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的保险约定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CIF价格X(1+加成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计收保险费的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保险费=CIF(或CIP)价X(1十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一、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按我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笔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凡按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由进口方负责投保。我国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又称预约保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自动承担承保责任。对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也可逐笔办理投保。
(三)保险单据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背书转让。我国常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单等。
有关保险险别。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只投保平安险,也可以加保水渍险、战争险或罢工险,或者投保一切险。有关保险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保险期限,如约定延长目的港保险期限的:或约定保险责任延长到内陆最后目的地。按CFR或FOB价格条件成交,保险由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的,卖方在替买方投保后,应把保单及时交给买方,以便买方日后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贸易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法律分析: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二、货物的数量条款: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三、货物的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四、货物的价格条款: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cfr贸易术语是什么?
CFR的英文表示是Cost and Fright,中文意思是成本加运费。在CFR项下,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中指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或者以取得货物已装船证明的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另外,卖方要提交商业发票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单证。采用CFR术语时,卖方在装运港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货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缴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使用CFR术语注意事项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义务。为了保证能按时完成在装运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规定装运期。当装运期一经确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定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买方有权根据情况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cfr贸易术语是什么?
CFR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CFR术语下,一定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INCOTERMS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CFR中卖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国际贸易运输条款有哪些
法律主观:现在很多企业参与到了国际贸易中来,为了就是扩大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加大企业的规模和利润,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进行国际贸易的,必须满足国际贸易条件,只有满足条件的企业才能进行国际贸易。一、国际贸易条件有哪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召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可见,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价格,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二、国际贸易的品质条款品质条款中应写明商品的名称和规格、等级等,或说明样品的编号和日期。根据商品的特性,可分别采用文字说明或样品或两者兼用。对某些商品还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其品质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常见的有下列一些方式。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对某些初级产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其品质指标在一定范围内变动。如鸭鹅绒的含绒量为70%,允许上下2%、又如舢米的含水率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碎粒最高为30%等。对工业制成品,可规定品质公差,如机械加工的零件尺寸。品质公差有些是国际公认的,有些则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在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但如果有些品质指标的变动,会给商品质量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为了体现按质论价。也可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如出口大豆时规定含油率不低于20%,以20%为基础,含油率每增加l%,价格增加2%。三、国际贸易的商品的包装1、运输包装的类型商品总是和一定的包装联系在一起的。有些包装已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包装更有其特殊的意义,是主要贸易条件之一。2、运输包装的标志按包装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为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方便使用、促进销售,并应符合销售地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方便储运和节省费用。3、关于中性包装和定牌问题(1)中性包装指商品和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商名称。这种中性包装的做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方式,在买方的要求下,可酌情采用。对于我国和其他国家订有出口配额协定的商品,则应从严掌握,因为万一发生进口商将商品转口至有关配额国,将对我国产生不利影响。出口商千万不能因图一己之利而损害国家的声誉和利益。(2)定牌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称之为定牌生产。在国际或国内贸易中。有许多大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在其经营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商品使用该店专有的商标和牌名,这部分商品即是由商店要求有关厂商定牌生产的。在国际贸易中,定牌商品有的在其定牌商标下标明产地,有的则不标明产地和生产厂商。后一种做法,称为定牌中性。我国目前接受外商定牌的出口产品很多,大部分均标明“中国制造”。以上就是国际贸易的品质条款以及相关知识的内容,为了保障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能够遵守国际的贸易规则,大家也要确保自己的国际贸易行为能够遵守国际的贸易规则,确保企业正常发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际贸易货运条款有哪些
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缩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及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要求卖方负责出口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及交纳出口关税等。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PMENTCONTRACT)而不属于到货合同(ARRIVALCONTRACT)。
C组术语和F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
一、国际贸易货运方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交付是通过各种运输方式来完成的。运输方式的种类包括:
1、海洋运输
简称海运,它是利用货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线和航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两种: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用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移交货物时,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如近年来,由我国连云港至荷兰鹿特丹的新亚欧大陆桥的国际铁路联运业务。
2)国内铁路联运
国内铁路运输是指仅在本国范围内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我国出口货物经铁路运至港口装船及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各地,均属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
3、航空运输
主要运输方式: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集中托运
4、邮包运输
邮包运输的手续简便,费用也不太高,但运量有限,故只适用于运输量轻和体积小的商品。
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了邮政运输协议和邮包协定,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货物的邮包运输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5、国际多式联运
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