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大党章的简介
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突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作用,坚持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保持党章整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或补充完善。十六大对党章作了几项重要修改,第一、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第二、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第三、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第四、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新内容。第五、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第六、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第七、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第八、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第九、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第十、首次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
十七大 党章主要内容
1、党章总纲增写了关于科学发展观的表述。增写的第七自然段表述为: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同时,党章总纲和条文部分的其他修改,也都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2、党章总纲在总结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时,增写了第八自然段,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写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党章总纲第九自然段在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现阶段奋斗目标时,增写了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内容,并在总纲第十四至十七自然段,分别论述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时,党章总纲第九自然段还增写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内容。
4、党章总纲把党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最后一句修改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样修改,使党的基本路线表述更加全面。对阐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3个自然段作了适当补充,增写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的内容。增写“促进港澳长期稳定”。
5、为体现党对人民军队建设的新要求,党章总纲第十八自然段增写了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的内容。党章总纲第十九自然段第一句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增写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容。党章总纲第二十自然段在统一战线构成的表述中增写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根据“一国两制”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要求,增写了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内容。党章总纲第二十一自然段增写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内容。
6、在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中,增写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强调要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党的领导的自然段增写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容,明确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
7、第一章第三条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补充,第一款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第六章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写了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第二款中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修改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第五款增写了加强道德修养的内容。
8、第二章对党的组织制度作出了3项新规定。一是第十条第四款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二是第十一条增写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内容。三是第十三条增写了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内容。
十六大党章修正的主要内容有
法律分析:1、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2、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3、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4、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新内容。5、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6、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7、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8、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9、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10、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十八大中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十八大中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的内容: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道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建设发展: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正视党面临的考验和风险,重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实践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新要求。适应新的形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切实做到求真务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大会同意把这些新成果、新认识、新要求充实到党章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中,使党的建设的主线、总体布局、总体目标更加完善,有利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十八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
法律分析:十二大党章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规定了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规定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规定了党员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规定了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十二大党章规定必须坚决实现三项基本要求:第一,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十二大党章第一次完整地规定了党的领导原则,即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十二大党章对党员的义务作了比以往党章都更为充实的规定,并恢复了党员权利的条文,对党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十二大党章对党的干部作了专门的规定,提出了党的干部的基本条件。十二大党章是党的建设史上最完备的一个党章。法律依据:《关于十一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规定了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规定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规定了党员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规定了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十二大党章规定必须坚决实现三项基本要求:第一,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十二大党章第一次完整地规定了党的领导原则,即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十二大党章对党员的义务作了比以往党章都更为充实的规定,并恢复了党员权利的条文,对党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十二大党章对党的干部作了专门的规定,提出了党的干部的基本条件。十二大党章是党的建设史上最完备的一个党章。
十六大党章规定的党的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十六大党章规定的党的纪律处分有
法律分析: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还有什么
法律分析:还有: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中共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制度中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按照新党章的规定,“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是:1、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2、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个人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3、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4、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共产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扩展资料:在总结抗战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六届六中全会分清了路线是非,加强了纪律建设,特别强调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明确提出“四个服从”。七大以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纪律,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坚持“四个服从”使我们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有力,确保了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这是我们党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形成的优良传统。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四个服从”的由来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保证党内生活“四个服从”是什么?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
法律分析:《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的十二大新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思想路线是
党的十二大新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十二大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在现阶段,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依据这条思想路线,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调查研究现实情况,解决国内和国际事务中提出的新问题,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扩展资料:十二大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在一切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共产党员只占全国人口中的少数,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祖国日益繁荣富强,直至最后实现共产主义。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明确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共十六大党章的介绍
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颁布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通常简称为中共十六大党章,中共十六大章程或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 。十六大党章是在新世纪我们党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也是在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党章。
中共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制度中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中共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制度中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扩展资料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这是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共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全国党代会。中共六大选择在国外召开,主要是迫于处于低潮的中国革命和国内错综复杂的形势。随着蒋介石、汪精卫相继背叛革命,国民党反动派疯狂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党员干部被杀害,有的地方整个党组织被瓦解,革命群众团体被查封,有组织的工农运动不复存在,革命力量受到了极大摧残,共产党的活动转为地下秘密状态。为总结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解决党内思想混乱、组织涣散问题,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党中央组织代表前往莫斯科,召开中共六大。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共十五章、五十三条,其中“党的纪律”作为单独章节,共有两条,此外还有一些强调党的组织纪律的条款分散在“党的组织系统”等部分。大革命后期,不少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都是在五卅运动后发展和建立起来的,缺乏牢固的组织基础和革命锤炼,各级组织软弱无力。大革命失败后,在白色恐怖下,不少意志薄弱的党员纷纷脱党,甚至叛变,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因被出卖而被捕牺牲,党员数量骤减至1万多人。这一时期,在“左”倾盲动错误指导下,又强调党员队伍的“唯成分论”,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党员“征收”运动。很多地方的入党基本条件和要求被降低,一些基层组织甚至提出“只要是受过豪绅地主打击的,便认为是好同志”,最后发展成为“对于工农分子无条件吸收”。至六大前夕,党员数量从1万多人增长到4万多人,而党员质量不容乐观,入党动机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入党的神圣性和个人斗争的坚决性。在“左”倾错误影响下,党在组织和思想上存在极端自由选举、平均主义等错误思想,党内上下级、党群关系松散,极大降低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而,强调健全党的组织、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既听取下面意见又尽可能避免极端民主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原则呼之欲出。在此背景下,六大党章在第七条中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是“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并且要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这是中共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原则。大革命失败后,陈独秀对大革命失败的原因、共产国际的态度、中国革命的形势等方面与中共中央产生了严重分歧,并拒绝出席中共六大。实际上,大革命失败后对共产国际有不满情绪的并不只是陈独秀一人,这种情绪在当时存在一定的市场。鉴于党内存在严重的思想上的分裂,加上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受到共产国际的直接影响,党章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同时规定在共产国际等未作出决议时党内可以自由讨论,一旦作出决议,全党须执行。该规定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特别是对共产国际的服从,对于统一全党思想、提升全党行动力,克服陈独秀对党的组织建设的不良影响具有积极意义。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纪律上的处分”强调由党纪来处分。同时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细化为对团体和对个人两种,对于团体,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给予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查看,这样就区分了对象,明确了处分程度。中共六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修订党章,在纪律规定方面的突出贡献在于首次明确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服从,对犯错误的党的一级组织和党员的处分程序和办法,对在严酷环境下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十六大党章
十六大党章规定的党的纪律处分有
法律分析: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