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时间:2024-10-17 14:26:19编辑:揭秘君

大理寺在哪个城市?

大理寺在西安市,具体地址是西安市西举院巷附近西门内西大街北侧。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越南古代仿中国,亦设置有大理寺这一机关。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历史沿革: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北齐首先设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后沿用此制。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理寺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什么机构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大理寺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负责纠察百官。大理寺历史沿革:大理寺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大理寺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大理寺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机构,类似于现代的最高法院。秦代时,掌管狱讼的人称为廷尉,汉代一度改廷尉为大理,后改回。北齐时,确定以大理寺为官署名,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正三品(隋之后各代均为从三品),少卿为其副职。后除元代外,历代因之。大理寺虽名义上为历代的中央审判机关,但在各代的具体职权时有变化。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与刑部共同行使审判权;宋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大理寺侧重于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划分与明代大不相同。其中刑部权力比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则远不如前代,其职责只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西方司法独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作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唐朝大理寺设置在哪里

从唐长安城地图上看,大理寺是设在义宁坊内,义宁坊在开远门边,在整个长安城的西北角。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审判机关,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如果要按现代的公检法司系统类比,大理寺差不多相当于最高法院。但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例如唐朝的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负责审理百官犯罪、京师徒刑(强制服劳役)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呈报的疑难案件。经过审定后送交刑部复核,再申报中书门下,大案及死刑要奏请皇帝批准,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审定的流刑以下罪及州县判处的徒刑以上罪。死刑不论在京在外,都要由刑部复奏,请示皇帝批准,再由大理寺复审判决,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事务。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联合审案,叫做"三司推事",后来它又有了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叫 "三司会审"。扩展资料:虽然大理寺卿官职并不特别高,但仍可以参政议事。大理寺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各地案件的审核,每年全国的案件都会定期送往大理寺进行审查,所以在大理寺工作并不轻松。凡是定罪与律法有出入的,大理寺都要依法驳回,有冤情的,必须详细阐明情况,不得陷害无辜。当初有些地方官员司法权力过大,手握生杀大权,导致了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得冤案假案不断,后来为了牵制那些官员的权力。同时也减少冤假案,成立了大理寺,专门负责审核各种案件,以防止冤假案发生。三司各司其职,刑部有定刑的权力,都察是监察百官,大理寺则有驳正的权力,只要刑部的案件大理寺不同意,都可以提出反驳,这样案件就只能送到皇帝那里,由皇帝亲自裁决。不过在那个皇帝至高无上的年代,这种制度还算相对健全,但是如果皇帝是一个昏君,那么法律制度必然也会被破坏。所以古代法律制度虽然有所谓三司共同维护,但真正能够具有决定权的还是皇帝。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

唐朝有大理寺吗 唐朝有没有大理寺

1、唐朝有大理寺。唐朝的大理寺是一个专门管理刑事案件审理、复审的单位,类似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是唐朝的最高审判机关。

2、大理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以随意勾决犯人,造成冤假错案,特对各类重大案件特别是死刑进行复审核查。

3、大理寺的头头儿是大理寺卿,属于唐代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员之一,平时要上朝开会的主,不过站的比三公六部靠后,他下边还有少卿、主簿、录事、司直等职务的官员。

4、唐代的审判权其实是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案件的判决权由刑部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在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大理寺一度改名详刑寺、司法寺。

5、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督查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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