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的面积是多少万平方公里
全省陆地(主要包括海南岛和三沙群岛)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南岛陆地面积3.39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森林面积2041333公顷。海南省的行政区域包括海南岛、三沙群岛(西沙、中沙、南沙)的岛焦及其海域。
海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海南,简称“琼”,位于中国最南端。全省下辖4个地级市,5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2016年末常住人口917.13万人。海南全省陆地(主要包括海南岛和西沙、中沙、南沙群岛)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海南岛是仅次于台湾岛的中国第二大岛,海南省是中国国土面积(含海域)第一大省。
海南省有多少平方公里?
海南省陆地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南岛3.39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南岛轮廓形似一个椭圆形大雪梨,地势四周低平,中间高耸,呈穹隆山地形,以五指山、鹦哥岭为隆起核心,向外围逐级下降,由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等地貌构成。海南属热带季风气候,全年暖热,雨量充沛。 截至2019年末,海南省辖4个地级市,5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地理环境:海南省位于中国最南端,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对,东濒南海与台湾省相望,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海南岛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08°37′—111°03′,北纬18°10′—20°10′之间,岛屿轮廓形似一个椭圆形的大雪梨,长轴作东北至西南向,长约290公里;西北至东南宽约180公里。西沙群岛地理位置介于北纬15°46′—17°08′,东经111°11′—112°54′之间;南沙群岛地理位置介于北纬3°35′—11°55′,东经109°30′—117°50′之间;中沙群岛地理位置介于北纬13°57′—19°33′,东经113°02′—118°45′之间。
海南有多大
海南的面积是3.54万平方公里。海南,别称琼崖、琼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隔北部湾与越南相对,东面和南面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为邻,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海南岛地处热带北缘,属热带季风气候,素来有“天然大温室”的美称,这里长夏无冬,年平均气温22~27℃,大于或等于10℃的积温为8200℃,最冷的一月份温度仍达17~24℃。年光照为1750~2650小时,光照率为50%~60%,光温充足,光合潜力高。海南特产海南特产有文昌鸡、海南椰子、和乐蟹、海南粽、福山咖啡、椰子粉、椰岛鹿龟酒、黎锦、三亚火龙果、海南椰子饭、三亚芒果、海产干货、文昌凤梨、永兴黄皮、永兴荔枝、海南菜包饭、榴莲糖。海南文昌鸡是海南文昌地区比较知名的特产,这是海南的优良鸡种,具有500多年的历史。文昌鸡是中国最佳的食用型鸡种,体型肥圆、脚胫细短,制作成白切鸡,深受大众喜爱。文昌鸡是海南地区的四大名菜之首,皮薄骨酥、肉质香嫩、色香味俱全,以白切为主。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海南
海南岛有多大?
海南岛一圈是653公里。海南岛的环岛快铁全线约653公里,途经12市县,覆盖该省87.3%人口,海岸线长度在1528公里。海南岛凭借良好生态环境和一年四季皆可骑行的气候优势,环岛骑游在海南日益兴起。不但岛内旅行社开始策划包装骑游产品,就连骑游最为成熟的台湾,也开始把海南作为骑游天堂在岛内热推。海南岛的地理环境海南省位于中国最南端,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对,东濒南海与台湾省相望,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海南省全省陆地总面积3.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南本岛面积3.39万平方公里。海南岛四周低平,中间高耸,以五指山、鹦哥岭为隆起核心,向外围逐级下降。山地、丘陵、台地、平原构成环形层状地貌,梯级结构明显。
海南省的面积有多大
海南省陆地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南岛3.39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海南岛地势为中部高四周低,中间高耸,呈穹窿山地形,以最高峰五指山(1867米)、鹦哥岭(1811米)为隆起核心,向外围逐级下降,由山地、丘陵、台地、平原构成环形层状地貌,梯级结构明显。海南岛比较大的河流大都发源于中部山区,组成辐射状水系。海南是全国唯一的黎族聚居区,黎族颇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和风情。
海南省的面积是多少?
海南省陆地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南岛3.39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海南岛地势为中部高四周低,中间高耸,呈穹窿山地形,以最高峰五指山(1867米)、鹦哥岭(1811米)为隆起核心,向外围逐级下降,由山地、丘陵、台地、平原构成环形层状地貌,梯级结构明显。海南岛比较大的河流大都发源于中部山区,组成辐射状水系。海南是全国唯一的黎族聚居区,黎族颇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和风情。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第四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
(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
(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动工开发日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不明确的,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第八条 闲置土地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宗地面积进行认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分割发证的,应当按照分割后的土地面积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按照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第十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认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认定。
已投资额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总投资额、已投资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闲置土地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将调查核实后的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以下统称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四)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行政行为引起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规定》分门别类的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对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二是置换土地。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年限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三是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四是临时安排使用。因政府原因造成项目尚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导致土地闲置的,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期间,可以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其闲置土地。五是协议有偿收回。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非政府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这些规定结合闲置土地的不同前提和情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现有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增强了闲置土地处置的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第四条 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第二章 土地权属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
(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
(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
(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
(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六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六十条》实施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六十条》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使用至申请确权时或者土地权属争议发生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依照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因村、队、社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因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因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有证据证明属于国家或者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以外,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土地确定所有权。第七条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已满20年的,应当确定土地所有权归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此期间原所有者以书面形式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使用的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不满20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土地归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情形确定所有权归属:
(一)申请土地确权前没有争议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正在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申请土地确权前已经发生争议的,根据争议各方使用争议地的使用现状、使用时间长短、生产活动习惯、人口数量、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距离远近等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土地所有权。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第四条 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第二章 土地权属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
(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
(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
(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
(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六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六十条》实施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六十条》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使用至申请确权时或者土地权属争议发生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依照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因村、队、社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因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因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有证据证明属于国家或者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以外,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土地确定所有权。第七条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已满20年的,应当确定土地所有权归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此期间原所有者以书面形式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使用的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不满20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土地归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情形确定所有权归属:
(一)申请土地确权前没有争议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正在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申请土地确权前已经发生争议的,根据争议各方使用争议地的使用现状、使用时间长短、生产活动习惯、人口数量、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距离远近等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土地所有权。
海口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法律主观:土地出让金 收取标准: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 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土地使用权 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海口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法律主观: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如下: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不低于40%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全部地价的40%计算;有异议的按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价的40%计算。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