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的区别
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直接正犯属于直接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而间接正犯属于本人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行为不同,直接正犯会直接行使犯罪,而间接正犯只起到教唆等辅助行为,没有直接犯罪。一、间接正犯类型如下: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如下: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总之,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有明显区别,但都属于犯罪行为,如果涉及还教唆罪,就需要负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等。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的区别
法律分析:1、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不同。2、直接正犯是直接实施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而间接正犯是本人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利用他人当工具使用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3、间接正犯又不同等与教唆犯。间接正犯中,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人与实施犯罪的人不是共同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形成方式,身份可以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法律主观:1, 滥用职权罪 的主体通常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法律主观:犯罪主体关于刑事责任规定包括: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强奸罪中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中的实行犯和帮助犯
在强奸罪犯罪过程中,有些人会实施强奸行为,有的虽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但是起到了帮助作用。实行犯是直接实施强奸的罪犯,帮助犯是通过帮助行为使实行犯易于着手或易于完成的罪犯。尽管二者皆属于共同正犯,但实行犯却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帮助犯仅起协助作用。因此,对实行犯一般视同主犯从重惩处,对帮助犯则视同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牵连犯和吸收犯怎样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和吸收犯如何区分的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情节犯和行为犯有什么不同
情节犯和行为犯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即情节犯更注重犯罪结果与刑法规制条款的关系和适用,而行为犯这一概念更侧重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法律上的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
竞合犯与牵连犯如何区别?牵连犯与竞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这样区别:
1、罪名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趁某乙在看电影时,向某乙坐的地方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一人,打伤一人。某甲这一杀人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
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2、性质不同:
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犯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3、原则不同:
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中帮助犯的量刑情节
"这属于强奸犯的帮助犯,帮助犯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是否都是主犯
国内外刑法主要存在两种共同犯罪的分类:一是将共犯人分为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增加一个组织犯。二是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增加一个胁从犯。我国刑法理论能说认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德国、日本关于实行犯与共犯的区分,并不是采取形式的客观说,而是采取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或者实质的客观说。因此,其中的实行犯也可谓主犯。反过来说,即使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也可能认为我刑法规定的主犯就是实行犯,从犯与胁从犯就是帮助犯。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主从犯的区分标准,比国外的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分标准更为实质。所以在国外属于共同实行犯的,在我国依然可能仅成立从犯。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共同犯罪是否可能构成未遂
共同犯罪可能构成未遂。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犯罪最终并没有得逞,也就是没有完成犯罪,而且出现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则构成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也有从犯和主犯吗
共同犯罪不一定存在主犯和从犯,如果全部是首要分子的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主犯,没有从犯。
一、从犯怎么处罚
下面我将针对“从犯怎么处罚”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虽直接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依附于主犯、听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调动、指挥;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其罪行比主犯轻,社会危害性也相对小,因而对从犯采取必减的处罚原则。
二、从犯有哪些种类应承担什么责任
从犯的种类包括: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依附于主犯,服从主犯的命令,在犯罪活动中受主犯派遣、转移、指挥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指不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为主犯提供信息、准备工具或者帮助其逃跑、窝藏、销售赃物的犯罪分子。承担的责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主犯判3年从犯判多久
主犯判三年的话,从犯一般情况比主犯刑罚要轻,比照三年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至于轻多少由法院根据获利的多少、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综合判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此时主犯也不会因从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从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结果犯与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
结果犯,危险犯的区别: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构成要件说,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些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二、只有犯罪的既遂才对客体产生侵害吗
只有犯罪的既遂形态才对客体造成实际的侵害。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只有犯罪的既遂形态才对本罪的客体造成实际侵害,比如故意杀人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实际侵害了人的生命权,也就是人死了才能既遂。人如果没死,只是重伤,那就没有对故意杀人罪的客体造成侵害。但是重伤确实是许多其他犯罪的客体的侵害方式之一,比如故意伤害罪等等。
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危险犯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主张形式的犯罪论的学者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成立犯罪不需要结果发生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以发生一定结果为必要的犯罪。但同时认为,有的行为犯侵害了法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了住宅的安宁),有的行为犯对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如伪证罪有导致误判的可能性)。因此,结果犯与行为犯中都可能有危险犯;换言之,危险犯既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
一、实害结果犯危险结果犯有什么区别
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大陆法系刑法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
1、内容不同
实害犯,亦称侵害犯。危险犯的对称。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2、划分不同
结果犯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
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构成既遂。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结果不同
行为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既使结果没有发生,也可能构成犯罪.如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分裂国家罪。
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杀人罪中,必须是杀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杀人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杀人的目的,但却未将被害人杀死,则为杀人罪未遂。在过失犯罪中,如果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杀人是实害犯吗
杀人是实害犯,因为杀人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侵害,实害犯,亦称侵害犯。危险犯的对称。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构成既遂。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行为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即使结果没有发生,也可能构成犯罪,如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主犯一定是实行犯吗
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主要从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实行犯指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对实行犯可作以下分类:
(1)直接实行犯与间接实行犯。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假手无责任能力人、不知情的人或强制他人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被利用作为犯罪工具的人因无犯罪意图不成立犯罪,而由间接实行犯负与直接实行犯同样的刑事责任。
(2)单独实行犯与共同实行犯。单独实行犯是由行为人一人单独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除了少数聚合性犯罪、对行性犯罪、集团性犯罪等条文外,一般是以单独实行犯为基本形态。共同实行犯是二人以上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中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未明文规定实行犯,是将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归属于主犯,将虽参与实行但仅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归属于从犯。
一、共同犯罪主犯
共同犯罪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特点:
(一)二人以上;
(二)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就有从犯(有主必有从);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三)共同犯罪中,有从犯,就有主犯(有从必有主);
主犯与从犯是依附关系,比较而言,没有主犯,就没有从犯。有从犯,必然有主犯存在。
(四)共同犯罪中,没有主犯,同时,也没有从犯(没主没有从);
例如,二人共同犯罪,主、从关系不清的或不明显的,只认定其犯罪,而不认定主犯或从犯。
二、主犯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实行犯一定是主犯吗
主犯是共同犯罪当中的一个概念,就是犯罪当中其主要带头主要的犯人,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从犯,但共同犯罪也可能不存在从犯。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主犯一定是实行犯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主犯一定是实行犯吗 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主要从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实行犯指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对实行犯可作以下分类: (1)直接实行犯与间接实行犯。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假手无责任能力人、不知情的人或强制他人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被利用作为犯罪工具的人因无犯罪意图不成立犯罪,而由间接实行犯负与直接实行犯同样的刑事责任。 (2)单独实行犯与共同实行犯。单独实行犯是由行为人一人单独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除了少数聚合性犯罪、对行性犯罪、集团性犯罪等条文外,一般是以单独实行犯为基本形态。共同实行犯是二人以上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中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未明文规定实行犯,是将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归属于主犯,将虽参与实行但仅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归属于从犯。 二、共同犯罪主犯 共同犯罪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特点: (一)二人以上; (二)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就有从犯(有主必有从);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三)共同犯罪中,有从犯,就有主犯(有从必有主); 主犯与从犯是依附关系,比较而言,没有主犯,就没有从犯。有从犯,必然有主犯存在。 (四)共同犯罪中,没有主犯,同时,也没有从犯(没主没有从); 例如,二人共同犯罪,主、从关系不清的或不明显的,只认定其犯罪,而不认定主犯或从犯。 三、主犯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主要从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实行犯指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主犯一定是实行犯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
请对“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而不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3)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次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从犯。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胁从犯。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
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法律分析: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正犯与实行犯的区别是什么?
实行犯是与非实行犯(指教唆、帮助犯)相对应的概念,正犯是与共犯(指狭义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或从犯)相对应的概念,而主犯是与从犯相对应的概念,正犯共犯区分制与主从犯区分制如何对接,其实就是厘清实行犯、正犯、主犯三者之间关系的问题。正犯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并非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的支配作用。共同犯罪人中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又称“实行犯”。在《大明律·刑律》中已见正犯这个用语。
举动犯与行为犯的区别
法律分析:1、犯罪既遂标准不同,前者以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后者需要满足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2、行为的时间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上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短暂的、即时的行为,无未遂存在的时间与空间,后者的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的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