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泉网

时间:2024-08-05 14:18:05编辑:揭秘君

金泉网怎么样?值得信赖吗

我也被金泉网的的骗了。金泉网全是些大骗子。我花了,一共3600多。叫他们做个网站,然后那个域名本来是说好的,一级域名的。可是付了钱以后,自己给我乱搞的.设计的网页完全不按照我的风格。后来我要求更改。然后就失踪了,全部都点打电话不理我。到现在这个网站才做了一半。我报了警,那边的警察也不受理。而且那些网上的报警电话,个个都打不通。找相关部门投诉也没有结果。我一向都相信别人的,但是,遇到金泉网这种骗子,彻底打击了我对网络的信任。大家千万不要选择,这些骗子公司


金泉网的企业介绍

金泉网于2004年1月1日正式上线,是国内优秀的B2B电子商务运营商。金泉网以生意通会员、商业搜索服务为核心业务,为中国数千万中小企业提供网上综合信息服务。客户与用户之间通过生意通和商业搜索排名,快速准确访问所需的商业信息,并达成生意。金泉网的实用性及精准性,赢得了众多网民和客户的信任。 经过10年多的快速发展,金泉网已经发展成为拥有1000多万注册会员,超90万生意通商铺、18万付费会员、30余家代理公司的大型互联网企业 。2012年5月,金泉网总部移师江苏扬州,办公面积近5000㎡,环境优美,配套齐全,是互联网从业人士实现抱负的理想平台。2013年12月9日,金泉网正式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金泉网此次成功登陆伦敦证交所,也是扬州首家在英上市企业。金泉网一直孜孜不倦地追求技术创新和提升客户体验,致力于打造国内领先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未来,金泉网将继续秉承“诚信、拼搏、创新、敬业”的企业理念,不断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新的价值。

金泉网贷款是真的吗

不是真的。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及缴纳任何费用,以免被骗!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骗子威胁到法院起诉赔偿违约金的低级诈骗手段更是纯属无稽之谈,无需任何担心。警惕网络上发布的各种虚假贷款和办理大额信用卡信息的骗局。网上各种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类公司发布的所有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办理信 用卡的信息都是低级骗局,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并按捺手印,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交纳保险费、支付首月利息、缴纳履约费、保证金、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开卡费等等,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甚至要求你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一定的现金,然后绑定骗子的手机号码等低级诈骗手段,殊不知这种手段会骗光你账户上所有的钱。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把你拉入黑名单、并威胁起诉你违约、赔偿巨额违约金等等,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

金泉保险网骗了我加入他们 花了好多钱 如何退款

你好。建议大家不要加入金泉保险网。退款一事较难处理,我的还在处理中。
我是广东地区国寿的,年前1月份也交了6800元年费,但是他们提供的增员和客户资源并没有经过沟通筛选。随便找几个名单推荐给你。非常会忽悠。记住,金泉保险网是厦门三和一网络科技公司的网站。金泉网是上市公司, 而金泉保险网只是金泉网的代理商,并非同一家公司的子公司。他们就是用这一点与客户混淆概念。加入之后,才告诉你,客户名单分个什么一二三类客户。事前不和客户说明清楚。我加入后,才发现所提供的客户名单和增员名单都是简单筛选的(未作沟通,没有提供客户具体保险意向),提供的资源根本没有经过电话沟通确认有意向。模式听起来好,帮你作预先沟通和筛选,其实根本做不到。
加入不到1个月,不仅业务人员不接电话,而且他们的所谓主管也不接电话。合同条款第七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以合同上的服务费为限。”交费前,说凭这条不满意可以退款。其实根本不行。因为这条没有明确责任,对客户而言,举证较为困难。大家有类似情况的不要加入金泉保险网,有类似遭遇的可以致电0595-86722718金泉网投诉电话,直接找他们的服务提供商投诉。或者拨打0595/0592-12348法律援助热线起诉他们,也可以直接拨打当地工商局投诉0592-57811185。也建议大家把金泉保险网客服与你们的聊天记录截屏保存,重要信息让他们以文字回复给你。不要用语音或者电话沟通。以免上当受骗。还有他们提供的工号并不能证明他们是金泉网的子公司。是代理商都会提供工号。千万不可信。
我与金泉保险网的纠纷还在处理中,未完结。我们保险代理人要清醒,要齐心,一起防止类似事情再发生。


金泉网能在百度做推广信息,真的假的?

金泉网是个骗人的公司,是专门骗人做网站建设百度推广的,没成交之前,喊哥啊姐啊,王经理张经理的喊着你,天天给你发微信,打电话,就为了给你洗脑,让你交钱,等你钱交了之后,找他们问排名效果就比登天还难,排名能上去,是因为被客户催的天天发帖子,纯属是偶然,百分之九十九的客户交的钱就跟扔在水里一样,什么都没有。
等网站时间快到了,你的业务员就会勤快的找你续费了,让你再相信他一次什么,又或者是金泉网别的业务员联系你,让你在他那续费,跟你说是因为你原来的业务员不上心,才没做好!各位,千万不要相信这样的鬼话,所有的金泉网业务员都一样,没有好的,就是为了跟你要钱,再扔给你一个套模板什么用都没有的废网站,那些网站的点击率都是业务员为了要钱,自己刷出来的。
那些百分之一,百度关键词排名上去的人,前面那么多百度竞价,正规大公司的排名,会点在后面的排名?就算点进去,谁会在百度上不知名网站里买东西做交易。
要做百度排名就去找正规的大公司,不要相信这些名气都没有的小公司,全是靠业务员嘴皮子吹出来的。
我原本是金泉网的员工,我在里面待过一段,感觉良心很过不去,所以选择了辞职,如果有金泉网的业务员正在联系你,你可以去网上搜搜那些受害者发的帖子。如果没有,也转发一下,防止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条款有哪些内容

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条款有哪些内容
为解决买家在退货中由于运费支出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针对网络交易的特征,适时推出退货运费险产品,也简称 “退运保险”。
为解决买家在退货中由于运费支出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针对网络交易的特征,适时推出退货运费险产品,也简称 “退运保险”。退货运费险(买家)现阶段仅针对淘宝网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买家可在购买商品时选择投保,当发生退货时,在交易结束后72小时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对买家的退货运费进行赔付。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网络购物(以下简称“网购”)所发生的运费。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网络购物所发生的运费分为买方支付的运费和卖方支付的运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为实际承担网购运费的一方。
第四条 投保人可以为以下三者之一:
一、网购的买方;
二、网购的卖方;
三、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网络购物行为发生后,因实物与网上展示不符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的其他理由,买方或收货方在买卖双方约定的退货期间内退货,且卖方允许买方或收货方退货并承诺返还货款,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退货运费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买卖双方未就退货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的退货行为;
(七)因承运方的责任造成的网购物品本身的损失和损坏;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所购买物品的本身损失、损坏;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是指与网络购物所发生的实际运费等同的价值。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与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交纳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发生退货物品的网络购物交易记录和交易订单编号;
(四)购买物品的物流信息及运单跟踪记录(记录有物流公司的名称、买卖双方信息、运单编号等);
(五)被保险人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并将保险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当事人均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短期月费率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日比例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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