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

时间:2024-08-05 15:15:03编辑:揭秘君

回收报废车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一、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二、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三、车主持有《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四、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五、车主持《变更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回收报废车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二、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详细法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法规如下: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报废车辆回收新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日前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也是2001年来,中国首次对报废汽车回收规定进行大调整。按现行规定,为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成为“马路杀手”,报废机动车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等零部件,即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原料回炉,价格参考废旧金属处理。“五大总成”是指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但是根据报废汽车回收新规,这些零部件如果满足条件,可以卖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重新使用,回收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确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版即将出台,修改后的办法将允许报废“五大总成”销售给再制造企业进行再制造。
一、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二、私人收报废车是否合法呢
依据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个人是不得从事报废车辆回收活动的,所以个人收报废车辆是违法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办理报废汽车回收公司需要办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报废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五十四条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因产品技术升级、更新换代或者主要技术性能低于使用维护要求,丧失储备价值的,可以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中央和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改变用途或者报废获得的收益,应当上缴本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办理报废车辆回收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报废车辆回收需要的手续如下:1、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3、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车辆报废申报流程如下:1、车主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2、然后到登记受理岗申请,开具并填写汽车报废通知书;3、车主持车辆报废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进行车辆分解;4、车主持变更表、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分解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并回收车牌,上报登记审核。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表

截至2020年,报废汽车的价格在400元-600元之间,报废汽车的价格主要受到车型以及重量的影响而有所不同。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即: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收购报废汽车的定价,需依据汽车本身钢铁含量,参照当地废钢铁市场收购价格,加上合理的拆解、托运费用计价。因而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由于获利相对较少,同时也由于正规拆解企业的回收价格低廉,按照国家的报废车回收规定,正规企业回收报废车价格按重量计算,小轿车收购价一般在600-800元之间。扩展资料:1、对于汽车如果经过维修或者是调整仍然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经调整和维修仍不符合机动车上路安全的;在检验有效期满后的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中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达到一定年限的则会强制进行报废。2、如果年检没有通过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车辆就会被强制报废。现在对私家车的规定是1-6年每两年检测一次,第7年到15年是每年检测一次,15年之后是每半年检测一次。如果在3个检测周期内车辆没有通过或者未按时进行年检,车辆就会自动被强制报废。

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表

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表如下:1.废旧轿车:2000元至3500元/辆。2.废旧重型载货车:3000元至5000元/辆。3.废旧中型载货车:2500元至4000元/辆。4.废旧轻型载货车:1800元至3500元/辆。5.废旧微型载货车:1000元至2500元/辆。6.废旧大型载客车:4000元至5000元/辆。以上是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表供您参考,具体价格请咨询回收人员。【摘要】
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表【提问】
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表如下:1.废旧轿车:2000元至3500元/辆。2.废旧重型载货车:3000元至5000元/辆。3.废旧中型载货车:2500元至4000元/辆。4.废旧轻型载货车:1800元至3500元/辆。5.废旧微型载货车:1000元至2500元/辆。6.废旧大型载客车:4000元至5000元/辆。以上是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表供您参考,具体价格请咨询回收人员。【回答】


报废车回收电话多少?

报废咨询电话:13077770056。相关标准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 ,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报废车

车辆报废回收多少钱

亲[微笑],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车辆报废回收多少钱。私家车报废价格是2000元:1、根据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强制报废。新规实施后,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价格将会有所提升。这也会直接导致二手车市场价格的上涨;2、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六年需要两年检测一次,第七年到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与私家车6年检车一次,是否冲突。十五年之后需要半年检测一次。也就是说一辆全新的小车在连续三次(六年时间)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检;3、而购买了超过十五年的旧车, 连续三个检测周期(一年半时间)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 如果车主驾驶者未年检的车辆上路 。将会得到罚款200元,驾驶证扣三分的处罚。[大红花][鲜花][心]【摘要】
车辆报废回收多少钱【提问】
亲[微笑],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车辆报废回收多少钱。私家车报废价格是2000元:1、根据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强制报废。新规实施后,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价格将会有所提升。这也会直接导致二手车市场价格的上涨;2、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六年需要两年检测一次,第七年到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与私家车6年检车一次,是否冲突。十五年之后需要半年检测一次。也就是说一辆全新的小车在连续三次(六年时间)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检;3、而购买了超过十五年的旧车, 连续三个检测周期(一年半时间)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 如果车主驾驶者未年检的车辆上路 。将会得到罚款200元,驾驶证扣三分的处罚。[大红花][鲜花][心]【回答】


废旧汽车回收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开办报废车回收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报废汽车回收许可证。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车辆报废回收公司都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车辆报废回收公司需要满足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等条件,可以办理车辆报废回收公司。除此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报废车如何回收

报废车如何回收1、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3、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4、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5、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6、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怎么回收报废车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摘要】
怎么回收报废车【提问】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回答】


汽车报废怎么办理

汽车报废流程: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解体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受理后出具注销证明。【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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