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船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时间:2024-08-20 13:00:18编辑:揭秘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渔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在中国管辖水域或在公海上营运的渔业辅助船;
  (三)在我国建造、修理并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是依照本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第四条 经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船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第五条 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检验不妨碍符合本规定宗旨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第二章 渔业船舶检验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引进外国或港、澳、台渔业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
  (三)营运中渔业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一)、(二)项的捕捞作业船,申请检验者应具有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除外)。第七条 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检验外,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
  (三)检验证书失效的;第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渔船检验机构应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十条 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须经渔船检验主管机构认可后方可装船。第三章 检验管理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制度及技术要求由渔船检验主管机构制订,经农业部批准后施行。第十二条 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依本规定执行公务时,有关方面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渔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农业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渔船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时,可提请渔船检验局作出最终裁决。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或擅自涂改检验证书;不得擅自变更渔船检验机构核定的载重线。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 伪造、擅自涂改检验证书和变更船舶载重线或以欺骗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渔船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其相应的证书,且责令其重新检验,并可处以相应检验费一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渔船检验机构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渔船:指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的生产船舶。
  (二)渔业辅助船: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三)渔业船舶:上述渔业辅助船和渔船的统称。第二十条 本规定不适用下列渔业船舶: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
  (二)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
  (三)按照渔业船舶登记章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船检局(ZC)和中国船级社(CCS)的区别

一、职能不同:1、中国船检局(ZC)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2、中国船级社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服务,以及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开展法定检验和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二、分支机构不同:1、中国船检局(ZC)总局设在北京,在长江及沿海地区的主要港口设有办事机构。2、中国船级社设有80多个分支机构,覆盖国内外主要港口,形成了遍布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的全球服务网络。目前,接受了34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代行法定检验。三、服务不同:1、中国船级社不仅在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工业产品领域从事提供检验业务,还在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大型钢结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认证、审核、监理、检测、评估、试验、咨询、培训等服务。2、中国船检局(ZC)对修造和营运中的船舶、制造中的主要船用设备和材料以及到达中国港口的外国船舶执行国家规定的检验;办理国内外船舶的入级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间的协议,代表中国政府签发各该公约或协议规定的船舶证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检局(ZC)和中国船级社(CCS)的区别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开心]中国船检局(ZC)和中国船级社(CCS)有三大区别,1、职能不同;2、分支机构不同,3、服务不同。中国船检局(ZC)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中国船级社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服务,以及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开展法定检验和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摘要】
中国船检局(ZC)和中国船级社(CCS)的区别【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开心]中国船检局(ZC)和中国船级社(CCS)有三大区别,1、职能不同;2、分支机构不同,3、服务不同。中国船检局(ZC)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中国船级社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服务,以及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开展法定检验和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回答】


中国船检局(ZC)和中国船级社(CCS)的区别

一、职能不同:1、中国船检局(ZC)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2、中国船级社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服务,以及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开展法定检验和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二、分支机构不同:1、中国船检局(ZC)总局设在北京,在长江及沿海地区的主要港口设有办事机构。2、中国船级社设有80多个分支机构,覆盖国内外主要港口,形成了遍布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的全球服务网络。目前,接受了34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代行法定检验。三、服务不同:1、中国船级社不仅在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工业产品领域从事提供检验业务,还在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大型钢结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认证、审核、监理、检测、评估、试验、咨询、培训等服务。2、中国船检局(ZC)对修造和营运中的船舶、制造中的主要船用设备和材料以及到达中国港口的外国船舶执行国家规定的检验;办理国内外船舶的入级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间的协议,代表中国政府签发各该公约或协议规定的船舶证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船级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第二章 初次检验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第三章 营运检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二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 检验业务范围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第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渔业船舶检验:
  (一)A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
  (二)B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渔业船舶及相关船用产品的检验;
  (三)C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渔业船舶的检验;
  (四)D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12米以下渔业船舶的检验。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技术条件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核定。省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业务范围核定前,应当初步划分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统一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业务范围核定。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重新核定。第四章 强制检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技术监督服务活动。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确保检验完成时,图纸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与图纸相符、证书与实船相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强制检验应当通过核查、审查、检查(包括抽查、详细检查、检测或试验等)方式对有关检验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确认。第十五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
  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第十六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世界主要船舶检验机构有哪些

船级社(英语:Classification society,或称验船协会、有时统称为验船机构)是一个建立和维护船舶和离岸设施的建造和操作的相关技术标准的机构。通常为民间组织。

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英国劳氏船级社。此后一些国家相继成立了船级社,如美国船舶局、挪威船级社、法国船级社和日本海事协会等。

船级社主要业务是对新造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者给予船舶的各项安全设施并授给相应证书;根据检验业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受本国或他国政府委托,代表其参与海事活动。有的船级社也接受陆上工程设施的检验业务。

世界主要船级社有:

1、英国劳氏船级社 LR

2、法国船级社 BV

3、意大利船级社 RINA

4、美国船级社 ABS

5、挪威船级社 DNV

6、德国劳氏船级社 GL

7、日本海事协会 NK

8、希腊船级社 HR

9、俄罗斯船舶登记局 RS

10、波兰船舶登记局 PRS

11、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 JR

12、保加利亚船舶登记局 BKR

13、中国船级社 CCS

14、捷克船舶登记局 CSLR

15、韩国船级社 KR

16、印度尼西亚船级社 BKI

17、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 RN

18、印度船级社 IRS

19、克罗地亚船舶登记局 CRS


上一篇:腾科it教育集团,深圳有哪些好的IT培训学校?

下一篇:多啦a梦剧场版,哆啦A梦剧场版共多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