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计量检定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 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我国计量法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计量法规体系是指以计量法为母法,及其从属于计量法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计量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法律,即计量法。
第二是法规,包括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如计量法实施细则、帽防计量监视治理条例、进口计量用具监视治理办法等,迄今共有八件。其次还包括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
第三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技术监视局制定的有关计量的部分规章,如计量法条文解释、计量基准治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制造,修理计量用具许可证治理办法、货量用具新产品治理办法等,迄今共有三十多件。其次还包括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的计量治理办法,如国家海洋局计量监视办法等。此外,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分制定的地方计量治理规范性文件。
我国计量法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计量法规体系是指以计量法为母法,及其从属于计量法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计量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法律,即计量法。
第二是法规,包括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如计量法实施细则、帽防计量监视治理条例、进口计量用具监视治理办法等,迄今共有八件。其次还包括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
第三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技术监视局制定的有关计量的部分规章,如计量法条文解释、计量基准治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制造,修理计量用具许可证治理办法、货量用具新产品治理办法等,迄今共有三十多件。其次还包括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的计量治理办法,如国家海洋局计量监视办法等。此外,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分制定的地方计量治理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