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地区有几个县?
下辖日喀则县、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共18个县。日喀则地区,西藏自治区已撤销的地区。1983年10月8日,设立隆格尔县,辖仲巴县的隆格尔区和该县新划的仁多区、吉央区;将亚东、康马、岗巴、江孜、仁布、白朗6县划归新设立的江孜地区。1986年9月12日,撤销江孜地区,以上6县重新划归日喀则地区。1986年12月12日,撤销日喀则县,设立日喀则市。1999年9月21日,撤销隆格尔县(实际未成立)。2014年6月26日,中国国务院批复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气候日喀则总体的气候特征是:空气稀薄,气压低,氧气少;太阳辐射强,日照时间长,年平均达3300小时,高原紫外线强烈。气温偏低,年较差小,日较差大,年平均气温西部亚寒带地区为0℃,东部温带地区为6.5℃,年平均气温为6.3℃,可算是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最冷月份平均气温为2~12℃,最暖月份的平均气温为10~18℃,年平均日较差西北部为16℃,东部为14℃;干季和雨季分明。
西藏日喀则桑珠孜区属于几类
亲亲,你好。桑珠孜区:原名日喀则,也称年麦,桑珠孜意为如愿以偿,现为西藏自治区地级日喀则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面积3700平方公里,日喀则市是西藏第二大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桑珠孜区位于西藏自治区南部、日喀则地区东部。地理:在喜马拉雅山北麓,雅鲁藏布江贯穿东西,蜿蜒145公里,年楚河与之汇流。气候相对温和,具有明显的季风和干旱高原性气候特征。年均温6.3℃,年降水量400毫米。【摘要】
西藏日喀则桑珠孜区属于几类【提问】
亲亲,你好,西藏日喀则桑珠孜区属于三类区哦。【回答】
亲亲,你好。桑珠孜区:原名日喀则,也称年麦,桑珠孜意为如愿以偿,现为西藏自治区地级日喀则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面积3700平方公里,日喀则市是西藏第二大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桑珠孜区位于西藏自治区南部、日喀则地区东部。地理:在喜马拉雅山北麓,雅鲁藏布江贯穿东西,蜿蜒145公里,年楚河与之汇流。气候相对温和,具有明显的季风和干旱高原性气候特征。年均温6.3℃,年降水量400毫米。【回答】
日喀则属于哪个省
日喀则,西藏自治区下辖地级市,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南边陲,青藏高原西南部,西衔阿里地区、北靠那曲地区、东邻拉萨市与山南地区,外与尼泊尔、不丹、印度等国接壤,国境线长1753公里,国土面积18.2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 日喀则2014年人口72万,辖1个市辖区和17个县。
日喀则建城至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是西藏的第二大城市,是后藏曾经的政教中心,也是历代班禅的驻锡之地。美丽旖旎的自然风光,独具特色的后藏生活,日喀则被誉为“最如意美好的庄园”,境内有“世界第一高峰”——珠穆朗玛峰。
2014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复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原县级日喀则市改为桑珠孜区。
日喀则市人社局联系方式
日喀则市人社局联系方式为0892-8839975。人社局的职能范围如下:1、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体系;4、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养老、失业、工伤、农村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5、贯彻执行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承办以国家、省、市、区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有关事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承办区政府人事任免工作。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镇。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提高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第七条 公安、交通、水利、国土、环保、食药、卫生、工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广电、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居住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由责任单位和清扫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农贸市场、菜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道、水渠、水库以及附属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绿地由养护单位负责;
(七)旅游景区、公园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域以相邻交接线为界、门前墙至人行道路边缘石以内,由本单位负责;
(九)临街的商户按照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规定负责;
(十)报刊亭、警务亭、宣传栏等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十一)工程建设用地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二)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油渍等;
(三)保持市政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无噪音污染。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及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
日喀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立法制度,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第四条 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六条 立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第八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来源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三)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
(四)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的项目;
(五)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依据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等。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第十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在每年年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起草。第三章 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四条 规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一)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