4月11日在任上于成都病逝。
3、李宏锟,四川三台县人。1936年4月至1938年8月任重庆市长。
4、蒋志澄,浙江诸暨人,生于1893年。1938年8月至1939年5月任重庆市长。
5、贺国光,湖北蒲圻人,生于1885年。1939年5月至12月,任重庆市长,是重庆第一次直辖后的第一任市长。
6、吴国桢,湖北建始人,生于1903年。1939年12月至1942年12月任重庆市长。
7、贺耀祖,湖南宁乡人,生于1890年。1942年12月至1945年11月,任重庆市长。
8、张笃伦,湖北安陆人,生于1892年。1945年11月至1948年4月任重庆市长。
9、杨森,四川广安人,生于1887年。1948年4月至1949年11月任重庆市长。是重庆解放前的最后一任市长。
10、陈锡联,湖北黄安人,生于1915年。1949年12月至1950年9月任重庆市长。是重庆解放后的第一任市长。
11、曹荻秋,四川资阳人,生于1909年。1951年1月至1955年1月任重庆市长。是重庆历史上第一任由人民代表选出的市长。
12、任白戈,四川南充人。1955年1月至1966年7月任重庆市长。是重庆历史上任职时间最长的一位市长。
13、蓝亦农,湖南茶陵人,生于1919年。1967年5月至1968年12月,任重庆市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组长。重庆市革命委员会主任。
14、段思英,陕西永寿县人,生于1919年。1968年12月至1969年上半年任重庆市革命委员会主任。
15、何云峰,四川人,生于1922年。1969年上半年至1973年12月任重庆市革命委员会主任【摘要】
重庆市历任市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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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文华,四川仁寿人。1927年11月到1935年7月任重庆市长。
2、张必果,四川邻水人。1935年7月任重庆市长,1936年4月11日在任上于成都病逝。
3、李宏锟,四川三台县人。1936年4月至1938年8月任重庆市长。
4、蒋志澄,浙江诸暨人,生于1893年。1938年8月至1939年5月任重庆市长。
5、贺国光,湖北蒲圻人,生于1885年。1939年5月至12月,任重庆市长,是重庆第一次直辖后的第一任市长。
6、吴国桢,湖北建始人,生于1903年。1939年12月至1942年12月任重庆市长。
7、贺耀祖,湖南宁乡人,生于1890年。1942年12月至1945年11月,任重庆市长。
8、张笃伦,湖北安陆人,生于1892年。1945年11月至1948年4月任重庆市长。
9、杨森,四川广安人,生于1887年。1948年4月至1949年11月任重庆市长。是重庆解放前的最后一任市长。
10、陈锡联,湖北黄安人,生于1915年。1949年12月至1950年9月任重庆市长。是重庆解放后的第一任市长。
11、曹荻秋,四川资阳人,生于1909年。1951年1月至1955年1月任重庆市长。是重庆历史上第一任由人民代表选出的市长。
12、任白戈,四川南充人。1955年1月至1966年7月任重庆市长。是重庆历史上任职时间最长的一位市长。
13、蓝亦农,湖南茶陵人,生于1919年。1967年5月至1968年12月,任重庆市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组长。重庆市革命委员会主任。
14、段思英,陕西永寿县人,生于1919年。1968年12月至1969年上半年任重庆市革命委员会主任。
15、何云峰,四川人,生于1922年。1969年上半年至1973年12月任重庆市革命委员会主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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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是谁
中共重庆市委副书记,重庆市市长: 黄奇帆黄奇帆,男,汉族,1952年5月生,浙江诸暨人,大学普通班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员,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7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09—1974.09 上海焦化厂焦炉车间工人1974.09—1977.09 上海机械学院仪器仪表系自动化仪表专业学习1977.09—1983.07 上海焦化厂设备科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83.07—1983.12 上海焦化厂副厂长1983.12—1984.04 上海市委整党办公室联络员1984.04—1987.01 上海市经委综合规划室副主任1987.01—1990.06 上海市经济信息中心主任(副局级,1988.09获副研究员职称)1990.06—1993.01 上海市浦东开发办公室副主任1993.01—1994.09 上海市浦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1993.12明确为正局级,获研究员职称)(1988.12—1993.09上海市第六届青年联合会副主席)1994.09—1995.04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研究室主任1995.04—1995.07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1994.10—1995.05借调中央办公厅工作)1995.07—1996.03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1996.03—1998.04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改委副主任1998.04—1998.05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市工业工作党委副书记1998.05—2001.10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市工业工作党委副书记(1998.02—1999.12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在职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班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1.10—2002.05 重庆市副市长2002.05—2009.12 重庆市委常委、副市长,2002.10市政府党组副书记,2003.07兼重庆行政学院院长,2003.09兼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2009.11--2009.12 重庆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重庆行政学院院长(兼),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兼)2009.12--2010.01 重庆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重庆行政学院院长(兼),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兼)2010.01-- 重庆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重庆行政学院院长(兼),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兼)党的十七大代表,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市二次、三次党代会代表,市二届、三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