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教育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节制第八条 提倡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九条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第十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第十二条 夫妻中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合同制干部或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的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户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十四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第十五条 实行优生、优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不宜生育的规定。第十六条 严禁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第三章 节育措施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十八条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经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定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夫妻,以及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可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
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由广东人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由广东人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两年 广东省新增“二孩”182万人
75%生二孩焦虑但压力可控
调查显示,在尚未生育二孩、但有意愿生育二孩的受访者中,的“二孩焦虑”来自于三件事:经济压力、孩子谁来带和带孩子的辛苦;而在已育二孩的家庭中,二孩带来的焦虑则是:带孩子的辛苦、经济压力和教育焦虑。
值得注意的是,在已育二孩的受访者中,有75%表示自己的“焦虑指数”位于50分以下——大多数人虽然感到焦虑,但压力可控。但同时,也有25%的受访者表示“压力山大”,并有6.1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极其焦虑,有过极端的念头。
63%已生二孩母亲对职业没规划
调查还显示,女性因为生育二孩放弃工作的现象有增无减。生育二孩后,回答“有职业规划、努力打拼中”的女性只有37%。相比之下,有63%的二孩母亲表示,“对职业发展没有目标、没有规划、感到迷茫、对未来无能为力”。
对此,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认为,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雇佣女工。他建议,如果企业雇佣女工达到一定比例,政府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也可在女工怀孕、哺乳期间向企业补贴“五险一金”,以降低企业额外成本;也可借鉴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福利制度,由政府承担孕、产女工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开支;另外,将学前教育纳入非强制性义务教育,构建十五年的义务教育体系。
79%二孩家庭不会再生
调查报告也对“进一步放开生育”后的生育意愿做了调查,结果显示,79%已育二孩的受访对象明确表示“不会再生”;同时,7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理想的孩子数量是两个;15%的受访者表示理想子女数量为三个或更多,而表示理想子女对象为一个的仅为7%。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认为,生育焦虑加重导致生育意愿下降,已经成为一个客观的现象。生意意愿下降与否取决于内外两方面因素。从外在因素看,经济条件、社会福利、环境支撑、家庭和社会关系、就业发展压力等,都会影响生育意愿。从内在因素看,社会发展使得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育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应对生育养育的时间、精力都显得不足。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生育观念尤其是生育价值观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自由发展、更加注重自我的价值实现、更加注重个体的品位生活,不再将自己的希望寄托在下一代身上。
46%对养老有压力
对此,董玉整分析认为:养老压力增加要辩证分析。一方面,上有长辈,抚养长辈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在医药费居高不下的现实面前,感到经济压力增大;另一方面,只有一个孩子时,养育孩子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投入相对较小,有了两个孩子后,养育孩子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投入相对较大,再去抚养老人感到压力倍增。
董玉整表示,还有一个方面也值得关注。现在人们生育子女的年龄不断增长,35岁以上的孕产妇越来越多。年龄越来越大,自己的养老问题也就越来越近了。现实中,养老机构少、养老环境差、养老资源不足、养老费用较高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也会成为人们感到养老压力的一个原因。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承受着对长辈和对自己的双重养老压力,形成了“养老焦虑”。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两年广东新增“二孩”182万人
专家分析,今明两年广东出生人口将增长,但之后或呈减少趋势
“全面二孩”政策已实施逾两年。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数据,去年我国出生人口1723万人,比2016年减少63万。但“二孩”出生人数增加,出生总人数明显高于“十二五”时期年均出生1644万人的水平,是2000年以来历史第二高值。“全面二孩”政策效应逐步显现。
去年全省新增人口20.2万人
据省妇幼卫生年报统计,2016年度(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全省住院分娩婴儿活产数181万人;2017年度(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为201.2万人,全省增加20.2万人,增幅11.16%。2017年度成为人口出生高峰年,符合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预期。
省全员人口数据库汇总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省常住人口“二孩”出生98.64万人,比2016年的83.22万人增加15.42万人,增幅达18.53%。2017年“二孩”出生人数约占当年住院分娩婴儿活产数的49%。与此相关的是,与2016年相比,2017年全省常住人口“一孩”出生人数为69.05万,同比减少8.94万,减幅达11.46%,下降幅度较大。
高龄产妇主要集中在珠三角
明年后全省人口增长或回落
数据显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全省出生人口总量同比有一定增长,但珠三角与非珠三角地区的增长率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珠三角地区增长较多,而非珠三角地区增长较少。
综合多方面因素,专家预计,今明两年,广东出生人口还会有一定增长,但之后会回落,出现出生人口增长拐点,在现有政策背景下,出生人口减少的趋势将无法逆转。
追问
两年后广东出生人口为何回落???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分析认为,影响广东“一孩”出生人口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全省常住人口育龄妇女年龄结构和婚姻状况结构发生了变化,已婚育龄妇女和女性初婚人数总体上呈递减态势:女性初婚人数从2012年的70.17万人下降至2017年的63.53万人;育龄妇女人数由2015年的2356.9万人下降至2017年的2293.1万人。
其次,婚姻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初婚和初育年龄不断延迟,导致“一孩”出生人数相对减少。专家指出,延迟结婚、推迟婚龄,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
再次,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育动机发生了很大变化。生活成本的提高,导致人们生育意愿下降、生育行为延缓、生育水平降低。
董玉整建议:要扭转出生人口减少的趋势,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配套衔接,将号召性的“鼓励”变为实质性的“鼓励”,真正解决群众生不起、养不起、生不了、带不了等“生育焦虑”问题,让群众生得了二孩、生得好二孩,在生育二孩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加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二孩妈妈对职业发展感到迷茫
9.82%
全职,已有规划
19.04%
想有规划,但无能为力
14.96%
全职,没什么规划
27.1%
在职,努力打拼
29.07%
在职,但对职业前景没什么想法
梅州市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法律主观: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 社会保险法 》,女职工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梅州生育津贴新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奖励假80天如何发放工资
80天奖励假工资由企业来承担。首先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发放生育津贴的产假并不包括80天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女职工享受奖励将期间的工资是不属于生育津贴,不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而是由企业承担。生育保险支付: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定产假外还可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只要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无论是基础性产假,还是地方的奖励产假,都应由生育保险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即五险。购买生育险的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发放,且产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发放;4、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等于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假期天数,凡符合规定98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5、产假期间工资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准,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出部分做扣除;6、另外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怀孕为由解雇职工,那职工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80天奖励假必须给吗?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定产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二胎后用不用上环结扎
按照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对夫妻合法地生育两个子女后,计生部门不应强求当事人落实上环结扎避孕节育措施。但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也可按自己的意愿要求上环或结扎。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广东省第三胎最新政策
2022年三胎政策具体如下:1、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不同地区补助的标准不一样。部分地区有三胎奖励比如四川攀枝花奖励500元/月,甘肃临泽奖励10000元/年;2、生育津贴。根据自己的平均工资计算,生育90天内由公司提交资料至社保局建档可以领取,直接打款至公司,再由公司发放至个人,需要2个月;3、一次性补贴。难产和多胞胎按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50%的标准进行补助,顺产和流产按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进行补助;4、医疗费报销。包括产物胡散前检查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三胎产假的规定如下: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三胎的产假有128天以上。北京、上海产假是158天,广东是178天。有些地区还新增了奖励产假的规定。如广东省三胎优惠政策就有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保胎假,需要医生开具证明提交给公司人事经批准后工资按病假发放;3、产前假,按工资8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经公司批准可以产前两个半月开始休;4、哺乳假,6个半月按公司8成发,若再延长按7成发;5、育儿假,宝宝在三周岁以内,北京、上海地区育儿假5天,广东育儿假1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做纯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罩氏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广东省三胎补贴标准
广东省三胎补贴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生育津贴8000元。申请材料包括户口本、结婚证等,可在当地卫计委、民政局办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广东省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三个子女,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生育津贴8000元。具体补贴标准如下:一、全面两孩政策生育家庭,且前两个子女至少有一个采取独生子女政策的,自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户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8000元;二、非全面两孩政策生育家庭,自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户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5000元。同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符合条件,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等,具体可向当地卫计委、民政局等部门咨询和办理。广东省三胎补贴有哪些申请条件?广东省三胎补贴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规定;二是家庭前两个子女至少有一个采取独生子女政策;三是已经自然生育第三个子女;四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以上条件都符合,即可向当地卫计委、民政局等部门申请补贴。广东省三胎补贴标准的实施,旨在鼓励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为广东追求人口发展方式转型、控制人口数量提供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补贴,以减轻一定的生育成本压力。同时,广大居民也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生育,做出正确的选择。【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十一条 鼓励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夫妇给予奖励和补贴。
深圳晚育产假规定2015
产假对于女性朋友来说是很重要的,由于分娩对于身体的伤害是很大的,而且新生儿的情况还很特殊,也需要妈妈的照顾,对于产假的长短,也影响到女性朋友对于身体和宝宝的照顾,那么 深圳晚育产假规定2015是多少 ? 深圳晚育产假规定2015 深圳晚育产假规定2015:关于晚育假,目前深圳地区的晚育可以增加30天假期。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哦,第二胎的怀孕女职工是不享受这个福利的。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此外再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所以晚育一共是有30天的,其中广东省15天+深圳15天。 关于独生子女假怀孕女职工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多35天的假期哦。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综上所述,如果女职工生育的是单胎的情况下:顺产98天假期。顺产+晚育128天假期。顺产+晚育+独生子女假163天假期。剖腹113天假期。剖腹+晚育143天假期。剖腹+晚育+独生子女178天假期。 晚育产假待遇有哪些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精彩推荐: 早孕反应 怀孕初期症状 怀孕多久能测出来 怀孕初期应注意什么 孕早期注意事项 哪种隔离霜适合孕妇用 怀孕初期如何预测胎儿性别 怀孕初期症状乳头有什么变化 40天b超单怎么看男女
深圳市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一、深圳晚育产假规定:关于基本产假、难产假(含剖腹)
基本产假是有98天的,剖腹增加15天。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关于难产假,有些怀孕女职工的公司规定是15天,有些是30天,为什么是这样呢?因为15天的规定是国家的,30天是广东省的,企业在执行的时候子要不低于国家规定都是可以的。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二、深圳晚育产假规定:关于晚育假
目前深圳地区的晚育可以增加30天假期。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怀孕女职工是不享受这个福利的。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此外再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所以晚育一共是有30天的,其中广东省15天+深圳15天。
三、年深圳晚育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如下:
顺产的,98天;
难产的,增加30天,即98+30=128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即生育双胞胎的产假天数为98+15=113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深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特别规定:实行晚育者(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