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是怎样论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
关于马克思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问题,目前理论界热点渐起,主要有以下情形值得探究:一是早年马克思恪守黑格尔的传统思想,认为政治国家是人们普遍利益的代表,市民社会必须从属于政治国家的利益;二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理念发展过程的外化,即:理念的创造.马克思却称为逻辑神秘主义,并提出“人的本质”;三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运动引领马克思的思想步入历史唯物主义,并成为建立科学社会主义的基石.研究两者内在的联系,对社会主义运作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两者内涵上同一.由于历史差异,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各自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中有不等同的作用.
近现代两者的“分离”.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有着明显的区分,国家成了社会人的主体,市民社会也就不再与政治国家具有同等的利益关联.当然个人的活动性质、内容、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导致同源的私有制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走向分离.
两者在民主制中归零.民主制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也是物质与形式的统一,内容和形式正是民主制和君主制区别所在,君主制只有形式的外在表象,内容的实质虚伪.民主制中人就是真实的人存在于现实的人,任何环节所表现为真正的自我,不存在部分控制整体的特征.把概念中普遍利益直接抽象为特殊的利益.两种利益的转换就不再成为难题,自然地实现了民主制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统一.
从整个结构形态发展过程来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并非必备之物,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者谁决定谁”也绝非一种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它仅仅表达的是一个时代极个别国家特殊现象的典型,其实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只是社会形态变迁过程中的特定表征.
黑格尔认为独立的市民社会领域的出现是()之间最重要的差异。
黑格尔认为,独立的市民社会领域的出现是传统世界和现代世界之间最重要的差异。马克思的公民理论有独特的逻辑进路,对于思考今天公民问题的实质以及公民权的未来发展有重要启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造成了现代人的“人格分裂”,人在政治国家中是社会存在物、公民、“公人”或“法人”,但在市民社会中,人则是利己存在物,作为个体、作为私人而存在。仅仅在政治国家层面赋予个人以公民地位和公民权利是不够的,现代人只有从私有财产和利己主义的统治中走出来,摆脱私人、利己之人的本性,才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人在市民社会中具有公民的基础和素质,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实实在在的公民;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主人,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切切实实拥有公民权的人。公民的政治解放意蕴:众所周知,“公民”早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就开始出现,但当时能被称为公民的人数量较少,而且局限在严格的等级制序列中,相对于平民、奴隶等,属于享有特权者,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所蕴含的政治平等相悖。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覆盖面极广,几乎向一国所有人开放,而且消解掉等级、阶级的意蕴,表征着现代人没有差别的、平等的政治地位,一谈公民,似乎就代表着国家的主人,代表着关心公共事务、有积极参与意识和能力的人,因此备受中外思想家和普通大众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