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1445644个。其中:住宿业100084个,餐饮业749023个,洗染服务业10363个,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339911个,洗浴服务业65198个,摄影扩印服务业9848个,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61232个;医院32000个;独立燃烧设施56654家(普查锅炉数161457台);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21331个,覆盖城镇人口5.69亿人。生活污水排放量343.30亿吨。生活源废气排放量为23838.72亿立方米。 1.全国排放情况化学需氧量1108.05万吨,总氮202.43万吨,总磷13.80万吨,氨氮148.93万吨,石油类(含动植物油)72.62万吨。2.重点流域排放情况重点流域生活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8.07万吨,氨氮47.00万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22.35万吨,总氮65.92万吨,总磷3.77万吨。 1.生活源废气排放情况二氧化硫199.40万吨,烟尘183.51万吨,氮氧化物58.20万吨。2.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总颗粒物59.06万吨,氮氧化物549.65万吨,一氧化碳3947.46万吨,碳氢化合物478.62万吨。 医疗废物产生量45.02万吨;无害化处置量39.42万吨,无害化处置率87.6%。医用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1434家医院拥有医用电磁辐射设备2073台;867家医院拥有4213枚放射源(密封放射源);26599家医院拥有56036台医用射线装置。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2094座,垃圾处理厂2353座,危险废物处理厂159座,医疗废物处置厂184座。各地区情况见下表:单位:个 地区 合计 污水处理厂 垃圾处理厂 危废处理厂 医废处置厂 北京市 156 132 19 1 4 天津市 38 25 9 4 0 河北省 183 91 77 6 9 山西省 148 57 79 0 12 内蒙古自治区 99 38 51 0 10 辽宁省 125 54 43 19 9 吉林省 77 20 52 2 3 黑龙江省 47 12 26 1 8 上海市 113 53 46 13 1 江苏省 438 322 68 43 5 浙江省 345 192 129 14 10 安徽省 277 49 222 2 4 福建省 309 60 242 1 6 江西省 111 15 90 1 5 山东省 341 228 88 9 16 河南省 182 119 55 0 8 湖北省 126 38 75 10 3 湖南省 156 25 118 6 7 广东省 418 211 171 18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9 14 89 1 5 海南省 28 7 28 1 2 重庆市 178 73 102 0 3 四川省 199 91 92 3 13 贵州省 33 20 10 0 3 云南省 135 44 88 1 2 西藏自治区 8 2 6 0 0 陕西省 61 19 34 2 6 甘肃省 58 27 29 1 1 青海省 44 6 36 0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23 11 10 0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5 39 179 0 7 合计 4790 2094 2353 159 184 垃圾、医疗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主要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85万吨,烟尘1.12万吨,氮氧化物1.41万吨。 污水处理厂污水年实际处理量210.31亿吨。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194.41亿吨,占92.5%;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设施)处理(不包括工业企业内仅处理本企业工业废水的处理设施处理量)12.90亿吨,占6.1%;其他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3.00亿吨,占1.4%。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590.58万吨,总氮28.82万吨,总磷4.53万吨,氨氮37.62万吨,石油类4.29万吨,挥发酚463.81吨。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重金属削减量0.12万吨。 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46万吨,氨氮3.22万吨,总磷456.85吨,石油类409.32吨。垃圾填埋量1.53亿吨(占全国垃圾处理量的90.5%)。其中:无害化填埋量8592.92万吨,简易填埋量6726.82万吨。无害化填埋场已填埋量3.75亿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20.9%;简易填埋场已填埋量4.29亿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30.5%。垃圾焚烧处理量1370.80万吨,占全国垃圾处理量的8.1%。 危险废物处置厂设计处置能力1.13万吨/日,危险废物实际年处置量117.42万吨;其中焚烧处置量50.37万吨,占全国危险废物处置量的42.9%;填埋处置量31.50万吨,占26.8%。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中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作出第一次修改,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目前,国务院正在依据新的《统计法》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中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作出第一次修改,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目前,国务院正在依据新的《统计法》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
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不包括
不包括省政协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什么是统计调查?它在整个统计研究中占有什么地位
统计调查亦称“统计观察”,有组织地搜集各种统计资料的工作。举足轻重的地位。按调查的组织方式,可分为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门调查;按调查对象的范围,可分为全面调查(对调查对象的全部单位进行登记)和非全面调查(包括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按调查时间的连续性,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按取得调查资料的具体方式,可分为报告法、直接观察法和采访法等。应根据调查对象特点制定调查方案,如实反映,确保统计资料准确、全面。一个完整的调查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查目的,明确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确定调查项目,选择调查方式方法,规定调查地点、时间及调查的具体措施。1、调查目的:调查目的要符合客观实际,是任何一套方案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行动的指南。2、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调查对象即总体,调查单位即总体中的个体。3、调查项目:即指对调查单位所要登记的内容。
在我国统计调查体系中普查占什么地位?
基础地位。 根据查询百度百科显示:1994年国务院颁发文件,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所以普查在我国统计调查体系中占基础地位。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全面准确地了解某项重大国情国力状况,针对某类统计总体的全体单位,按照统一的普查方案和工作流程,在统一的标准时点,组织开展的大规模、一次性的全面调查。按照普查的组织实施主体,我国普查的种类既包括政府统计的周期性普查,也包括部门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专项普查,如原环境保护部开展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原文化部开展的全国文物普查等。本文主要阐述我国政府统计的周期性普查。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政府统计中有关的统计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统计规章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这些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法规”栏目查找,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tjfl/。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3、《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订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是很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而且有利于保障国家核心秘密统计资料的安全。今后凡是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各报刊、杂志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就是( )的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就是惩罚事实统计原则。知识扩展:1.惩罚事实统计原则的定义惩罚事实统计原则是指在统计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时,要以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事实为基础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信。统计行政处罚的目的与意义统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监督执法、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建设。通过统计行政处罚情况,可以及时了解违法犯罪情况,发现问题,加强监管。2.统计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统计违法行为能够反映社会治安状况和法治水平,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建立健全统计机制与体系为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健全统计机制和体系,明确统计的范围、方法和程序。3.数据共享与信息交换在统计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时,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需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个人隐私在统计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时,需要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泄露个人敏感信息,避免滥用统计数据。4.加强统计人员培训与能力提升统计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涉及复杂的统计技术和法律法规,需要统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加强培训和提升水平。推动信息化与数字化进程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统计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可以更加高效和准确。结论:惩罚事实统计原则是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统计工作中,要坚持以实际事实为依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信。通过建立健全统计机制和体系,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推动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
哪些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3、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4、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5、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6、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7、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9、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10、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11、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12、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13、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法律分析: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
有机污染源、无机污染源、热污染源、噪声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病原体污染源和同时排放多种污染物的混合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污染源分为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指烟道、烟囱、排气筒等排放场所。它们排放的废气中既包含固态的烟尘和粉尘,也包含气态和气溶胶态的多种有害物质。如发电厂的燃煤烟囱,钢铁厂、水泥厂、炼铝厂、有色金属冶炼厂、磷肥厂、硝酸厂、硫酸厂、石油化工厂、化学纤维厂的大工业烟囱等。流动污染源主要指交通车辆、飞机、轮船等排气源,其排放废气中含有烟尘、有机和无机的气态有害物质。一次污染物:由污染源释放的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或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污染物。二次污染物:排放物质在一定环境条件下产生的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化学反应,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扩展资料生活污染源主要包括城市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污泥、餐饮业的排放物等。其调查内容包括:?①城市居民人口总数、总户数、分布、密度、居住环境等。?②用水与排水:用水与排水设备状况、用水量、排水量、排水中污染物含量、种类。?③城市垃圾:种类、数量、垃圾点分布、占地面积等。?④供热方式及民用燃料种类构成、年使用量、使用方式。?⑤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状况:处理厂数量、位置、工艺流程、基建投资、运行费用、 处理效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以法律手段保护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也包括人们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1、自然环境主要是指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2、人造环境是指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和居民点等,有了环境法,就可以对那些破坏环境的集体或个人予以制裁,使环境保护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1、规定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2、规定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规定保护环境的措施;4、规定国家管理环境的制度和机构;5、规定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追查责任的程序。国家通过制订各种环境法规,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并严格地贯彻执行,从而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我国制定了哪些法律来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我国现行主要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2、《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5、《.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