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青岛市地税局缴纳的城建税的税率是7%,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税率1%。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扩展资料: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介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是青岛市国税局下设的一个副局级基层征管单位,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室、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征管处、税政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税源管理一至四处、稽查局、黄岛税务分局14个职能机构,现有在职税务干部151人。“十一五”期间,继2006年国内税收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大关后,该局税收收入一年一个新台阶,连年大幅攀升,至2009年开发区国税局已经成为青岛市国税系统首个年组织国内税收超百亿的基层局,2010年国内税收收入更是达到创记录的132亿元,五年累计组织国内税收达430亿元,年均增幅超过40%,大大超过全市年均水平,收入增幅增量均居全市各基层局首位,为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源保障。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
城建税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照所在地氛围: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三者之和的3%
3、水利基金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摘要】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提问】
城建税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照所在地氛围: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三者之和的3%
3、水利基金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回答】
青岛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上税标准起征点是5000元/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青岛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青岛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子女教育:扣除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扣除对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所需材料: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扣除的计算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继续教育: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扣除对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所需材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扣除的计算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大病医疗: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对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所需材料: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住房贷款:扣除标准: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扣除对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所需材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扣除标准: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扣除对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所需材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赡养老人:扣除标准: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扣除对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所需材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青岛税务咨询电话
青岛税务局电话0532-83891261,也可以拨打0532-12366,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2018年6月15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高新区国税局电话
办税咨询电话:0532-66966630。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0532-66965862涉税咨询、举报投诉电话:0532-12366。办公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税源管理一处等处室。 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部分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四)编制、分配和下达本单位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开展收入分析预测。参考资料来源: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官网-职责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官网-首页(联系在页面底下)
为什么青岛市市北区和四方区已经合并了,还有四方国税局呢?
分析如下:1、市北区和四方区已经合并了,但是还有很多部门设置保留原先的机构名称,但是都在新市北区的序列里面。2、另外,国税局属于垂直管理的单位,具体管理不受区政府限制,是市国税局直管,市国税局受省国税局直管,所以国税局不改名是非常合理的。3、国税局的待遇还不错,工作压力也不是很大,算是热门岗位,但是发展空间也是垂直的,就是说,以后的晋升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国税局序列里。拓展资料1、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同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式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2、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3、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郑卫星局长、党委书记郑卫星,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山东莱西人,1975年11月参加工作,198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职务:1975年11月莱西县化肥厂工人、文书、团总支书记,1980年10月任莱西县化工公司文书、团委副书记,1981年10月任莱西县委办公室秘书,1987年3月任莱西县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1988年9月任莱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1990年9月任莱西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政策研究室主任,1992年4月任莱西市委办公室主任,1993年2月任莱西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1995年1月-1996年1月兼任望城镇党委书记),1997年12月任莱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0年1月任胶南市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胶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2003年1月任胶南市委副书记、市长,2005年1月任青岛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2012年4月任青岛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2014年8月至今任青岛市地税局局长、党委书记。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主管工作:主持市局全面工作,暂时分管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工作。孙辉业 副局长、党委委员孙辉业,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山东即墨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职务:1981年7月任即墨市鳌山卫中学教师,1984年5月任即墨市委办公室秘书,1989年9月任即墨市即墨镇副书记、镇长,1995年12月任即墨市瓦戈庄镇党委书记,1998年7月任青岛市即墨地税局党委书记,1999年5月任青岛市即墨地税局局长、党委书记,2001年11月任青岛市城阳地税局局长、党委书记,2002年11月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今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主管工作:分管市稽查局、政策法规处、税收管理二处、国际税务处,联系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工作。任希巍副局长、党委委员任希巍,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 历任职务:1983年7月任青岛市财政学校团委干事、副书记, 1988年10月任青岛团市委干事、副部长,1993年11月任青岛团市委纪检组副组长(正处级),1994年11月挂职青岛地税第三分局副局长,1995年7月任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1998年3月任青岛地税第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2002年11月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局长、党委书记,2007年12月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党委书记,2012年4月至今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主管工作:分管办公室、税收管理一处、税收管理三处、绩效办、山东省地税局青岛培训中心工作。李宁国副局长、党委委员李宁国,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山东莱西人,1994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管理学硕士。 历任职务:1994年9月任青岛开发区财政地税局黄岛税务所办事员,1995年3月任青岛开发区财政地税局税政处科员,1998年7月任青岛开发区地税局团委负责人,1999年3月任青岛开发区地税局团委副书记(副科级),2000年4月任青岛开发区财政地税局团委副书记(正科级),2003年5月任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综合处副处长,2005年12月任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计划征收处处处长,2007年12月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综合业务处处长,2008年2月任青岛市地税局计划统计处处长,2010年8月任胶南市地税局局长、党委书记,2012年4月至今任青岛市地税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青岛市第十届青联常委。主管工作:分管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工作、信息中心工作。何倩纪委书记、党委委员何倩,女,满族,1965年4月出生,辽宁沈阳人,1987年12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职务:1987年12月任青岛市税务局台东分局专管员、团总支书记,1992年11月任青岛市税务局副主任科员,1994年9月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团委书记,1998年4月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三处副处长,2002年11月任青岛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2008年2月任青岛市地税局四方分局局长、党委书记,2012年4月至今任青岛市地税局纪委书记、党委委员。主管工作:分管监察室、督查内审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工作(暂时分管)。沈宏党委成员、副局长沈宏,女,汉族,1967年1月出生,辽宁鞍山人,1988年参加工作,199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职务:1988年7月任辽宁省鞍山钢铁学院辅导员,1995年7月国税总局机关党委工会干部,199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委工会主任科员,199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团委书记(主任科员级),199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团委书记(副处长级),期间2000年10月—2002年10月在北京石景山区国税局挂职任副局长、党组成员,200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综合处副处长,200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一处副处长,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综合处处长,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四处处长,200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四处处长,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地税工作联络处处长,2015年6月至今挂职青岛市青岛市地税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主管工作:分管基层工作处、机关党委、国际税收研究会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设13个行政处(室)。1、办公室办公室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日常政务、文秘、信息宣传、督察督办及税务学会秘书处工作和部分行政管理事务。具体职责是:(1)负责青岛市国税系统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研究和起草青岛市国税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起草、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调查研究,开展信息交流,及时反映情况。(2)负责市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市局领导专题会议的组织、记录工作,编发会议纪要;负责编写市局大事记;负责市局领导工作日程安排。(3)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市委、市政府文件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交办重要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协助市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4)负责制定市局机关的综合性工作制度和全市国税系统保密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工作。(5)负责和协调市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6)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和全市国税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市局党政印章管理工作。(7)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8)负责系统税收宣传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编发系统的信息;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新闻宣传事宜;负责中国税务报社驻青岛记者站的日常管理工作。(9)负责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和奖励工作。(10)负责市局领导及各基层局主要负责人请销假制度的管理工作。(11)负责系统内部网站政务管理服务制度、办法的制定,并负责日常应用管理工作。(12)负责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13)负责系统12366服务中心组织管理工作,受理各类咨询和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14)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5)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2、人事处人事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山东省国税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制度和文件,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党的组织建设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指导和实施;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统战和宗教工作的组织和指导。(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国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承办机构增设、撤并和市局行政、事业编制的核定工作。(4)负责组织、指导系统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基层党组民主生活会工作。(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指导国税系统公务员的考核、任免、交流、调配、辞职辞退、退(离)休审批等事宜。(6)负责系统外人员调入和系统内跨市、区的人员调配及大中专毕业生选调、考试录用和军转干部、复退战士接收、安置工作。(7)负责系统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的管理工作。(8)负责系统人事执法检查和干部监督工作。(9)负责系统能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10)负责系统人事档案、人事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和公派出国(境)的立项、审批、政审工作;(11)负责提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计划,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巡视检查工作。(12)协助市局党组筹备党组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13)负责系统党员发展计划的制定、党费收缴和党内统计年报工作。(14)负责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15)负责系统人事、纪检监察、法规、财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的落实。(16)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7)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3、教育处教育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培训、学历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负责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关于系统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和文件;负责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2)负责组织全市国税系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国税系统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制定和指导两级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公务员培训和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4)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学历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系统“先进领导班子”创建、“创先争优”活动和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的培养、教育、宣传和经验推广工作。(6)负责制定全市国税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各种业务能手和知识竞赛活动。(7)负责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党群、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税系统文化体育活动。(8)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培训基地的管理,负责教育经费的计划编制和使用工作。(9)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0)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4、监察室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2)负责受理对本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及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的工作。(3)负责对本级管理的干部违反行政法规和本系统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和处理工作。(4)负责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本系统开展廉政教育,总结推广廉政建设先进典型经验,通报监察案件的查处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5)负责组织开展纠正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组织协调行风民主评议工作。(6)负责本系统的执法、效能监察和对“两权”的监督检查。(7)负责制定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定,指导检查系统内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8)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巡视检查工作;(9)参与、监督领导班子考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内部审计、执法检查、政府采购的招标等工作;(10)负责受理本系统信访举报和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系统违法违纪人员的管理工作。(12)负责与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工作。(13)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4)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5、财务管理处财务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财务经费、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经济责任审计、政府采购、装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2)负责管理、分配、划拨全市国税系统各项经费,编制各项预算、决算,检查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3)负责市本级经费、基本建设和装备的财务核算工作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本市国税系统内财务报表、国有资产报表、劳动情况报表、基本建设报表、固定资产报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报表等报表数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5)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税系统基本建设规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算、工程决算、建设标准的审查、审批工作以及选择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6)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资产状况的统筹、分析、调配工作;负责办理全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变卖、报损以及社控审批工作;组织全市国税系统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7)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务服装配置计划的制定、制作和发放工作,制定全市国税系统税容风纪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8)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指导和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系统政府采购目录;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审查等工作。(9)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内部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并根据市局人事部门提出的计划,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配合有关处室做好外部审计中涉及到的财务工作。(10)负责办理在职人员奖金、职工及子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及每年度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核定及政策管理等工作。(11)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2)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6、征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处理综合性征管法规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2)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以及有关税收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征管改革综合性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4)负责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非正常户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工作。(5)负责纳税申报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的确定和推广的组织、指导工作。(6)负责对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审查备案制度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设置及其他有关资料保管制度、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工作。(7)负责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8)负责全市普通发票(含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使用、稽核、检查、缴销、核销、丢失被盗,以及发票使用担保、票款结报、发票违章处理以及普通发票保管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9)负责“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具发票活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理并督办普通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加油机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等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工作。(10)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工作。(11)负责研究制定个体税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实施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下达个体税收收入计划工作。(12)负责与社会性协税护税和相关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配合、协调工作。(13)负责组织全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结果的分析、上报工作,归集和反馈征管工作意见。(14)负责CTAIS应用的业务管理和征管业务需求的综合评审工作。(15)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办法的制定和牵头组织实施工作。(16)负责制定税收征管检查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17)负责系统外部网站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并负责日常应用管理工作。(18)负责组织全市国税系统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公告发布工作;(19)负责对全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制定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和办法、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解决纳税人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20)负责各类税收征管报表、资料的汇总、审核、编报和对征管信息数据的分析工作;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21)负责国税系统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和相关收费工作的指导管理及工本费的帐务核算工作。(22)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23)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2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综合性税收政策和税收法治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负责综合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负责涉及多税种的、两个以上处(局)的综合性、专题性税收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2)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运行情况和全市国税系统中心工作,对税制改革、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和税收应用理论等进行前瞻性研究。(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内外税收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和备案备查工作;定期组织对有关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鉴定和汇编工作,负责地方税收法规库的应用和维护。(4)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执法检查(包括对税务稽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的复查工作)和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对检查结论予以追踪落实;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5)负责建立和推行执法资格和执法能级制度、执法公示制工作。(6)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赔偿等法律救济工作,处理税收法律事务。(7)承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管辖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8)负责依法监督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9)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涉及征纳双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局外涉税文件会签工作。(10)牵头协调全市国税系统外部监督工作。(11)负责指导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专业性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政府法制等部门涉及本处工作职能范围内业务的联系。(12)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3)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8、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及有关流转税新开征税种的税收政策及金税工程等有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负责流转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业务问题;负责流转税税政管理和流转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2)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个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工作的政策管理。(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工作。(4)负责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燃油税完税凭证的计划、领发、安全管理、开具使用、检查等工作。(5)负责财政部SDMS系统增值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6)负责流转税电子申报、金税工程(协查系统除外)的流转税业务管理及相关器具的推广应用工作。(7)负责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审批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消费税优惠政策等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8)协助有关处室开展流转税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9)协助计划征收处开展税源变化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的调研工作和流转税重点税源的监控工作。(10)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1)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9、所得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政策以及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负责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的制定(2)负责集体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和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具体管理措施。(3)负责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遇有风、火、税、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申请减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投资额的确认、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立项确认、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审核审批工作以及其他经市局批准同意审批的项目。(4)负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指导、监督工作。(5)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6)负责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有关报表的分析上报工作。(7)协助计划征收处开展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的调研和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工作。(8)协助有关处室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9)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0)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0、国际税务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负责国际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2)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并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情况。(3)负责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国际税务行政合作等国际税务事项的管理。(4)负责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5)负责全市涉外审计规程的组织贯彻执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6)负责全市开展反避税审计、调查、取证和调整工作。(7)负责全市反避税价格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分析应用工作。(8)协助计划征收处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的调研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9)负责系统和市局机关涉及税收业务外事活动的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10)协助有关处室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11)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2)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1、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1)负责进出口税收法律、法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组织落实工作,根据本市出口企业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意见,并组织实施。(2)负责青岛口岸进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税及“免抵”调库的审核、审批工作。(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政策管理,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4)负责对出口企业退(免)情况的日常管理检查、清算检查及调查工作。(5)负责出口退税计划的测算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调度;负责出口退税的计划、会计、统计管理及进口代征税的统计工作。(6)负责对各类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免税业务的税收管理工作。(7)负责青岛口岸出口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入网资格认证、应用培训,接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审核外部信息。(8)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9)负责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的推广和应用管理。(10)负责落实全市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11)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信息的管理,指导协调专用税票的开具及信息传输、上传、接收及补录、修改工作。(12)协助有关处室开展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13)负责与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国库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14)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5)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2、计划征收处计划征收处主管全市国税系统组织收入和税收计划、税收会统、税收票证管理和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宏观分析调研等工作。具体职责是:(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计划、会统、票证管理制度,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执行。(2)负责系统税收计划编制、预测、分配、调度管理,包括免抵调库指标的统计、测算、调度及上报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组织收入工作。(3)负责系统税款征收、解库、提退及税收会统核算工作的管理指导和以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税收会统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上报会统分析报告,汇总编制各种税收会统报表。(4)负责分析检查和预测全市国税系统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和反映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组织收入的意见、建议和措施。(5)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领发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6)负责组织全市国税系统经济税源调查和重点税源的监控、分析工作,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编制上报重点税源报表和分析报告,进行税收能力估算的工作。(7)负责行业性、集团性企业税收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监控分析,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并定期反馈报告。(8)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呈批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延期缴纳税款工作。(9)负责全市税款预算级次和延期申报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10)负责重点企业欠税情况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清理欠税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处室开展欠税公告的发布工作。(11)负责市内八区税收会统核算及国库对帐工作。(12)负责与市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13)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4)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3、 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和群团工作。具体职责是:(1)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决议。(2)负责机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关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3)负责机关和直属局党员的管理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管理党员发展工作;(4)协助市局纪检组对机关和直属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调查以及受理机关和直属局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工作。(5)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局基层组织建设和群众组织的管理;配合人事等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任免、调动和奖惩工作。(6)负责市局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党务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7)负责市局机关工会、妇委会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局机关团支部的工作。(8)协助有关处室组织市局机关的督查督办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9)负责对市局机关和直属局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10)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4、离退休干部处离退休干部处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2)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和政治学习。(3)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4)负责局级等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5)负责检查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贯彻落实情况。
青岛契税怎么算
法律主观:契税是按照购房建筑面积来区分的:一、首套房:购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米的,契税缴纳总房款的1%;购房建筑面积90-144平米之间的,契税缴纳总房款的1.5%;购房建筑面积大于144平米的,契税缴纳总房款的3%;二、二套房:契税为总房款的3%-5%。三、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总房款的2%。四、天然气和暖气的材料初装费依据你们当地的具体政策。五、契税是在办理购房合同预告登记备案的时候缴纳的,维修基金是在交房(拿钥匙)的时候缴纳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青岛契税怎么算
青岛房产契税新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行为施行差别化税率,个人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契税。税率规定如下: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