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残保金缴纳标准
法律客观:《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第二条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残保金的收取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上海地区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上海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轻度残疾毕业生就业的,按2倍残疾人计算。雇用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1至2级)毕业生就业的,按3倍残疾人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暂免征残保金。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提出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减免或者缓缴。四、法院宣布破产、工商注销、撤销编制的单位,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已在外省市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缴或核销保障金,就业服务机构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法律依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保障金。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上海市残保金缴纳规定
0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1.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主要依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02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用人单位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认定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单位,可在征收年份当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主要依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03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所需材料 上年度用人单位《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如图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 安置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毕业生,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04残保金计算 上海市的残保金计算方式是分档计算的不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具体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05残保金征收流程 1.一般每年6月底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关于征收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通知内:《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如图所示)、《残疾职工名册》、《单位招用残疾职工意向登记表》。 2.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度已参加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申报上年度残疾人用工情况。 3.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就业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出具核定通知书。 4.市社保中心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通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帐户。 5.根据公告安排集中扣款时间,由社保经办单位集中扣除残保金。06残保金缴纳 残保金的集中扣缴时间统一定为8月28日,为确保单位充值资金专款专用,保证残保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收缴,单位应做好资金准备,于8月27日前,向《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账户中的残保子账户“定向充值”,即在银行贷记凭证的用途栏内写明“残保”字样。扣款成功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统一邮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至单位。 《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包括监察、城保、欠薪、残保等子账户。其中,残保子账户是专用于残保金的扣款账户,单位需要划款至该账户才能成功缴费,否则钱还在总账户中。如果单位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根据扣款规则,城保账户优先于残保账户,有可能这笔费用被作为当月的城保费用被扣除。因此,单位要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残保子账户中。同时,请勿将其他社会保险费划入该子账户中,以免影响其他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提交《单位不缴纳残保金申请审批表》)07残保金逾期缴纳或者不缴纳有什么后果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且欠缴年份较长或欠缴金额较大的,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参保所在地等08什么样的小微企业免缴残保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小型微型企业。 免征期限,是指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6个月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征收残保金申报残疾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09其他注意事项 丨残保金缴纳未成功怎么办 从9月起至次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每月固定在29日(遇节假日提前),从应缴未缴度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卡残保子账户”中进行集中扣缴。因此,单位若因故未能在8月28日之前成功缴纳度残保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定向充值至残保子账户中,到月底会自动扣缴。如果单位要缴纳之前欠缴的残保金,可以在将费用定向充值至残保子账户之后,拨打12333电话或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申请扣缴。 丨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是不够比例并且及时申报审核,残保金怎么缴纳? 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退付已安排残疾人比例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退付资金直接划转申请单位账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付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复印件。
上海残疾人的社保政策
上海市民政局近日颁布《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二、申请发放流程(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或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残疾信息等情况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汇总表”)。(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审核。(四)审核。区县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五)审定。区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审定材料中的月度“两项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区县民政部门留存,三份和“两项补贴审批表”返还至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送同级财政部门,一份归档,一份和“两项补贴审批表”返还街道(乡镇)。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乡镇)应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并通知申请人提供街道(乡镇)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审批未通过的,街道(乡镇)应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9)。(六)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残联提交的审定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账户;街道(乡镇)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三、资金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纳入区县残联年度部门预算。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各街道(乡镇)预算。四、其他事项(一)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便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了解、知晓相关政策,并帮助、指导有需要的残疾人办理“两项补贴”申请的相关手续。(二)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半年对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将“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四)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妥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市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六)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最早可追溯为2016年1月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领取残疾人证并在此期间提出补贴申请且符合条件的,自领取残疾人证当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2016年6月1日以后领取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61号)和《关于对本市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1〕61号)同时废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 残疾人 商业保险
残疾人是一个特别需要关爱和帮助的社会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确保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目标全面实现,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切实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环境,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市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现就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力度(一)优化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势,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的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完善与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的政府补贴政策。根据残疾人的医疗需求实行分级保障,并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做好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政策的衔接、平衡、补充,扩大贫困残疾人手术补助项目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减轻残疾人医疗负担。(二)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机制。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制定分类实施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全程性的康复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完善残疾人养护制度,做好残疾人机构养护,开展重度残疾人居家养护,提高残疾人养护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康复保障机制。着力加强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为精神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技能训练、文化娱乐等康复服务。大力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室、居(村)委会残疾人社区康复点,为残疾人提供可行、可及、便捷、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支持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加快构建辅助器具研发、生产、供应、评估、适配、训练的服务体系,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系统性的适配服务。(三)构建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工作,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重视残疾儿童的监测和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为准备生育的残疾人家庭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实行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有效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推动建立市级医疗机构、区县级专业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诊制度,使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四)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重残无业人员最低生活补助等生活救助政策,逐步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待遇。完善重残无业人员门急诊医疗补助、门诊大病及住院医疗帮困等医疗救助政策,加大社区综合帮扶对重残无业人员的医疗帮困力度,逐步提高对重残无业人员的医疗救助水平。研究制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不符合高龄无保障老年人政策的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措施,以及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政策。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实物配租或现金补贴的方式优先解决住房困难。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力度。落实国家有关伤残军人的抚恤、保障及优待政策措施。(五)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逐步完善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政策。完善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有需求的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制度,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作为残疾人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六)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各方面的帮扶力度。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营造认同、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落实鼓励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筹集善款。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规定,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帮扶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三、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七)全面提高残疾人教育发展水平。制定和实施特殊教育行动计划,建立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实行“医教结合、按需施教、开发潜能、人人有所发展”的方针,构建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身心全面发展的特殊教育保障支持体系。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特殊教育。继续做好失明、失聪、脑瘫、自闭症、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大力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充分利用高等院校资源,拓展符合残疾人特点、与残疾人就业相适应的专业门类。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机制,加大助学力度。(八)培养残疾人专业服务人才。加快培养高素质的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利用全市高等院校资源,建立医疗、教育、职业等康复工程所需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提高特殊教育待遇。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机制,依托师范院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使特殊教育教师掌握开展特殊教育和康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视特殊教育教师实践和研究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形成一支特殊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四、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九)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坚持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性质、特点,有计划地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探索建立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等有效方式,提供特殊的就业援助,促进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开发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等特殊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岗位或行业。进一步完善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就业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加大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分类解决不同就业能力残疾人的集中就业问题。鼓励发展服务性行业福利企业,推进新型示范福利企业建设。制定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可操作性措施。研究确定适合残疾人专产的项目。建立残疾人托管载体,对退出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进行托底安置或再就业培训,分类推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再就业。建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开展假肢矫形师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金融、信贷、土地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十一)注重培养残疾人职业能力。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进一步开展残疾人定向培训,加强对已就业残疾人的劳动培训。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将残疾青年纳入青年职业见习范围,开发适合其特点的见习岗位,提升综合职业素质。(十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继续完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扶贫力度。积极创办和鼓励兴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挥扶贫基地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十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残疾人服务业在解决社会就业、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满足残疾人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便捷的服务。加大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投资和管理力度,将残疾人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残疾人服务业多元化、多方位发展。(十四)深化“阳光之家”建设。加强“阳光之家”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阳光之家”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巩固“阳光之家”的教育培训、特奥运动、康复训练和简单劳动等功能,逐步扩大接纳学员的类别和范围,为各类残疾人提供活动、培训、康复等服务。依托和利用社会资源,探索社会化发展道路,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阳光之家”的建设和发展。推广“阳光之家”经验,为深化重度残疾人养护、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老年残疾人帮扶等其他社区服务提供借鉴,发挥“阳光之家”在发展残疾人社区服务业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十五)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改建公共设施时,要保证无障碍设施同步建设。加强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源头控制,把握好设计、施工、验收等主要环节。继续开展无障碍设施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工作,逐步实现对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服务的全覆盖。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建设无障碍设施给予扶持。加大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无障碍公交车辆。在公共停车区逐步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加快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在公共服务机构及场所的推进,依据国际通用的网站无障碍设计规范,重点推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无障碍标准化改造。有计划地在全市逐步设立无障碍设计的公用电话、电脑等信息服务终端,支持盲文刊物、书籍的出版和导盲犬的使用,推广普及手语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支持新型无障碍设施和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鼓励通信营运企业等开发和提供面向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的信息产品或服务。将无障碍设施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十六)改善残疾人信息化管理服务。通过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项目的建设,逐步建立民政、劳动保障、税务、教育、公安、卫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及相关单位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残疾人数据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残疾人信息化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将残疾人业务工作全面纳入全市社区事务受理范围,切实提升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努力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通过专版专栏专题、无偿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支持力度。将“扶残助残”纳入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创建条件。结合中小学德育教学,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及扶残助弱社会实践。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评选爱心助残示范社区(街镇),进一步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动员社会力量,巩固和发展“7259志愿者帮老助残”、“智力助残”等品牌项目,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完善长效机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组织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十八)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研究制定鼓励残疾人文化发展扶持政策,建立优秀人才及作品档案库,培养和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队伍建设,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残疾人体育管理团队。重视培育选拔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稳定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队伍。研究解决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津贴、就学、就业、保险、奖励、退役等问题。(十九)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上海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快制定无障碍建设地方性法规,充分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市和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下,继续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和法律专业网站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畅通残疾人反映诉求渠道,规范残疾人信访程序。实施残疾人普法教育,提高残疾人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十)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地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培训和合作,增强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的能力。积极开展与各省区市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七、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二十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稳步增长保障机制。(二十二)完善残疾人组织建设。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参与残疾人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做到机构完善、机制健全、富有活力和效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市、区县、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网络,建立残疾人协会,全面完成基层残疾人组织的规范化建设。街道(乡镇)要有专门人员从事残疾人工作,并解决好有关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二十三)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加强残联的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残联干部的交流力度,将残联干部纳入干部交流总体规划,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干部队伍。要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队伍建设;适当扩大残疾人工作助理员队伍,建立一支残疾人社会工作队伍,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要开展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加强残疾人事业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形成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团队。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