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的定义

时间:2024-09-30 20:42:08编辑:揭秘君

管制刀具的标准

法律分析: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迭刀具。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法律依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四、述语说明: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

管制刀具标准如何定义

一、管制刀具标准如何定义1、下列刀具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多刃或双刃尖刀;(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的刀具;(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刃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或多刃刀具。2、法律依据:《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二、快递管制刀具处罚标准有哪些陆运过程中发现无危害性违禁品的处罚标准:1、总公司对违禁品发件公司予以500元以上的行为处罚;2、因违禁品破损而污染其他快件,总公司对违禁品发件公司予以每票500元到3000元的处罚;3、违禁品发件公司自行承担对发件客户的赔偿;4、违禁品发件公司所发的违禁品污染其他快件,由违禁品发件公司承担。


管制刀具的定义

法律分析:管制刀具是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认定,受到相关限制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刀具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定义: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 (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根据公安部《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 (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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