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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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8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来源:考试大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来源:考试大网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哪些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优选模式,它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表现为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与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改变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各省区市和重点企业签订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标责任书,实施了重点节能和环保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先后开展了两批循环经济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了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十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起草了循环经济法,于2007年8月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在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共七章五十八条,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意义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根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

根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应遵循的要求包括( )。
A.减量化
B.再循环
C.资源化
D.再利用
E.再生产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所谓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P177)
本题知识点:清洁生产促进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第五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推广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报道,普及循环经济知识。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遵守执行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定。
  鼓励单位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循环经济的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公民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批评权,有权劝阻、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与交流合作。政府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益活动。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第十二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循环经济工作中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二)建立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
  (三)建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实施的制度;
  (四)建立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设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形成循环利用产业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分布、城市规划、环境容量、生态和经济功能区划等条件,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聚集。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报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产业园区的入园企业应当符合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年综合能源消耗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年节能量目标和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对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下达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各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量,减少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鼓励对核定的节能量、二氧化碳减排量和污染物减排量实行有偿交易。具体办法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市环保主管部门制定。


什么叫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就是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互相促进的经济活动形式。它要求在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按照物质能量层级利用的原理,把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统筹考虑,立足于生态,着眼于经济。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和实现途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理论基础(1)哲学和生态学基础——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哲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2)经济学基础——稀缺性(资源稀缺有价);外部性(污染的负外部性);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3)工程学基础——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矿物加工工程等等。(4)热力学基础——热力学第一定律(物质不灭);热力学第二定律(熵增原理)。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程会强: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思考

什么是循环经济?!

循环,顾名思义,参与其中的每一个环节可以形成闭环。循环经济,更具体的内涵是资源循环型经济。比如,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从生产制造、运输、终端消费到最后弃置往往是一条线性经济,这个过程中不断有可以回收再利用的资源被白白浪费掉。循环经济模式下,不仅在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资源最大化利用,并且原本被丢弃的资源经过改造后重新加入该环节进行循环。目前循环经济有一个很大的板块就是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比如农田种植产生的巨量的秸秆、林业修剪的枝条、河里的水草、常见的生活垃圾(如尾菜、菇渣等厨余垃圾)等城乡有机废弃物的循环利用。2023年6月,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了我国首届以“碳中和”为主题的展会——上海国际碳中和博览会。循环经济作为展会六大板块之一,碳中和展会中的循环经济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循环化改造;2、循环性农业资源再利用(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循环农业包括:农产品生产及加工、再生农业技术、可持续养殖技术三大具体分类。作为贵州省烤烟种植规模最大的县,威宁自治县常年种烟面积在22万亩左右,年种植主体达10000余户。烟杆的回收利用一直是个老大难,加上以往使用农药、化肥,导致烟地板结严重。早在2018年,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时科生物与毕节市烟草公司联合建设了一个烟草行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0亩,解决烟秆、烟梗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烟用土壤贫瘠及连作障碍问题。该项目于2018年1月投入使用,累计处理烟草废弃物50万吨,产出烟草炭基肥料20万吨,培肥改良烟用土壤100多万亩/次,带动烟草行业增产增收超5亿元。时科生物的贵州烟草行业循环经济项目就是个农业领域非常好的循环经济示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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