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三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三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包头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包头市供热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最新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笑]最新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如下以天津为例,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认可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摘要】
最新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笑]最新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如下以天津为例,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认可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回答】
最新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亲亲,你好,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第三条 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摘要】
最新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提问】
亲亲,你好,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第三条 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回答】
您好!由集中供嗳主管道入户中分支管线在暧气地沟中老化漏水!供热单位是否承担检修未告知责任!谢谢【提问】
请回复【提问】
亲亲,你好,是施工方、管理人责任哦。【回答】
亲亲,你好,1、可以看看自己的物业管理协议,看公共区域的设施是否是在物业公司的维修范围内,如果有,可以拿着协议去找物业公司。2、管道井中的供暖设备是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应该尽到维护、保养、小修的责任。3、根据建设部保修年限的规定“供暖设备”的保修年限一般就是2个供暖期,最多也就是2年。【回答】
内蒙古取暖费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凡居住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内蒙古供热入网费收费标准
亲,很荣幸可以回答您的问题哟~老师这边给您查到的信息是:内蒙古供热入网费收费标准内蒙古供热入网费收费标准为:收费标准:双方协议入网费收费标准50元/㎡以内(一次性收取)前几年供暖入网了呼和浩特能大供热公司,入网费六千块。临河的入网费是80元,而五原县的要收一百元一平米,好多住平房的人本身生活困难,接入大暖是好事,可就是费用太大了供热公司要求居民缴入网费并进行分户改造,入网费规定是每户50元每平米,现同意我们16户业主以35元每平米收取,而联通公司也希望自己按35元每平米【摘要】
内蒙古供热入网费收费标准【提问】
亲,很荣幸可以回答您的问题哟~老师这边给您查到的信息是:内蒙古供热入网费收费标准内蒙古供热入网费收费标准为:收费标准:双方协议入网费收费标准50元/㎡以内(一次性收取)前几年供暖入网了呼和浩特能大供热公司,入网费六千块。临河的入网费是80元,而五原县的要收一百元一平米,好多住平房的人本身生活困难,接入大暖是好事,可就是费用太大了供热公司要求居民缴入网费并进行分户改造,入网费规定是每户50元每平米,现同意我们16户业主以35元每平米收取,而联通公司也希望自己按35元每平米【回答】
建议事项~亲~[鲜花]现在疫情反复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哟~[开心],出门带好口罩勤洗手呀!祝您生活愉快哟~[鲜花]【回答】
家用暖气管道40米用多少瓦循环泵
不能安装暖气循环泵,各省市供热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不可以擅自安装、改装暖气设备等。以吉林省为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扩展资料: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第四十条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采暖期热费缴纳优惠活动的通知
尊敬的热用户: 为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司的支持和理解,同时为积极筹措今冬供热燃煤进购资金,特推出提前缴费优惠活动。凡在8月1日—10月31日全额缴纳2022—2023年度采暖费的居民热用户可享受不同程度优惠。具体活动内容如下: 一、优惠范围 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供热区域内所有居民热用户 二、收费标准 根据天发改收费〔2012〕911号文件:居民住宅21.2元/m2 三、优惠缴费时间和优惠办法 1、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对一次性全额缴费的居民热用户优惠3%; 2、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对一次性全额缴费的居民热用户优惠2.5%; 3、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对一次性全额缴费的居民热用户优惠2%。 (注:有历年欠费的居民热用户须缴清欠费后方可享受,报停用户不享受优惠) 四、缴费方式 1、微信公众号缴费2、大厅缴费支持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现金等方式 五、缴费地址及电话 1、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一楼收费大厅(城区交警大队向东50米)电话:0938-8212241 2、七里墩热源厂(秦州区东十里大河源水厂西侧) 电话:0938-8383042 3、麦积收费大厅(三马路原天水焦化厂办公楼一楼) 电话:0938-2625555
2022-2023年采暖季缴费公告
尊敬的热用户: 2022-2023年采暖季报停与缴费业务已于2022年5月1日开始,由于当前疫情形势仍难以预测,为避免缴费高峰期人员聚集带来的风险,建议大家及早错峰办理。现将相关业务办理规定告知如下:一、报停业务办理规定 1、报停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需带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断管照片) 2、报停需知: (1)报停收费标准:按照正常采暖热费的20%缴纳热损耗费。 (2)报停条件:具备报停条件1采暖季无人居住才可办理报停手续。2未售的空置房屋,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办理报停手续。不具备报停条件1房屋在建筑保修期内2无法拆除、封堵用热设施房屋3未实施分户供热的用户4采暖季内有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 (3)报停手续办理期限:报停手续办理仅限本年供热期,下一采暖季需重新办理。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报停手续的,或未办理报停手续自行停止用热的,视为正常用热,需缴纳全额暖气费。 (4)复热手续:报停期间恢复用热的用户,须重新申请办理供用热手续,缴纳全额采暖费。重新安装或开启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5)报停后注意事项:用户办理报停后,我公司对报停结果进行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若接到群众举报经公司查实报停房屋在报停时效内仍居住的,用户须全额缴纳采暖费,办理报停手续时缴纳的热损耗费将作为违约金,不再抵顶暖气费,并将该用户列入失信客户名单,五年内不予办理报停手续。 【请广大热用户理性报停!】二、缴费业务办理规定 1、缴费时间:按照先交费后用暖的相关规定,所有用户需在2022年10月15日前缴清2022-2023年采暖季热费。若截止到本采暖季结束仍未缴费将按未付金额日3‰收取违约金,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请及时缴费。 2、收费标准:依据永昌县人民政府物价局价格调整文件规定,居民:6.1元/m2/月、商业:8元/m2/月、行政单位:7.3元/m2/月,房屋性质的划分严格按照房产证、购房合同、测绘报告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文件进行判定。因用户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导致无法判断房屋性质的按照商业价格收取。 3、“早缴费、享礼品”活动:为答谢广大热用户对我公司供热工作的信赖与支持,我公司决定再次对热用户给予缴费享礼政策: 1 前100名全额缴费金额在万元以上的用户赠送优质大米20斤 2 前500名内全额缴费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用户赠送优质大米10斤 3 前1000名内全额缴费且未享受到前两项优惠的用户赠送优质大米5斤 4 前2000名内全额缴费且未享受到前三项优惠的用户赠送水果篮1个三、温馨提示 1、如遇其他问题可到我公司咨询或拨打咨询热线:0935-7522333 2、业务办理地址:永昌县华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厅(环城东路东大十字往北200米) 3、防疫要求:请前来办理业务的热用户遵守防疫制度,做好防护措施,感谢您的配合! 永昌县华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2日
内蒙古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2020
发放标准:
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4193元的按4193元标准执行。
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9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443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4193元。
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宁政发〔2014〕49号和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9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880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197元增加,共计2827元。【摘要】
内蒙古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2020【提问】
发放标准:
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4193元的按4193元标准执行。
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9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443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4193元。
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宁政发〔2014〕49号和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9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880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197元增加,共计2827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