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的首届召开
首届国大原定于1936年召开,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代表总额一千二百名。选举办法规定:凡年满20岁之国民有选举权,年满25岁之选区内居民有被选举权。除上述一千二百人之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1936年内,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宪法草案、国大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并进行了代表选举(有部分省区未完成)。但因抗战爆发,原定当年召开的国大不得不延期。 1946年11月15日,国大正式召开,出席代表一千三百八十一人,大多数是1936年前选举的旧代表。会议的中心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宪国民大会讨论宪草的蓝本来自当年4月底根据政治协商会议成立的宪草审议委员会审议版本,即政协宪草。该宪草经中共代表周恩来和国民党王世杰推荐,民社党的张君劢主持起草,保留了三民主义的基本思想并贯彻政协宪草决议案内容并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宪草期间中共代表与张君劢多次私下协商宪草问题,并在达成一致后再提交审议会审议。但中共独立要求地方法官民选问题,以及行政院等问题而对宪草审议委员会四月底的宪法草案仍持保留意见。又加上此时国共军事冲突扩大,宪草审议工作从此未能继续。故四月底政协宪草版本为制宪国民大会实际开始审议时之蓝本。11月2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将政协宪草以立法院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名义提交大会审议。大会开始一读会阶段。一读会期间,因国民党籍国大代表对政协宪草远离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颇为不满,在开始的一周审议后,将宪草重新修改回1936年的五五宪草的式样。中国民社党蒋匀田为维护政协宪草,宣称民社党将离席抗议。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总裁兼国大主席团成员蒋中正劝说与会的国民党代表忍让为国,尊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将宪草恢复原样。在这种情况下,国大召集紧急会议,代表重新审议宪草,一周后将其基本恢复至政协宪草原样。随后,一读会对政协宪草提出大量修正案,但多因国民党和民社党领袖对本党代表之劝告引导,大部分修正案均以违反政协决议为由否决,而维持政协原宪草。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在形式上虽有关于军队国家化、独立外交、发展国民经济、社会福利和文化事业等章节、条款,但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宪法公布后,立即遭到中国共产党、民盟的同声谴责,纷纷发表声明不予承认。
国民大会的中国宪法
1946年11月15日,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与会代表1381人,绝大多数是国民党党员。大会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共14章,175条。国民大会自五五宪草以来一直是争论焦点,期成宪草和政协宪草均围绕国民大会问题激烈争论。据张君劢助手回忆,最终的宪法实质上是折中方案。12月25日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宣告闭幕。11月16日,周恩来在南京梅园新村举行记者招待会,散发书面声明,表示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国民党政府一手包办的分裂的“国大”。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言人声明中国人民不承认伪宪。28日,周恩来关于时局问题答新华社记者时说:“蒋政府的‘国大’与‘宪草’既未经政协一致同意,又无联合政府召集,更无中共及真正民主党派的代表参加制定,故不论这所谓‘国大’已经开过,这所谓‘宪法’已经通过,其性质依然是蒋记国大,蒋记宪法,我们及全国民主人士决不会承认它为合法为有效。”
国民会议的介绍
20世纪 2 0 - 3 0年代 ,中共、孙中山、汪精卫扩大会议派、蒋介石分别阐释了国民会议思想。中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解决政治问题。孙中山就召开国民会议的意义、议题阐述了其思想 ,认为召开国民会议是为了解决国事。汪精卫扩大会议派召开国民会议的设想 ,仅仅停留在理论设计上 ,目的是控制国家大权。蒋介石召开国会会议制定约法是为了使其统治法律化。蒋汪主张的国民会议都排斥中共。
为什么说1954年宪法是我国制宪权的唯一一次使用?
我国制宪权只行使过一次,那就是第一届人大,之后的都是修宪权,因为修宪权的产生是革命和政权更迭的产物,在社会经济形态没有更本性更迭的时候,就不存在制宪权,只存在修宪权。一国不可能有多部宪法,故此时制宪权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却成为静态的权力即此时不直接被行使。制宪权开始通过转化成修宪权来被行使。
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唯一一次行使。
为什么和中国差不多大,而欧洲却是一个个分裂的小国家?
中国能统一的原因有这些:1.中国地理环境在世界上独一无二,这是中国能够封闭发展,逐渐实现大一统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基础的部分。2.秦始皇创建的中央集权制度为中国大一统提供了长远保障!汉武帝以后推行的儒家思想体系更是从制度和精神上保障了中国的长久大一统!3.华夏自古以来的求同存异与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能够保障国家和社会内部各种文明和文化共同发展,而不会一家独大,不允其他!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只是空有其表,表面实行儒术,内里践行法家,表现在统治方式上则又是道家。4.华夏文明在世界东方一直是处于先进层面的,不管什么民族来了,只能被同化,而不能消灭或者改变!而欧洲之所以未能保持住长久统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作为文化主体的罗马拉丁人口太少,不足以覆盖整个地中海,更别说欧洲了!政治制度的先天不足导致帝国政治体制很难在平衡中发展,长久的内斗也耗干了罗马的激情和能量,致命的破碎的地理环境导致帝国统治很难有效维持!在罗马灭亡后,蛮族大爆发,占据西欧中欧各地,自立为王的比比皆是,文化的落发展,后和政治建设的缺失使得日耳曼系各国各自为政,难以整合为统一的政治体,从此欧洲各国依托各自独特的地理环境
民主宪政的争议
人类能否在自我管理的同时实现自我约束一直是困扰着宪政主义的一个难题。由于突出了对权力的限制,尤其是对民主权力的限制,宪政主义倾向于保守,造成了宪政主义与民主之间关系的持续紧张。这种紧张突出反映在人民主权与限权宪法之间的冲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等方面。宪政民主更为精巧地整合了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的紧张,成为宪政主义更高的理论形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5月12日在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计有八章八十九条。 第一章 总纲,共5条,规定领土、主权、国体、国旗和国都。 第二章 人民权利义务,共22条,规定人民有迁徙、通信、集会、结社等自由。但附以“非依法不得停止或限制之。”或“依法律”才能享有或行使的条件。义务则有纳税、服兵役、工役等。 第三章 训政纲领,共5条,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人民享有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实际上是对人民应该享受的政治权利的亵渎。 第四章 国计民生,共14条,规定兴办国营、民营工矿企业,国营、民营航业以及发展生产事业。实则为发展垄断资本创造条件。 第五章 国民教育,共12条,规定三民主义为教育之原则。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共6条,规定中央与地方权限之划分采均权原则。 第七章 政府之组织,共2节19条,第一节中央政府,规定中央政府之组织与职权。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第二节地方制度,规定设省、县、市各级政府。 第八章 附则,共6条,规定约法之解释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之,训政时期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有哪些特点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虽然借用了来自于西方的某些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形式,但本质上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带有东方特色的、封建买办性质的法西斯主义)的政治体制。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约法”的解释权也由国民党中央行使。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虽在一些条文上允许人民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但后来又立了不少“法”,限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关于国计民生问题,《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除一些空洞条文外,没有给人民实际利益,连孙中山倡导的平均地权也只字不提,却规定以“国家”和“中央”的名义兴办工矿企业和垄断专利、专卖事业,为官僚资本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民国宪政学者认为,这部约法制定过程极其仓促,且人权保障较为薄弱。且政权由党代表行使,政府由党产生,政府对党负责,重要法律由党解释。这些弊病,对中国近代史和当今中国影响深远。
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一个概念,至少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导宪法制定或推动宪法实施的实践;第二层含义是建立并推动特定类型政治制度的实践,这类制度一般包含了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代议民主、司法独立等政治原理。“宪政”只是一个名词,资本主义也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既然资本主义有宪政,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宪政。扩展资料中国之所以不能搞西方宪政,有着充分的理由。首先,是基于西方宪政本身的阶级局限性和暴露出的问题。它本质上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决定着社会政治机器的运转,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西方发达国家搞了几百年,其政治制度模式依然弊端丛生、沉疴难除。甚至一些西方有识之士也承认,近年来西方制度正面临深刻危机。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美国当前陷入一种恶性均衡,由于传统制衡制度不断根深蒂固且越来越僵化,有很多政治制度日渐衰败。英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认为,今天的西式民主制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民主选举“游戏化”,民主运作“资本化”,民主决策“短视化”,阻碍了国家治理。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发表文章认为,西方民主正在经历艰难时世,民主常常与债台高筑、运作失灵等联系在一起,金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影响力。其次,是基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移植西方宪政的惨痛教训。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西方国家的策动下,都曾试图通过西式民主之路来实现繁荣发展,结果画虎不成反类犬,非但没有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反而陷入了无休止的动荡与混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宪政
南周的宪政是什么样的宪政?
让我们来看一看,南周妓者、以及他们的支持者们为何呼天抢地。为了兑现梦想,南周妓者们设想,恶毒咒骂经历过宪政缺失的‘文革’,他们会得到特色奖赏;他们眼中的先辈,只有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的国民党;他们唯恐先辈认不出这些不肖子孙,甚至把描述他们先辈丰功伟绩的转进一词都用上了;他们所要建立的宪政的借鉴,是英美宪政;他们还摆出一付羞羞答答的模样,用阶层来代替阶级两字,而且认为,阶层只是引人自由流动的动力。广大的劳苦大众享受到被剥削、受压迫的自由的时候,便是他们的宪政完满之时!
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
我国的现行宪法一般是在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的。目前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且是在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公告公布施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
我国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充分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1、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2、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是法律内容的大头,也是重点,而且越来越重要。主要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3、国家机构的组织设置与职能。这是法律必须的内容,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核心,可以不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是一定有国家机构的组织、设置; 4、国家的象征,或者叫国家的标志,现代国家一般都有国旗、国徽、国歌,其它的还有国花、国树、国鸟、国家口号、国家箴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