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光焘简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办理程序

时间:2024-09-04 05:00:34编辑:揭秘君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内资代理机构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章程复印件;(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6)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8)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9)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10)非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退休人员须附退休证明材料;(11)人事代理(托管)协议、《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12)《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资格有效期内的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2. 内资代理机构申请资格晋升、资格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3)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复印件,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3. 企业因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等级的,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4. 外省市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机构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2)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5. 外商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二)审查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乙级及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甲级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怎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监理资质是什么?

就是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办理工程监理专业资质标准是怎样的?1、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2、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作为建筑监理,首先要具备的就是良好的职业道德。监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且负有连带责任并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技术与管理服务的工作,因此,担负着监理工作重任的建筑监理就必须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然后就是要具备很强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真正保障。只有这样才是一名合格的建筑监理。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监理资质

监理资质是?

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所取得的监理资质,是一种执业许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不同资质等级允许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总额是不同的。种类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给予资质认定。根据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资质分级: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规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给予资质认定。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

一个关于招投标的问题,高分悬赏求解

标书公司简介里以合并前信誉和资质最好的那家作为主体来描述,突出原来公司信誉好,财务状况好,与另两家公司合并后强强联合,公司软硬件实力更上一层楼,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注册资本增加到XXX。关键是要突出并且让评委相信你们公司合并之后更大更强这一主题。如果上面关系做通了的话,用原来的报告和信誉证明是可以的,这些东西只要有就行。除非别人已经内定。


高分悬赏 我该怎么办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医生。更不是为你治病。据你说的情况,本人也曾发生过。
本人双脚曾经也是"汗脚",穿的鞋底经常是湿的;也有脱发(不严重)。当时(现记不得了)看到什么书上介绍治理"汗脚"的办法:将明凡烧烬后,用其余渣,研成粉沫抹脚板,并同时将其粉沫抹在鞋(布料)垫上。还真的解决了问题。脱发:将老生姜捶烂,熬水洗头,有一定功效。
以上,是本人所采用过的土方法,向你介绍。至于对你是否有效,是不可肯定的。特此声明。(如果采用了这些办法,有效,请回复,好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中,事务所资质由什么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资质管理部门在审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时,要根据什么核定其业务范围

Ⅰ.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①部临时资质  ②(省市)临时资质 ③注意事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部临时资质)
部临时资质: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原则上企业成立一年以上,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二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是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
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近三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总额超过300万元;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失误以及因监理不当造成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损失引起的重大投诉,没有重大法律诉讼。
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9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1000万元以上或5个投资总值40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至少包括实施阶段监理;
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超过1亿元注;
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合同总额超过400万元,其中包括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应占70%以上;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针对集成项目的验收);
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体系,有明确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领域,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完善的监理技术规范;
建立了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
已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已建成较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15名(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有熟悉主要业务领域业务的高级专家或有良好的外部技术协作体系(包括专业技术专家库),能够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省市)临时资质)
(省市)临时资质: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一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经济状况良好
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6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300万元以上或4个投资总值15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至少应包括实施阶段监理;
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针对集成项目的验收);
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并能有效实施;
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6名;(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重大法律诉讼及重大投诉;
注:项目主要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系统,但不包括不含信息系统的建筑工程中的弱电项目、通信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也不包括未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咨询项目以及关联项目(即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集成企业和设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成立监理公司的条件

第一步 要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步 需要按照住建部规定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里的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配备人员。 下边是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加盟监理公司,开监理分公司需要考虑什么?

需要考虑到四类问题:1、考虑自己能接到多少业务?监理费能收多少?2、加盟后要上交多少?比如税金6%,管理费8%,那么100万监理费自己拿到手只有86万,这一点弄清楚。3、有没有持续的监理业务?如果有,可以自己慢慢申请资质。4、加盟后给自己带来的是什么利益?拓展资料:监理公司有哪些部门 ?监理公司一般由总经理室、总工办、项目监理部、经营部、计划财务部、工程部、办公室、综合部等部门组成。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机构,他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够进入建筑市场。1、一级监理机构,只设总监办,由其直接管理现场,适用于工程集中的特大桥、隧道等2、二级监理机构,设总监办和驻地办,适用于省、市以内的一条公路项目3、三级监理机构,在总监办和驻地办之间设置项目监理部。适用于当工程项目为两个以上独立工程项目或跨省、区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任务——是把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目标进行比较,对比较结果进行分析,排除和预防产生差异地原因,使总体目标得以实现。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业务范围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哪些资料

代办公司注册建筑资质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或电话 一、无锡代办公司注册建筑资质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现场查看); 5、中标通知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可与《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 8、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9、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 10、计划文件; 11、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监理合同登记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新材、散泥缴纳发票等) 二、资质代办须知 1、资质证书管理 从载体看,电子资质证书采用OFD格式。OFD是国家版式文档格式规范,能够确保电子文件信息长期可控、可读、可用,符合电子文件长期保存要求。如企业资质发生升级、降级、增项、吊销、注销、撤销、撤回或证书内容变更后,旧电子资质证书便不能下载——这能够有效杜绝纸质资质证书的时效性问题 2、资质应用规范 在我国,因资质管理不善造成的工程事故屡见不鲜,通过租借资质承、转、分包工程项目等违法违规现象层见迭出,某种程度上令资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3、资质作为企业承包建筑工程的必要前提,历来是建筑企业“必争之地”。而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诚信缺位,资质挂靠中介市场也悄然诞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怎么办理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资质办理流程如下:
一、新成立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7、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
8、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9、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10、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11、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
12、市(州、地)建设局或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对必须具备的实物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的考察意见。
13、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一项资质,须增加二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一份相应的附件资料。
三、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C101表)及近三年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情况(C103表);
4、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四、资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年检申报程序:
1、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
3、申请施工总承包系列、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核验原件、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其中,申请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五、办理期限:
1、申请施工总承包系列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系列一级资质的初审期限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部;
2、施工总承包系列和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和劳务分包系列资质的办理期限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的分管厅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上一篇:北乃ちか,谁知道《太阳与海的教室》里的 北乃きい 还演过哪些电影或电视剧

下一篇:儿女传奇灿烂丁香,我想看一些 有悬疑类的综艺节目 比如王刚讲故事 我记的我以前看过一个综艺节目是一些人断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