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

时间:2024-09-10 01:40:08编辑:揭秘君

侵权责任法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适用民法典。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考点解读(一)

考点一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重点条文】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意思分解】

  以上《侵权责任法》的6个条文是关于侵权责任的免责(包括免除与减轻)事由的规定,与以往法律规定相比没有变化。但由于属于总则性的抽象概括规定,如何与《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条文结合适用,是一大难点。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5种。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4种。由于以上6个条文仅仅规定了法定的6种事由,所以下文只讲这6种事由。

  一、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失)

  关于过失相抵的免责效果,新旧法变化很大。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依一定的标准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依《侵权责任法》第2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的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适用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肯定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只不过,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内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中方可适用过失相抵。比如,按照上述《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只有在受害人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减轻责任。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饲养动物侵权中只有一般过失的,并不减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饲养动物侵权这一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如果更方便地理解这一规则的话,可以用以下三句话来说明:

  1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

  2 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减轻责任;

  3 由于受害人的一般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责。

  这一原理适用于所有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场合。

  还有,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适用效力

  依通说其效力有二:

  1 加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法院得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减免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据此,过失相抵就加害人的主张而言虽为一种抗辩,但法院又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故又不止于抗辩,而为赔偿请求权全部或部分之消灭的理由。

  二、受害人的故意

  关于受害人的故意的免责效果,新旧法没有变化。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二:

  1.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一旦适用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2.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适用了一般侵权(过错责任)的场合,也适用于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但不适用于采用绝对无过错归责的法定特殊侵权场合。比如前述的如《侵权责任法》第69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该法第80条规定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的场合,即使受害人有故意的,也不导致加害人的免责。

  三、第三人的原因

  关于第三人的原因的免责效果,新旧法有很大变化。

  第三人的原因,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而无论第三人是否具有过错。其特征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具体而言:

  1 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如果被告无过错而第三人有过错,或被告只有轻微过失而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就应由第三人单独或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只能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 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即事前无通谋的数人侵权行为,被告与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定的特殊情形。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只要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无论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

  四、不可抗力

  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效果,新旧法没有变化。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一般认为不包括战争。如我国《海洋保护环境法》第92条就将战争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列。

  2.不可抗力所引发的免责效果是加害人的完全免责。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既适用于采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适用于采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情形。但在特别法或者特别规定的某一情形下,对于不可抗力免责效力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之,也即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比如在前述《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的,不可抗力即不作为免责事由。

  五、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的免责效果,新旧法没有变化。

  (一)概念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他人或者社会的合法权益;

  2 以不法侵害存在为前提;

  3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先发制人或者事后报复;

  4 必须针对侵害者本人;

  5 具有必要性且不超过必要限度。

  (二)免责效果

  1 在必要限度内的,完全免责;

  2 超过必要限度的,也即防卫过当的,就其不必要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

  六、紧急避险

  关于紧急避险的免责效果,新旧法没有变化。

  依《侵权责任法》第31条、《民法通则》第129条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56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免责情形包括:

  1 险情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人承担责任。

  2 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 上述两种情形下,若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小测试】

  1.甲路过小岗村,丙唆使丁家的狗咬甲、狗追咬甲,甲急中生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狗咬中戊的大腿后作罢。戊的受伤由谁负责?

  A。丙B。丁C。丙和丁共同负责D。戊自己

  【答案】A

  2.春运期间,甲没有买车票,乘乱时挤上了长途汽车。下车时,售票员乙查票时发现甲未买车票,让其补票。甲拒付,乙遂不让其下车,并将甲带到总站。则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自助行为

  D 是侵权行为

  【答案】C

  3.甲在自行车道上行走,不慎踩到冰上滑倒,其后骑电动自行车的乙(正常速度行驶)未预料到甲会摔倒,虽紧急刹车,但仍将甲撞伤。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由乙自行承担

  C 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 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C

  4.乙在街上闲逛,经过甲家门口见到他家的大黄狗趴在门口睡觉,就在路边捡起个树枝向大黄狗桶去,大黄狗猛然窜起向乙扑去,将乙咬伤,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由乙自行承担

  C 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 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B

  5.甲家失火,消防队为救火将邻居家乙的窗户玻璃砸碎,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消防队可以适当补偿甲家的损失

  B 是正当防卫

  C 是紧急避险

  D 是侵权行为

  【答案】A、C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对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它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法律。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民事权益含义宽泛,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限定为绝对权,因而规定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二款采取的列举式的规定,限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但用“ 等人身、财产权益。”这里的“等”是“等外等”,还包括其他权利如“配偶权、悼念权、性生活权”等。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宣誓性条款,这里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一款是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的规定,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独立承担,互不影响,体现“打罚并用”的功能。第二款体现“私权优先”原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第一款是侵权法规定的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原则说”、“二原则”、“一原则说”,司法考试教材认为是“三原则说”,而侵权责任法采取“二原则”,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们要关注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认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各国民法共同制度,其是否要求意思联络理论界意见不一。多数学者认为不要求意思联络,只要求“行为的关联性”和“结果的统一性”,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所谓“教唆”,在我国台湾民法称为“造意”。各民法典均有“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规定,如德国民法第830条第2款、日本民法第719条第2款及我国台湾民法第185条第2款。本条不加区别而笼统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立法遗憾。民通意见148条规定教唆”对象之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相应区别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相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考生应注意二者细微的差别,考试应以本条解答。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民法理论和实践上有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加害行为,各加害行为均可能造成损害,而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形。按照本条的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一是行为人为多数,即条文所谓“二人以上”;二是行为具有危险性,即条文所谓“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三是“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特别应注意,只须符合这三项要件,即应成立“共同危险行为”,而由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究竟属于“共同实施”或者“分别实施”及有无“意思联络”,均不在考虑之列。注意本条和《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冲突。”


民法典侵权责任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益被侵害构成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制度的作用,可从多个角度阐述,有保护被侵权人的作用,有减少侵权和纠纷的作用,还有预防侵权行为及侵权后果发生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共95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有人故意将他人唯一的结婚照撕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扩展资料]据了解,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为落实“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的要求,和“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草案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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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理性人

理性人是法律上的假想人,他被理想化和标准化了,具有法律所期望的一般人所应有的谨慎和理性。一般认为,理性人既不会过于谨慎也不会过于自信,他可以凭着一般经验预见到其他人的疏忽,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仍保持冷静。Alan Herbert先生甚至夸张地认为:“理智的人”没有任何人类的弱点,没有陋习,没有偏见,没有贪婪,没有恶意,没有惰性,不会心不在焉,像对自身安全一样谨慎地对待其他事,这个优秀但也会令人反感的人物像纪念物一样树立在公正的法庭上,徒劳地号召他的公民以他为榜样做人。从理论上讲,理性人标准作为衡量行为人过失的一般标准应该是客观的,但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理性人标准的认定是由法官来完成的,因而具体判例中,不同法官认定的理性人又是千差万别的,“在一个法官看来遥不可及的事,也许在另一个法官看来不仅自然,而且是有可能的。”⑸可以说理性人标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具有灵活性,弹性很大的标准,那么是否理性人标准就完全是法官个人判断的事情,而没有一定的规则可供因循呢?当然不是。以上摘自韩来峰的《试述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兼论我国过错理论的司法选择》希望对你的理解学习能够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理性人

您好,理性人是法律上的假想人,他被理想化和标准化了,具有法律所期望的一般人所应有的谨慎和理性。一般认为,理性人既不会过于谨慎也不会过于自信,他可以凭着一般经验预见到其他人的疏忽,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仍保持冷静。
从理论上讲,理性人标准作为衡量行为人过失的一般标准应该是客观的,但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理性人标准的认定是由法官来完成的,因而具体判例中,不同法官认定的理性人又是千差万别的,“在一个法官看来遥不可及的事,也许在另一个法官看来不仅自然,而且是有可能的。”可以说理性人标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具有灵活性,弹性很大的标准。


PDD已起诉多人侵犯名誉权,网友发个贴就被索赔1万元,其索赔是否合理?

相信很多打游戏的网友都知道PDD这个人,PDD 最开始是英雄联盟这款电子游戏的电竞选手。并且带领过自己的小队参加了一些大大小小的早期比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后来PDD 因为转型的问题,在社交平台上表示正式退役转战到某鱼平台上做主播进行游戏直播。本身PDD 就有一定的游戏技术含量,当年英雄联盟这款游戏也是非常火爆的一款端游。直到现在英雄联盟依旧有很高的人气,不仅国内有非常多的英雄联盟游戏迷,就连国外也有很多喜欢这款游戏的粉丝并关注着这款游戏的相关内容。PDD 能够转战到某鱼的直播平台也是情有可原,毕竟当电竞选手在早期是不被认可的。转战到直播平台的话对PDD 而言是最好的选择,不仅可以继续自己的游戏生涯还可以拥有大笔的佣金。网上最近有一名网友曝出自己被PDD 起诉,并且被PDD 要求赔偿其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许多网友都懵圈了,毕竟PDD 平时为人还算不错。也有很多PDD 的老粉相信PPT不会随意去起诉他人,要求将事情的经过公布于众。原来是PDD 起诉的这名网友曾在网上发表过PDD 不好的言论,并表示PDD 参与假赛。网友还扒出这已经不是第1个被PDD 起诉影响自己名誉权的网友,还有好几个也依次收到了PDD 的起诉。 PDD 的官方平台也表示具体事情要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后续的内容才可以继续公布。其实起诉这件事情是一个非常合理的现象,毕竟现在很多人都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依旧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PDD 也算是一个公众人物,任何不好的言语会对他的个人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事情具体如何还没有办法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但相信法院会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

PDD已起诉多人侵犯名誉权,网友发个帖子就被索赔1万,到底冤不冤?

近日有网友发帖,说自己被PDD起诉要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PDD不仅起诉了他一个人,他还起诉了其他的人,声称侵犯他的名誉权,起诉了多人。起诉的原因是该网友去年发帖质疑PDD参与假赛。相关案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网友还发了帖子,说自己写了帖子,居然被起诉了。下面我们来看一看该网友冤不冤。如今网络环境需要整治。在现在的社会中,网络环境越来越差,都说网络言论自由,以至于很多的网友完全不顾他人的想法,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在网络上造谣,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以及精神伤害。而且有很多人由于受不了网络暴力而选择自杀,所以我觉得 pdd做的是对的,不能随便就被别人侵犯,别人随随便便就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伤害,我觉得可以起诉。给更多网友带去警示作用现在网络环境非常的糟糕,网络暴力经常出现,给很多人都造成了伤害,甚至是生命带去了伤害,而如果pdd,他成功起诉的话,会给其他很多人警示作用,虽然言论自由,但不能随便就攻击他人,不了解事实的真相就随便发言,这会导致很多人都信以为真,对他人造成不好的影响。我觉得一点都不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不了解事实的真相,就随便发言攻击他人,不去认真了解事实,而是凭着自己的一些想象就给他人带去一些损失,完全不尊重事实。说话我们都会三思而后行,那么在网络上也是一样的,要搞清事实的真相再去发言,传播真相而不是传播谣言。现在很多明星也如此,有很多黑粉会造谣,给很多明星带去伤害,网络环境需要整治。

协议过户是什么意思

协议过户就是车辆行驶证上的名字不是你,从法律角度来说,这辆车不是你的。后果:对于买卖车辆选择协议过户而不办理正常过户手续,都是有原因的。不过并不一定都是因为协议过户省时省力又省钱,在你选择“协议过户”购买一辆二手车时,运气不好的话可能此车就与一起诉讼案件相关,在未解决完纠纷之前法律上是不允许过户的,盗抢车同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协议过户”做了说明,不过不同法律工作者根据不同“协议情形”对该条法规有不同解读,最后殊途同归的结论是“有风险,建议尽快过户”。并且现在法律上关于二手车协议过户的规定不多,在检索了很多资料后也没有关于“车辆协议过户”的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协议过户这事,还得慎之又慎。注意:1、房产协议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2、房产协议过户是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3、以该房产满五年和未满五年两种情况计算:第一种,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第二种,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个贷专家指出,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

协议过户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就是签订买卖协议之后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买二手车一定要买手续齐全并且可以过户的车,只签订协议不办理过户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必须要办理完过户,这辆车才真正属于买方。对于买方来说,车子买了不过户还是在别人的名下,简单一点来说就是车子你花钱买了,但不属于你,还是别人的。这种车买回来一旦原车主报警报失,这就是违法了,一旦被查到就会有很高的处罚,得不偿失。【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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