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兵员动员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战时兵员动员是一种军事制度,有总体战的色彩,将有潜在军事能力的人力物力编管,战争时迅速动员投入的制度。例如有军事技能的人力(曾从军过、有专长的人、受过训的成年男性女性等)和有军事价值的建筑与设备(各式车辆、运输飞机、机械工厂、燃料等)都在后备列管范围;战争期间开始被指派生产粮食、武器和弹药,后备力量除前线人力不足时支援作战之外,也负责后方游击战、安全部队训练等防务工作,战争结束、非战时则编为预备役,回归民间生产力。扩展资料:历史府兵制是中国西魏时开始出现的一种兵役制度,宇文泰建立于大统年间,北周、隋、唐初继续沿用。中期被武则天破坏之后,直至唐玄宗天宝年间取消,改而实行募兵制,前后历时约二百年。后来的朝代有相似的制度。府兵制的特点可以简单概括为: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兵不识将,将不知兵。六镇大起义后北魏内乱,分为东魏与西魏,西魏大统八年(542年)权臣宇文泰将关中地区的六镇军人编成六军,宇文泰为全军统帅。后经过不断编整直到大统十六年,已建立起八柱国、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的组织。北周改府兵军士为“侍官”,成为皇帝的亲军,一人充员府兵,全家皆编入军籍。隋文帝杨坚开皇十年(590年)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成为“兵农合一”的制度。唐初承袭隋制,初置十二军。府兵制过去说来被认为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至唐朝后期,均田制被破坏,而且边患日深,机动性极强的北方骑兵入侵也要求唐朝军队作到兵将合一,能远征、能于边境长期驻防。故府兵制难以继续推行下去,终被取消。近年研究成果发现,府兵制及均田制的破坏同为唐代中央政府对于人口流动、户口资料的掌握能力下降所造成的结果。这点和现代后备制度重视户籍制度的特点不谋而合,若无有效的户籍制度和人口流动管制,则无后备可言。
67.什么是战时兵员动员?
战时兵员动员指在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以后,迅速征集预备役人员,按战时编制将军队补充满员,扩编现役部队,组建新的部队,保证军队和其他武装力量由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参考资料来源: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家战时兵员动员正式开始?这几类人员必须服役
您好,国家战时兵员动员正式开始?这几类人员必须服役 一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役。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被征召的准备。四,战时将优先征召退役军人。五,根据战时需要,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摘要】
国家战时兵员动员正式开始?这几类人员必须服役【提问】
您好,国家战时兵员动员正式开始?这几类人员必须服役 一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役。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被征召的准备。四,战时将优先征召退役军人。五,根据战时需要,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回答】
现行兵役法中关于战时兵员动员的规定有哪些
简述1.国家以及政治集团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所采取的特别调整措施,后方保障地 勤依据战时需要,为军队优先服务,各非军事部门,公、铁、航空领域优先开放部队军事所需,对所有交通进行战时管制2.开展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学技术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政治动员!将所有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由和平体制转为战时体制,迅速补充兵员和武器装备,扩大军队数量,召集预备役部队处于高级戒备状态。发动群众,采取各种措施,防敌空袭,保护居民、经济设施及其他重要目标。简而言之就是国家从和平状态向战时轨道发展。所有的国家能力将最先考虑军事用途。主要特征1、取回海外存款 2、撤离中资企业,转移资产,撤离侨民 3、限制外国人入境离境 4、征兵 5、对食品,燃料实行配给 6、宵禁 7、启用民防设施 8、限制国内旅行 9、报纸电视的内容将经过100%全面审查,社会民生新闻将基本消失 10、互联网被封,多数网站将关闭,无法访问境外网站,论坛微博等将关闭 11、紧急抓捕间谍和反战分子
战时兵员动员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事实上,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 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 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 归队;
(二) 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 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 间、地点报到;
(四)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 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 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 公民服现役的期限。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 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 政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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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什么是战时兵员动员?
战时兵员动员指在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以后,迅速征集预备役人员,按战时编制将军队补充满员,扩编现役部队,组建新的部队,保证军队和其他武装力量由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参考资料来源: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现代战争兵员动员有哪些特点?
现代战争动员的特点 ①动员范围大,领域广。②动员内容多,数量大。③动员时间紧,速度快。④动员技术兵员多。⑤科技动员地位突出。 ⑥动员应变能力强。抗日战争中,输送兵员最多的省是四川省。据统计,在八年抗战中,300万川军出川抗战,64万多人伤亡,参战人数之多、牺牲之惨烈居全国之冠。第二名是广西,可和四川比在数量上相差较大,总计抗战8年,广西共组织供给兵源(包括原有部队和历年源源不断地向前线输送补充的兵源)近100万人,出兵数量仅次于四川。扩展资料兵员动员,是指国家在战争和其他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征募兵员、扩充军队的活动。通常采取征召预备役人员入伍、预备役部队调服现役,以及地方部队和民兵武装成建制升级、现役军人停止休假和退役等一系列措施。其核心是使全部或部分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将兵员潜力转化为战争实力。兵员动员基本任务是:征召预备役人员和适龄公民入伍,通知预编人员到现役部队报到等,以保障军队扩编和伤亡补充所需的兵员。是武装力量动员的重要内容。
战时兵员动员是义务吗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
《兵役法》战时兵员动员入伍,为何不算参战人员?
战时动员士兵指预备役人员的快速招聘状态问题后一个战争动员令,军队的补给其全部力量根据其战时力量,积极力量的扩张和新单位的形成,确保军队和其他武装力量从和平时期系统转移到战时系统。根据第九章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战时动员士兵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在和平时期,使战时动员士兵的准备工作。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第五十条战时士兵动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及时动员:1、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应当立即返回单位;2、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学生必须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4、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征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学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第五十一条。战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延长公民的现役期限。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现役军人复员退出现役的阶段,小组根据复员命令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妥善安置由各级人民政府。参考资料: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79年对越自卫击国家发布战时兵员动员令吗?
发布战时兵员动员令中央经过反复考虑,决定进行自卫反击,保卫边疆的战斗,给越南侵略者以应得的惩罚。中央的目的,是为了求得我国边疆地区的和平与安宁,以利于四个现代化的顺利进行,战斗的地区,时间和规模,都是极为有限的,都是根据这一目的确定的。我们决不要越南的一寸土地,也决不允许别人侵占我们一寸土地。扩展资料:通过十年中越边境战争,维护了中国西南边疆的稳定。对越南方面来说战争的影响是持久的,国力遭到了长期消耗和破坏,最终不得不改弦更张。1979年,中国军队在撤退回国的过程中回收了此前援助越南的大量物资,并沿途摧毁了越北地区的军事设施、公路、铁路、矿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第三条 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第五条 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分军官、军士和兵。第七条 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规定如下:
(一)陆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
(二)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第八条 自每年3月1日起到下一年2月底止,为征集年度。现役期限从征集年度下一年的3月1日算起。第九条 根据军队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延长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但不得超过四个月;国防部有权将现役军人从这一军种调往另一军种,并随着改变他们服现役的期限。第十条 服现役期满的军士,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的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至少一年。第十一条 军士和兵服预备役的期限到年满四十岁为止,期满后退役。第十二条 国防部有权对受过医务、兽医和其他专门技术训练的女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必要时可以组织她们参加集训。
在战时可以征集受过上述训练的女性公民到军队中服役,也可以对条件适合的女性公民加以专门技术训练。第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设立兵役委员会领导兵役工作。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都设立兵役局。兵役局是办理兵役工作的军事机构。
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根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和兵役局的规定,办理兵役工作。第十五条 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的军士和兵,应当根据国防部的命令,分期复员,转入预备役或者退役。国家按照他们服现役时间的长短,发给不同数量的生产资助金,并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妥善安置,使他们各得其所。第二章 征集第十六条 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七条 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6月30日以前按照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经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全国每年需要征集服现役的人数、办法和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数,由国务院根据国家需要和各地情况规定;省、自治区分配给各县、自治县、市的人数,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规定。
自治州所属各县、自治县、市征集服现役的人数,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根据省、自治区分配给自治州的人数自行规定。第十九条 全国的定期征集,在每年11月1日到下一年2月底的时间内进行。各地征集的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委员会规定。第二十条 为了便于进行征集,全国以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为征集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在征集区内设立若干征集站。第二十一条 宣布征集后,每一应征公民都须按照兵役局所规定的日期,在登记的征集区报到。应征公民如果需要改变征集区,应当在征集年度的7月31日以前办妥转移登记手续;7月31日以后,只限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可以改变征集区:
(一)应征公民因公被调往另一征集区;
(二)应征公民随同全家迁往另一征集区。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时,由兵役委员会组织当地的国家卫生机关,根据国防部规定的体格检查标准,对应征公民进行入伍体格检查。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因患病经检查证明暂时不能服现役时,可以缓征。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如果是维持他的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独子,经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平时可以免服现役,但上述免服现役的条件改变时,自应征时起的五年内,仍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实施时间为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从而制定的。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