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 法规 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法 》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的,在法定 行政复议期限 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一,羁束性的行为;二,自由裁量行为;三,要式行政行为;四,不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