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私募基金不合法,如果是,为什么允许它存在并运作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 私募基金概述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编辑] 私募基金在国际上的发展及其特点 私募基金在国际上发展迅速,私募基金的主要构成形式是对冲基金(Hedge Fund),是为谋取最大回报的投资者而设计的合伙制私募发行的投资工具。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Mutual Fund)不同,后者一般是公募发行,须公开投资组合并接受公开监管,对冲基金因其合伙私人投资性质,不受政府管制,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受任何监督;一般而言,外部有债权人(贷款银行)的监督,内部有合伙投资人的监督。对冲基金发展至今全球超过4000种,总规模超过4000亿美元,虽数量与规模还比不上共同基金,但发展势头强劲,著名的如巴菲特掌管的基金、索罗斯量子基金和长期资本公司LTCM都是对冲基金。对冲基金虽然前两年处境比较艰难,但2000年以来赢利水平有所回升。 私募基金在国际上得到快速发展,证明其有顽强的生命力。这与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的优势不无关系。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以下特点: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有针对性,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 2、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更加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资更具隐蔽性,受市场追踪的可能性较小,投资收益可能会更高。 此外,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也有较大特点。私募基金一般实行合伙人制,能有效降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风险。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是由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委托人)是真正的出资人,一般合伙人由投资专家组成,投入的主要是人力资本及少量现金。收益分配上是有限合伙人也获得较大部分。而投资失败,一般合伙人的出资将首先受到损失。这就形成以下局面,一方面,丰厚的投资收益分配成为激励一般合伙人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对一般合伙人而言,首先承担损失的责任可约束其道德风险。这样委托代理风险大为降低。 [编辑]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优劣势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正是因为有上述特点和优势,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的集合证券投资业务却早已显山露水,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们已经具备私募基金应有的特点和性质。据报道,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总量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大多数已经运用美国相关的市场规定和管理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并且聚集了一大批业界精英和经济学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随着入世的临近,中国基金市场的开放已为时不远,根据有关协议,5年后国外基金可以进入中国市场,未来市场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这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创新,并不断创造和丰富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编辑]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本源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最大区别是基金投资主体不同,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满足特定基金投资群体的需要。由于存在特别的对基金目标有特殊期望的客户,基金发起人为填补市场空白,推出为某些定向客户定制的基金产品,也是扩大基金销售规模的一种市场策略。 正是私募基金的这一特性,使私募基金这一产品合同有协议的性质,即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发起人协商并共同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及目标,而不是由基金发起人单方决定。也就是说,私募基金更注重特定投资者的需求。 2、法律法规上的区别 一般来讲,公开募集资金面向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为保护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开募集行为(无论是股票还是基金)都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及更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私募基金由于投资者只是部分特定的群体,可以是个别协商的结果,一般法规要求可以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如单一股票的投资限制放宽(现在公募基金即新基金此投资限制为10%),某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超出一定比例(现公募基金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有不超过3-10%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规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现新基金的最小规模是2亿),不必每季公布投资组合(现新基金是每季公布),等等。 但是,如果政府认为私募基金的监管也要加强,也可能对私募基金提出如公募基金一样的监管要求。那么,在政府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以前,讨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就只能限定在募集方式上面。因此,除募集方式外,公募私募的其他区别特征,及各自的内涵,取决于政府监管手段的差异及差异程度。就私募基金的本质来讲,私募基金可以是只针对几个投资者。基金即有集合众多投资之义,因此,现实中,私募基金的定义是由政府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而订立的法规所规定的。 总之,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明显区别仍在于募集方式,即是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发布招募书,还是对特定投资者发布投资意向书。 [编辑]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 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编辑] 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现状 据圈内人士估计,我国现有地下私募基金的总量远远超过在深沪两地挂牌的封闭式基金。其总量保守估计已在2000亿元左右,较高估计则达5000亿元。按此估算,考虑到这些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我们可以认为,虽然在深沪两地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本和净值占流通市值的比率不到4%,但加上私募基金部分,则这一比例有可能赶上甚至超过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美国1999年投资基金占股票市值的比率为18%)。所以,私募基金实力强大,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引导其走向正确发展的道路。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带有自发性、地下性,但却并没有乱成一团,而是相当讲求信誉,秩序井然,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出现过大的纠纷问题。正是因为私募基金的市场化,许多公募基金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在这里得到了解决。 首先是基金持有者与管理人的激励兼容问题。证券法规定,公募基金每日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为上日基金资产净值乘1.5%乘1/365,比例相当高,这直接导致部分基金管理人希望在短时间内抬高资产净值以获益,临到年底分红时,又迅速做低净值,容易造成违规操作。相反,私募基金大部分只给管理者一个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使得基金持有者与管理人利益一致。 其次是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承担机制。国际上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至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人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我国大部分私募基金目前也采用这种方式,不同的是其比例高达10%至30%,因此发生亏损时,反而是基金管理人损失最为严重。之所以比例这么高,是因为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时由于其操作处于地下状态,风险较大,比例不高难以吸引资本加盟。 第三是基金管理人对于资金持有对象的主动选择机制。据称,一家70亿元规模的私募基金在招募时即对资本持有人提出“八不要”:资金少的不要,一般每人要在3000万元以上;要求固定回报的不要;时间短的不要。 第四是融资和投资方式的充分市场化,其中许多可能触及金融管理规定。在私募基金中,一些目前不合法但合理的做法非常盛行。 第五是私募基金开始注重治理机制问题。
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
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但是其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定亦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使得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设立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就权益安排亦经常出现僵局,很不利于中国本土私募股权行业的发展。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的一种基金组织形式。其中,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参与运营管理基金的投资行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由投资者担任,不参与基金的实质管理,并且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资金和管理相分离,对于普通合伙人具有有效的激励作用。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模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一套适合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从整体上分析,基本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两个协议、一种责任”。三个主体是指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投资对象。两个协议是指三个主体之间存在的合伙协议、投资协议。而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关键所在。在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获得利润后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遭受损失后如何承担责任等条款(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出资1%,有限合伙人出资99%),收益分配一般通用“二八定律”。一种责任是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仅由担任普通合伙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其出资比例仅占资金总数的1%却负责该资金的经营运作和再投资,出于对投资者和投资基金的安全及保障投资收益方面的保护,普通合伙人被要求必须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应在2至50人之间。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大多由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出资人,其主要功能在于将手中多余的资金交给企业,并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实现高额的投资回报率。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基金执行事务,因而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以其专业知识全面运营公司的资金,并且会依照合伙协议享受一部分收益。这样就实现了出资人与管理人的有效分离,保障了出资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合伙企业获得最大化利益价值。
三、有限合伙人的法定权益规定及其完善建议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性、税收优势、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特性,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常用的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人权利是维系该类私募基金有效运转的关键规则。我国新《合伙企业法》赋予了有限合伙人诸多权利,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人可享受到以下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
(一)分红权。《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收益分配通常都将作为重点条款规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并对各方形成约束力,对于具体如何设计亦有很大的实务操作空间。
(二)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解散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剩余资产的分配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费、企业债务、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对于在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往往会持有一些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这些企业未上市或未被收购,往往是投资运营出现了问题,退出出现困难。对于这些股份的分配,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是以实物直接分配还是变现后现金分配,应由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该问题会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类股份通常较难转让变现,有限合伙人为保证自己的收益,需与普通合伙人协商比较有利的股份分配条款,以变现后现金分配原则为主,如只能以实物分配,亦需约定合适的股份估值条件。
(三)解散合伙企业权。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无法单独行使解散企业的权利,除一些法定的解散理由外,如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若要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必须与其他合伙人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果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绩不满或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不满,或者企业发生其他变化时,现有法律并未赋予有限合伙人可以像公司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提起司法解散诉讼的权利,即有限合伙人在企业出现僵局时并没有通过司法解散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途径。
在现有法律下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事先签订有限合伙协议时,有限合伙人应尽可能地将其可能预见并对其有利的重大解散事由及条件明确约定在协议中,以期在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如其预想顺利发展并获得投资回报时,亦可以有充足理由通过解散有限合伙企业而保障其投资本金。
(四)退伙权。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有三种退伙类型。一是《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约定及特定事项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是《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的自愿退伙,即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有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是《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的当然退伙,即有限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当然退伙:(一)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四)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一般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均设有固定期限,因而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人尚不能进行自愿退伙。综合对前述退伙方式的分析,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人只能通过在约定和特定事项发生时才能真正主动行使退伙权,这其中亦需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地约定退伙事由,如企业投资在若干年内尚未退出、企业财务出现若干数额的亏损、有限合伙人因法律限制不能继续参与风险投资等。
(五)参与管理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垄断性地享有了管理权,同样作为投资主体且出资占较大比重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因此,对普通合伙人管理权的制衡和监督是有限合伙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措施和赋予其管理权的根本目的。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不仅是对有限合伙人固有权利的正视,更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人管理权垄断之外,创立一个平衡点,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可以自行调控,达到权利制衡。但是,如果片面强调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不但会影响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平衡关系,也可能危及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危害普通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也还会危害有限合伙人自身的利益。因而在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同时,还需通过对其权利应用方向进行指导,有效防止“管理权”冲突,保障有限合伙能够顺利运行。
(六)知情权。财务问题是企业经营状况的直接反映,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及时和有效的获知,可以对自身投资保障有及时的判断,并可以做出迅速反应,同时也是对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权的直接约束,从积极的角度避免了普通合伙人经营“道德风险”的转化。
《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69条第2款第5项规定,有限合伙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企业法》赋予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范围亦主要集中在财务信息上,包括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情况,可以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但是,我国对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过于简单,特别是查看信息的费用由谁承担和知情权的具体行使要件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合伙企业法》应借我国《公司法》第33条中对股东知情权强制救济的规定,对于普通合伙人拒绝提供的情形,有限合伙人可以请求法院要求普通合伙人提供。
(七)对外代表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通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亦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是经过授权后,可以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了,。也就是说只要有限合伙人获得了有效授权,其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的交易,其后果归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会因此承担无限责任和其他赔偿责任,反之无授权下的此类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其中“未经授权”却带来很多问题,例如“谁有权授权”?是“合伙企业”、“所有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还是“所有合伙人”?另外授权范围、授权的公示方式等问题也模糊不清,在适用中必然引起争议,进而影响到责任承担。因此,应当对授权事项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享有经营权,因此,由普通合伙人作为授权人较为合理。至于是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还是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授权,由于经营权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权利,享有经营权与无限责任直接挂钩,因此,由所有普通合伙人授权较为合适。至于表决方式,则可由合伙协议规定。
(八)财产份额转让权。对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相对是比较简便的。然而,对于转让的效果,《合伙企业法》第24条中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提法,让人不禁疑惑,受让人是否就当然有权经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人,合伙利益的转让和资格受让是否挂钩?此处的不明晰容易引起很多逻辑上的麻烦和实践上的障碍。
对此,我国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的相对分离,即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同时也不造成当然的退伙。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
(九)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允许在两种情形下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对其他合伙人合伙权益的优先购买权:一是《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主要借鉴于公司法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能够更好地顺应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特征。
(十)出质权。《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对照《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明显降低了要求,无需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出质要求的降低,充分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中“人合性”的弱化和“资合性”的强化,同时因出质可能导致的合伙权益的转让,基于“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的相对分离的立场,很大程度上只会产生有限合伙人变更的可能,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不会造成根本的影响。
(十一)自由交易权和自由竞业权
自由交易权。《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由有限合伙人处于非管理人和决策人的地位决定的。
自由竞业权。《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自由交易权的法理相似,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并无实质的控制权,且其占有较大比重的出资,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一般都不会损害到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因而《合伙企业法》对此的放权十分合理,且有助于整个风险投资基金市场的活跃,即使对此要有所限制,亦都留给合伙企业各方自由协商约定。
(十二)诉权。诉权可分为直接诉权和间接诉权。
直接诉权。有限合伙协议为合伙人之间具有最高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直接的诉讼主要会集中在普通合伙人是否违反了其信义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即在我国普通合伙人负有法定的信义义务,只有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的交易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事先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被免除信义义务。但在实践中,目前尚无此类的诉讼发生,举证的要求、诉由、损害赔偿的标准、诉请在多大程度上会被支持在司法中尚不清晰,是更多的依照合同的理念还是参照公司股东诉讼的标准,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派生诉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第2款第7项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我国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制度过于简单,无具体的执行细则。因此,对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有限合伙人资格、“内部权利用尽”的前提、证明要求、诉讼费用和最后胜诉费用的承担和分配等各个要件做更明确的规定。
四、有效保护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合伙企业立法,保护和满足私募股权投资的需求
《合伙企业法》虽然首次承认了有限合伙,但在有限合伙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面仍缺少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亦无明确的指引,因此建议立法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制定和颁布具体的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细则。
首先,应对我国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进行调研,根据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和前瞻性地加强对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制度研究,包括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具体行使要件、救济机制、与普通合伙人义务的对应、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设置等。其次,在制度研究可行的基础上,《合伙企业法》在其具体实施细则中相应增加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具体行使规范,赋予有限合伙人有权司法解散企业、有权对违约和违法分配的利益要求索回,适当拓宽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范围,允许有限合伙人组建和参与专门委员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已分配利益有权要求返还等,在有限合伙人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亦要辅以一定的权利约束机制。
在具备更明确的有限合伙人权利的法律规定下,普通合伙人在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时,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了基金的大部分投资,并将企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交给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可以通过行使相关的权利而保证自身的收益,适当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在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获得企业的财务信息,并及时了解到企业的其他经营情况,同时就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有权向普通合伙人提议或起诉,从宏观上约束了普通合伙人的过度冒险行为,并保证企业不偏离正常的经营轨道。有限合伙人权利安排是否妥当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普通合伙人进行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的成功与否,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适当,不仅能维系基金自身的正常有效投资和收益,使投资方获得丰厚回报,亦有助于普通合伙人下一轮的基金募集和设立,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投资循环。
(二)在现有合伙企业法框架下,保护有限合伙人权利架构
在现有合伙企业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只要不影响企业整体利益和外部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应充分尊重企业的自治权,允许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其治理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安排,充分重视有限合伙协议作为自治法在调整企业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有限合伙人主张的权利应最大范围地体现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并对普通合伙人产生较强的约束力。
对于现有合伙企业法尚未允许约定的有限合伙人权利,法律应遵循契约自由之原则,允许有限合伙投资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只要在不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充分认可有限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认可该等协议之执行效力,承认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就执行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责任和其他权利制约。
通过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充分约定有限合伙人权利,如知情权、退伙权、自由交易权等,这些有限合伙人权利条款的相互配合,组成投资人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一套核心武器,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而且可以较好的保障投资人在非控制企业管理下作为“消极投资人”的利益。同时,有限合伙人还可以通过这些协议条款的绑定,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和冒险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和制约,保证企业在预设的轨道上发展而基本不偏离投资人最初做出投资的判断。在法律文件和权利要求上获得更多的权利,正是为了在实际中尽可能少的干涉企业的管理和投资决策和束缚普通合伙人的手脚。
(三)建立有限合伙人协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风险投资业是一个高风险性行业,从事这一行业的基金管理人不仅要有理论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风险承受能力。而风险投资业由于其特性和要求,信息的透明度较差,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由于知识、信息、经验、精力等的缺乏,将基金的管理和投资都交由普通合伙人,很难对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完善内部有限合伙协议的同时,也有必要需要建立一些特定的程序和外部机构来从宏观及整体上规范和监管基金管理人和风险投资活动。
另外,各级政府还应组建风险投资行业协会,作为本地区风险投资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管理来规范行业,间接维护有限合伙人整个群体的权利。该类协会应由一些资深的投资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企业家等组成,主要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以及从业道德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咨询。风险投资的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定期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发放资格等级证书。风险投资能力是一个由多种因素组成的综合能力,可以对理论水平、实际运作能力、获利能力及信用水平、管理能力等多个方面来考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定期考核和评估,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亦是一次重要的考验,对投资者的投资也起到了一个重要的指导作用。当然,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自身也要受到政府的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行业协会的考核与评估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否则,如果行业协会自身失去了信用的话,其对基金管理人的考核与评估也就失去了意义。
(四)完善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司法救济
目前《合伙企业法》所赋予了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或损害企业权利的任何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但这些诉讼提起的前提、诉请、诉讼主体的适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的补偿和承担等诸多问题都尚存在疑问,亦导致有限合伙人实际提起诉讼时面临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保证有限合伙人在行使各项权利时享受有效的司法救济,建议我国法院应本着充分尊重表达各方意思自治的有限合伙协议的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类诉讼的提起做出较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
(五)扩大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有限合伙人团体
有限合伙人团体的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到有限合伙人权利的行使,机构投资者应逐渐成为该团体的主力军,增强话语权和抗风险能力,在壮大有限合伙人团体的同时提高整个团体的权利保护程度。
投资者进入存在诸多障碍是中国目前私募股权市场不能快速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应当说,我国还存在着大量风险投资的潜在投资者,比如我国现在的投资基金、信托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基金模式,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适当的将一定的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会极大地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即使是对于有政府参与的风险投资,也可以参照这一模式解决政府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市场,尽管诸如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从资产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角度考虑希望介入这个市场,但均受到所属领域监管政策的限制,还不能大量参与市场化风险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各类基金会担任有限合伙人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资金还任重道远。未来随着监管问题的解决,机构投资者将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大资金来源。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应适当调整监管思路,研究和制定允许机构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五、结语
有限合伙制现已成为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这是与其有利的税负待遇、良好的激励机制、声誉约束的有效性因素分不开的。伴随着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热潮,并非所有的投资人都能了解有限合伙制的一些基本规则特别是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越位与冲突在实践中还不能很好地协调,导致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转陷入僵局,投资人投资风险加大。我国有必要继续加强对有限合伙人权利制度的立法研究,扩大商事主体的自治空间,完善本土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配套法律规范,促进私募股权行业、创新型国家和金融中心的发展。
财富联盟
几何倍增学用在商业上也称之为市场倍增学,用在数学上也就是基数密的形式,笼统的说就是鸡生蛋,蛋浮鸡,鸡再生蛋,蛋再浮鸡......为了大家理解,给大家讲个小故事:
某村有个小伙叫小明,邻村有个姑娘叫小芳,小明与小芳有五年的恋爱历史,小明由于性格内向,五年内没有向小芳表达过什么,有这么一天,小明来到小芳家,就对小芳说:“你可以嫁给我吗”?由于他们有五年的恋爱历史,小芳理所当然的答应小明了,但小芳又说:“小明,你知道我家里很穷,我嫁给你,你要给我父母一定的彩礼钱”,小明这时很高兴的说,我父亲早已为我们准备了10万元,够我们结婚用的了。小芳说,我不管你要10万那么多,我只管你要一个月的零花钱。
下面我们看看小芳是如何向小明要这一个月的零花钱的,小芳说:一个月的第一天你给我1分钱,第二天给我2分钱,第三天给我4分钱,第四天给我8分钱,以后每一天是前一天的倍数,这样一直给我30天。小明这时很高兴,说几分钱就能取到小芳,他就飞快的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他的父亲。俗话说,姜还是老的辣,他父亲说,虽然是1分钱开始,总的会是多少呢?我们爷俩算算到第30天要给小芳多少钱。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第30天高达人民币536.87万元(如果你不相信,请你算一下),加上之前的29天,总计人民币1073.74万元,小明是如何也娶不起这1000多万的小芳。
小明一气之下来到广州做起了白手起家的推销行业。有这么一天,老板要求小明在两个小时内电话通知全国各地780个代理商向公司总部汇报营销情况。按每个电话3分钟计算,要用39小时,这怎么能在2小时内完成老板的任务呢?因为小明吃过小芳几何倍增学的亏,于是他把小芳的几何倍增学用在了这次电话通知780名代理商工作中,结果只用1小时就圆满完成老板的任务。
第一步:给其中1号到5号共5位代理商分别打电话,讲清楚本次电话的主要任务后,再请他们每人帮小明打电话通知5人,每人用时间3分钟共用去15分钟时间。
第二步:由1号到5号每人再分别给5人打电话,内容和小明的一样,时间也是每名要用3分钟,5人同时进行下来又用15分钟时间,这第二步下来就将6号到30号电话通知完了。前两步共用去时间30分钟,共电话通知了30人。
第三步:又由6号到30号共25个人每人各打电话通知5人,每个的内容、时间和前面一样,结果通知了31号到155号共125人,又用时间15分钟。前三步下来,共用去时间45分钟,共通知了155人。还余下625人没有通知。
第四步:又由31号到155号共125个人,每个按前面的时间、内容、方法各电话通知5人,奇迹出现了,这15分钟下来,这125人共通知了625人。这四步的结果,小明共用时间4个15分钟即1个小时就完成了780人的电话通知,提前一个小时完成了老板的任务,他最后得到老板的嘉奖和重用。
财富联盟的介绍
财富联盟是由碟海影视控股有限公司引进在大中华区全资投入,由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运营的高度综合性商业联盟。财富联盟大胆引进国际先进的营销理念及管理模式,结合中国商业实际环境,整合网上交易平台、线下百业联盟、实体连锁门店、会员中心、电子银行结算、物流配送、积分系统等商业运作方式,搭建以市场营销、品牌运营、资本运作为目的综合性商业平台。财富联盟以休闲娱乐、生活家居、名品时尚、实体连锁等为主要经营范围,通过合作、直营、加盟等方式与联盟商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商家建立长期供货的合作关系,成为大中华区最强大的交互式多赢商业模式运营商。
财富管理领域的CRM系统有哪些?
财富管理crm通常都是根据财富行业的自身特点来进行研发的,它可以有效帮助财富行业解决问题。CRM系统旨在改善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新型管理机制,它实施于企业的市场营销、销售、服务、管理与数据分析等与客户相关的领域。企业利用CRM系统能搜集、跟踪和分析客户的信息,同时还能观察和分析客户行为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使企业与客户的关系及企业利润得到最优化,最终提升管理效率,提升营业额!多样化、更专业的服务更能够匹配客户复杂度日益增长的需求,优脉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总结出一套在中国支持家族办公室发展的成功模式,并形成了高端圈层网络:优脉·家族办公室联盟,为此特地独立研发了覆盖财富管理全周期的后台系统优脉智汇云,至今已为50多个家族办公室提供IT系统支持服务。如果您对系统感兴趣,可以咨询优脉了解详情。
1基金财富联盟能做吗,合法吗?
朋友,你是否还在怀疑1基金的长久性,1基金已经走过了半年了,已经成就了一批人了!你还在观望和怀疑吗?
全球华人社区联盟是一家真正在香港注册登记,拥有强大实力和讲诚信的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中国大陆市场是其全球华人社区业务的一个重大分支。本游戏项目,是全球华人社区联盟利用互联网这种受国际公约法保护的形式,在民间为全球华人搭建的一个交友、互助、娱乐的舞台,接受香港法律的监督和保护。香港是纯资本主义和高度规范化市场化的自由经济,是国际港、自由港,总部注册落地在香港,去众多国家可免签证,能更好的面对全球华人社区服务。
我们设计的是一款可玩性很强的群众互助游戏。反复强调,仅一款游戏而已。与跟您玩麻将没什么两样,只是我们完美的制造了“麻将桌、麻将牌、游戏规则”,而玩家是您和他,如何去玩,是玩5元、10元、50元,你们商量。
如果玩麻将、斗地主之类的群众游戏都允许存在,不被灭掉,那我们的群众互助游戏又为何不能持续、长久、稳定呢 ?
时间自由:网络创业,自己当老板,自由安排时间无限制。
这只是个游戏,公平,公正,合情合法!!!
o2o财富联盟 到底是不是传销
传销基本特征:
1、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
2、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是否属于传销,需根据具体的运作模式判断。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因经过结果
原因:是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巴黎和会上签订的《凡尔赛和约》对德国极为不公品,使得德国人对此产生了极大的报复心;另外也因为1927-1933世界大萧条,各国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纷纷寻求办法,如美国是罗斯福新政,而德国和意大利以及日本是走上了法西斯道路来摆脱自己的经济危机。经过:希特勒在慕尼黑与张伯伦和达拉迪密谋,强行将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地区割让给德国,英国和法国采取了绥靖政策。为了最终将灾难带向东方,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在没有慕尼黑阴谋存在的情况下同意了此事。1939年8月,苏联和德国签署了苏联与德国的互不侵犯条约。1939年9月1日,德国军队大规模进攻波兰,苏联以建立“东线”的名义入侵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这是英国和法国之间的宣战,但他们没有对德国军队发动大规模的进攻(原因是绥靖政策,如果想制止“静坐”),并很快占领了波兰。1941年6月22日,德国军队用550多万人、4000辆坦克和近5000架飞机三路进攻苏联(巴巴罗萨)。苏联在国防上失败了,失败了。到11月,德军占领了苏联150多万平方公里,控制了苏联40%的人口和大部分工业区。另一方面,1941年12月7日,日本人袭击了位于太半洋珍珠港的美国海军基地。太平洋战争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达到了最大规模。结果: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发表投降诏书。28日,盟军开始在东京附近和其他地区登陆,实现对日本的占领。9月2日,日本代表在驻泊东京湾的美国“密苏里号”战列舰上正式签署无条件投降书。9月9日,侵华日军代表在南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第二次世界大战至此即宣告结束。扩展资料: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烈,根据雅尔塔会议协定,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英、美、苏、法为首的同盟国在1945年10月24日发起成立了联合国,中、美、苏、英、法则成为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1948年以来,安理会共授权进行了60余项维和行动。另外,联合国还先后组织制定了从不扩散核武器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等数百个国际条约。由于英法等老牌帝国主义在二战中受重创,亚非地区的殖民地人民发起了殖民地解放运动。印度的独立给了大英帝国致命一击,越南,埃及都取得了对帝国主义战争的胜利,中东,非洲先后独立数十个国家,最终导致由西方地理大发现后在全球形成的殖民地体系彻底瓦解。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第二次世界大战
中国历史遗迹有哪些?
1、隆兴寺,在清河古贝州城西南,始建于隋朝。相传,宋太祖赵匡胤未发迹时,曾在舍利塔下困卧,“塔影周回荫之,老僧知其异,献茶啜饮。”太祖即位后,建隆二年(962年)勑令重修隆兴寺,并赐御匾。后几经战乱,整座寺院已毁损无存。 2014年10月20日,有1千多年历史的清河县隆兴寺经过近2年的重建后正式对外开放,接待游客。2、岳阳楼主楼高19.42米,进深14.54米,宽17.42米,为三层、四柱、飞檐、盔顶、纯木结构。楼中四根楠木金柱直贯楼顶,周围绕以廊、枋、椽、檩互相榫合,结为整体。岳阳楼作为三大名楼中唯一保持原貌的古建筑,其独特的盔顶结构,更是体现古代劳动人民的聪明智慧和能工巧匠的精巧的设计和技能。北宋范仲淹脍炙人口的《岳阳楼记》更使岳阳楼著称于世。3、布达拉宫最初为吐蕃王朝赞普松赞干布为迎娶尺尊公主和文成公主而兴建。1645年(清顺治二年)清朝属国和硕特汗国时期护法王固始汗和格鲁派摄政者索南群培重建布达拉宫之后,成为历代达赖喇嘛冬宫居所,以及重大宗教和政治仪式举办地,也是供奉历世达赖喇嘛灵塔之地,旧时与驻藏大臣衙门共为统治中心。4、都江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城西,是蜀郡太守李冰父子在前人鳖灵开凿的基础上组织修建的大型水利工程,由分水鱼嘴、飞沙堰、宝瓶口等部分组成,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仍在一直使用、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凝聚着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勤劳、勇敢、智慧的结晶。5、乐山大佛,又名凌云大佛,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南岷江东岸凌云寺侧,濒大渡河、青衣江和岷江三江汇流处。大佛为弥勒佛坐像,通高71米,是中国最大的一尊摩崖石刻造像。乐山大佛开凿于唐代开元元年(713年),完成于贞元十九年(803年),历时约九十年。乐山大佛和凌云山、乌尤山、巨形卧佛等景点组成的乐山大佛景区属于国家5A级旅游景区。扩展材料:佛像于唐玄宗开元初年(公元713年)开始动工,当大佛修到肩部的时候,海通和尚就去世了。海通死后,工程一度中断。多年后,剑南西川节度使章仇兼琼捐赠俸金,海通的徒弟领着工匠继续修造大佛,由于工程浩大,朝廷下令赐麻盐税款,使工程进展迅速。当乐山大佛修到膝盖的时候,续建者章仇兼琼迁家任户部尚书,工程再次停工。四十年后,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捐赠俸金继续修建乐山大佛。在经三代工匠的努力之下,至唐德宗贞元十九年(公元803年),前后历经90年时间才完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乐山大佛
自考四川大学法律本科要考哪些科目
自考四川大学法律本科需考以下科目:1、必考:毕业论文、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合同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法律文书写作、婚姻家庭法2、选考:英语(二)、房地产法、税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金融法、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本科段必考课12门,选考课7门,可从中任选3门,不考英语(二)的考生在另选三门,非法学类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而须加考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扩展资料四川大学法学院有着悠久的历史。她创始于1903年,初称“课吏馆”,又称仕学馆。1905年四川总督锡良在原仕学馆的基础上创办四川法政学堂。1912年四川法政学堂发展成为四川法政学校,1914年更名为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27年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连同四川公立外国语专门学校、四川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四川公立工业专门学校、四川公立国学专门学校五大专门学校组建成为公立四川大学,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即成为公立四川大学的法政学院。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省环境保护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证书的专业单位,擅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的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不执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或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执行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业、转产、搬迁决定的;
(五)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不履行环境治理和补偿责任的;
(六)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殊保护区的管理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
(八)违反引进设备或项目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九)违反国家或地方规定进口或转移固体废物的;
(十)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和其他废物或在河道管理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弃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
(十三)挪用、挤占、拖欠环境保护资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产经营的剧毒物、强致癌物、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
(十六)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十七)生产、销售或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产品的;
(十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和采取抢救措施的;
(十九)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十)其他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以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辐度的具体适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处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最神秘富人区在哪里,最有钱的身家是多少?
说起富人你会想到什么?在以前发展不均衡的年代,就培养了一大批的富人,在当时,可以说全世界只有百分之几的人,就掌管了这个世界一半的财富,但是在如今这个年代,贫富差距已经逐渐消失了,尤其是我们国家,贫富差距并不是很大,但是我们国家的富人并不少,富人区也并不少。在我们国家有很多著名的富人区,比方说上海的古北还有碧云国际社区,以及北京的前几环还有深圳的福田区等等,都是著名的富人区,除了这些之外,其实我们国家还有一个十分神秘的富人区,其就建立在市中心的岛屿上,即便周边都已经拆光也没有人敢动这里,而且据说,在这里身家过亿也只能够算是平均水准。这也就是广州的二沙岛,广州二沙岛又被广州本地人称之为是二沙头,是一个位于市中心珠江河段上的一座岛屿,要是你来过广州或者对广州有所了解的话,你一定会知道,广州就只有一个CBD也就是珠江新城,也只有珠江新城的房子可以称得上是寸土寸金,毫不夸张的说在珠江新城你随便找个住在这里的本地人,都可能是身家千万的富豪,而二沙岛更是夸张。在珠江新城被定为是广州CBD的时候,就已经向周边地区征地了,在这期间就已经造就了不少的富豪凭空出世,最为典型的就是猎德还有杨箕两大村子,尤其是猎德,全国著名的城中村,在广州流传着一句话:在猎德街上你可以看不起开豪车的,但是你不能瞧不起那些穿着polo衫拖鞋在树荫底下看报纸的老人家,那些都是可以用钱砸死你的。前面都是因为被拆了所以才多富豪,而二沙岛与他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那就是没有被拆,没有被拆那不是没有钱吗?为什么会说这里是最多富豪的地区呢?这恰恰相反,恰恰是因为没有拆这里,才更能够彰显出二沙岛的“壕无人性”!二沙岛属于闹市中的一片宁静,其定位就好像是纽约的中央公园一样,在这里住的富豪并不像是猎德和杨箕村的富豪,在这里住的,大多都是低调的生意人,还有一部分就是外国的朋友,二沙岛的建筑都以别墅为准,在皑皑的别墅围墙上,这里的老人家都喜欢在自家的后院上种点花种点菜,而车库、花园、菜园还有泳池也基本都是这里标书的标配了。在二沙岛住,你不仅可以眺望到珠江新城的小蛮腰,还能够近距离地接触到珠江河,在珠江边上住的感觉真的非同一般,每天能够看到大城市真正的样貌,看到一群人来到珠江新城上下班,看到每天晚上有一堆游客来看自己每天都在看的东西,住在这里,是真的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广州的二沙岛,除了有主人的地方之外,这里还有很多十分有意思的建筑,比如说星海音乐厅还有广东美术馆已经各类的大使馆,基本上都位于二沙岛,这些建筑不追求高,而是追求的艺术,就拿星海音乐厅来说,犹如江边欲飞的一只天鹅,和蓝天碧水融为一体,形成了一条瑰丽的风景线。在二沙岛住的都不是一般人,你要是来到这里的话,你只能够看到一些老人家在这里悠闲过日子,事实上,这些都是在一定领域里有头有脸的任务,而这里的一栋别墅,按照珠江新城的价格来算的话也得好几千万,在这里身家过亿可能也只是个平均的水准而已,就算你有这个钱,也不一定能住得上。
身家过亿只是平均水准的神秘富人区,位于我国何处?
说起富人你会想到什么?在以前发展不均衡的年代,就培养了一大批的富人,在当时,可以说全世界只有百分之几的人,就掌管了这个世界一半的财富,但是在如今这个年代,贫富差距已经逐渐消失了,尤其是我们国家,贫富差距并不是很大,但是我们国家的富人并不少,富人区也并不少。在我们国家有很多著名的富人区,比方说上海的古北还有碧云国际社区,以及北京的前几环还有深圳的福田区等等,都是著名的富人区,除了这些之外,其实我们国家还有一个十分神秘的富人区,其就建立在市中心的岛屿上,即便周边都已经拆光也没有人敢动这里,而且据说,在这里身家过亿也只能够算是平均水准。这也就是广州的二沙岛,广州二沙岛又被广州本地人称之为是二沙头,是一个位于市中心珠江河段上的一座岛屿,要是你来过广州或者对广州有所了解的话,你一定会知道,广州就只有一个CBD也就是珠江新城,也只有珠江新城的房子可以称得上是寸土寸金,毫不夸张的说在珠江新城你随便找个住在这里的本地人,都可能是身家千万的富豪,而二沙岛更是夸张。在珠江新城被定为是广州CBD的时候,就已经向周边地区征地了,在这期间就已经造就了不少的富豪凭空出世,最为典型的就是猎德还有杨箕两大村子,尤其是猎德,全国著名的城中村,在广州流传着一句话:在猎德街上你可以看不起开豪车的,但是你不能瞧不起那些穿着polo衫拖鞋在树荫底下看报纸的老人家,那些都是可以用钱砸死你的。前面都是因为被拆了所以才多富豪,而二沙岛与他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那就是没有被拆,没有被拆那不是没有钱吗?为什么会说这里是最多富豪的地区呢?这恰恰相反,恰恰是因为没有拆这里,才更能够彰显出二沙岛的“壕无人性”!二沙岛属于闹市中的一片宁静,其定位就好像是纽约的中央公园一样,在这里住的富豪并不像是猎德和杨箕村的富豪,在这里住的,大多都是低调的生意人,还有一部分就是外国的朋友,二沙岛的建筑都以别墅为准,在皑皑的别墅围墙上,这里的老人家都喜欢在自家的后院上种点花种点菜,而车库、花园、菜园还有泳池也基本都是这里标书的标配了。在二沙岛住,你不仅可以眺望到珠江新城的小蛮腰,还能够近距离地接触到珠江河,在珠江边上住的感觉真的非同一般,每天能够看到大城市真正的样貌,看到一群人来到珠江新城上下班,看到每天晚上有一堆游客来看自己每天都在看的东西,住在这里,是真的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广州的二沙岛,除了有主人的地方之外,这里还有很多十分有意思的建筑,比如说星海音乐厅还有广东美术馆已经各类的大使馆,基本上都位于二沙岛,这些建筑不追求高,而是追求的艺术,就拿星海音乐厅来说,犹如江边欲飞的一只天鹅,和蓝天碧水融为一体,形成了一条瑰丽的风景线。在二沙岛住的都不是一般人,你要是来到这里的话,你只能够看到一些老人家在这里悠闲过日子,事实上,这些都是在一定领域里有头有脸的人物,而这里的一栋别墅,按照珠江新城的价格来算的话也得好几千万,在这里身家过亿可能也只是个平均的水准而已,就算你有这个钱,也不一定能住得上,这也才说二沙岛是我国最神秘的富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