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最新消息,退伍军人有什么待遇政策

时间:2024-09-05 21:43:24编辑:揭秘君

退伍军人有什么待遇政策

法律分析:(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学本科每年增发优待金100%(即2倍),大学专科每年增发50%(即1.5倍),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按现行标准3倍发放(详见经济待遇表)。(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1.一次性退役金。由军队按照4500元×服役年数的标准发放,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增发。其中: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2.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放,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 (服现役年数-2)×20%]。3.免费就业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4.创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5.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6.小额担保贷款。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7.税费减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农村退伍军人免征营业税,退伍军人从事经营活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其家属也可享受此项福利。《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拓展资料;一、退伍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2016年12月报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5700万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并以每年几十万的速度递增。二、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2018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三、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并建立优待证制度。四、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方案提出,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五、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成立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市、县以下机构已组建完成,部分省份成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机构,贯通上下的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六、2020年6月18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1.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依据其军衔等级、服役贡献等享受着制式军装参加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去世后根据条件安葬在军人公墓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政治待遇。退役军人党员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按照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办法计算。保险关系、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转移。退役后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转入本人新的账户。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4.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明确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接续到安置地。转移接续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5.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等原因未能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符合随军条件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入学等,分别按照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军士有关规定执行。6.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去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军人职业年金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7.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退役金、地区补助、教育培训、服务管理经费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法律依据:《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十九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依据其军衔等级、服役贡献等享受着制式军装参加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去世后根据条件安葬在军人公墓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政治待遇。退役军人党员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按照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办法计算。保险关系、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转移。退役后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转入本人新的账户。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第二十二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明确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接续到安置地。转移接续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第二十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等原因未能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第二十四条 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符合随军条件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入学等,分别按照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军士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去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军人职业年金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六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退役金、地区补助、教育培训、服务管理经费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法律分析】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三)服役满20年的;(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二)服役满18年的;(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退役军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视情况而定,与当地政策有关。比如;根据当地的标准发放退伍补贴。有些单位退伍可以进到乡镇一级的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现在退役军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法律分析:1、建立“两参”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2、参战、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在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可以优先安置;3、对参战、边远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4、参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将编入地方志;5、由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将由国家进行供养终身;6、建立为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7、对残疾退役军人,采取优先享受就业优惠政策;8、对“两参”、残疾退役军人,给予医疗优惠;9、残疾的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10、弘扬革命英雄烈士主义精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二审稿于2020年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20年11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八级伤残军人就医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报销比例:一、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1、沿海部分发达省市(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予以全部免费的医保待遇;2、部分省市在医保范围内、按照残疾等级发给不同量的门诊补贴、住院按照80-95%的报销;3、少部分省市只有住院按照80-95%的报销。二、对于七级以下残疾军人:1、沿海部分发达省市(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予以普通职工医保划帐后,自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报销30-50%。2、其它省市住院按照80-95%的报销,门诊就是依据普通职工医保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退役六级伤残军人不住院门诊能报销吗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医疗保障,其中包括住院和门诊报销。因此,退役六级伤残军人不住院门诊也可以报销。首先,退役六级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障,其中包括住院和门诊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摘要】
退役六级伤残军人不住院门诊能报销吗【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医疗保障,其中包括住院和门诊报销。因此,退役六级伤残军人不住院门诊也可以报销。首先,退役六级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障,其中包括住院和门诊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回答】
没有病历,和珍断书,属自费门诊【提问】
可以报销的亲!【回答】
可是说要提供病历等才能【提问】
您可以去挂一个门诊让医生帮您开一个病例就可以了亲!【回答】
否则不行【提问】
是的亲【回答】


退役军人保障法有什么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扩展资料:立法经过2020年6月18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2020年6月22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7月21日。

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内容

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起实施,具体是保障退役军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军人在退役后可以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军人保障法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第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坚持突出服役贡献、体现尊重优待、鼓励就业创业、纳入社会保障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计划进行档案审核和安置地审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退役金核准发放等工作。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全军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审核移交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档案整理、服役情形认定、退役金核定等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安置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地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安置对象和安置地第五条 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三)服役满20年的;(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第六条 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二)服役满18年的;(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第七条 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二)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四)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第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安置地:(一)可以在配偶随军前、结婚时或者现户口所在地安置,无配偶的可以比照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在驻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军官、军士的子女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队驻地安置。其中,随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须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二)夫妻同为军官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为军官,另一方为当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或者供养条件的军士,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为军士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随军条件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易地安置落户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军官,应当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退役军官在该超大城市安置落户的有关规定;易地安置落户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军士,应当结婚满2年且符合该超大城市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退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三章 退役金发放与调整第九条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出台当年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考虑军官、军士队伍建设和退役军人安置实际,确定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见附表1。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退役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第十二条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二)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第十三条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二)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三)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第十五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地区补助标准随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其中西藏自治区补助标准按照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相应调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上述地区无实际工作生活情形连续超过12个月,或者本人户籍迁出上述地区的,自下月起停发地区补助。第十六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其中,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保留的退役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整。第十七条 确定退役金计发比例以及相关待遇时,担任军官和军士年限、服役年限,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特殊岗位服役年限等,不满12个月的按月折算。年限起止时间按照任职命令确定。本办法关于军官、军士服役时间(含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均不包含受刑事处罚服刑时间以及批准退役后滞留部队时间。第十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转移接续。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相关待遇保障第十九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依据其军衔等级、服役贡献等享受着制式军装参加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去世后根据条件安葬在军人公墓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政治待遇。退役军人党员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按照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办法计算。保险关系、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转移。退役后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转入本人新的账户。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第二十二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明确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接续到安置地。转移接续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第二十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等原因未能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第二十四条 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符合随军条件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入学等,分别按照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军士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去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军人职业年金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六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退役金、地区补助、教育培训、服务管理经费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警官、退役警士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在军官制度改革中未参加等级转换的退役军官,参照本办法执行。新的士兵制度施行后,对应套改新军衔后的军士,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退役军人保障法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有颇多亮点。1.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2.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3.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一)参战退役军人;(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5.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7.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退伍军人保障法第44条如何理解和解释?

《退伍军人保障法》(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新中国历史上一贯的政策:即退役军人退役后,在2011年以前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从应征入伍(接到入伍通知书)起,到安排工作报到止;2011年冬季以后退役选择自我择业工作的,从应征入伍(接到入伍通知书)起,到安排工作报到止的年限(以月为单位),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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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网上订购啊【回答】
机场买票更划算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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