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就业

时间:2024-07-19 00:10:08编辑:揭秘君

镇江市大学生生活补贴相关事项镇江市大学生生活补贴相关事项有哪些

其他事项1.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2.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人才“镇兴”行动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4.镇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镇江市财政部门对补贴申报、发放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检。5.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后来市区就业。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区就业且符合《关于印发市区引进高校毕业生政策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6.细则有效期5年,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依法在市区注册、纳税、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二、申报对象1.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职业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2.毕业2年内来市区企业就业;3.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市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全日制本科、职业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6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停止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停缴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补贴。四、申报及发放程序1.申报。由毕业生所在企业统一申报。企业于每季度首月登录镇江智慧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申报上季度新增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申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等。在市区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在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6个月内,由新录用参保企业重新申报,申报时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2.审核。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的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3.发放。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五、其他事项1.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2.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人才“镇兴”行动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补贴申报、发放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检。5.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后来市区就业。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区就业且符合《关于印发市区引进高校毕业生政策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6.本细则有效期5年,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江市大学生就业补贴

镇江市实行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对在镇江市就业并缴纳社保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补贴,最长享受12个月。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更好地发挥作用,镇江市出台了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该政策面向在该市参保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可获得1000元的就业补贴,最长可享受12个月。具体实施过程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入职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审核后报送到用人单位所属区县(市、区)人社局统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此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若补贴申请被驳回,用人单位应通知有关申请人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在就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才能享受该政策。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大学生就业补贴?镇江市给予大学生就业补贴的对象为在该市参保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是镇江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稳定其就业岗位,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种人才引进的渠道。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享受该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介绍、培训、咨询、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市场等服务机构,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优先满足困难群体和劳动力市场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的需要。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务,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镇江市来镇创业就业人才落户有哪几种类型

落户选项1、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2、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3、单位设立集体户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单位不符合设立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劳动合同。4、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且无工作单位可以在兄弟姐妹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5、租赁或非租赁他人房屋居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区家庭户登记户口,并提交租赁合同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注:上述五种落户选项均难以确定的,本人可申请落户在暂住地或个人人事档案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人才落户受理对象年龄45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三类情形的来镇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落户我市城镇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符合上述情形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镇江市来镇创业就业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进一步降低来镇创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三类人才落户门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受理对象年龄45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三类情形的来镇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落户我市城镇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符合上述情形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二、办理手续办理落户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落户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市和各辖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落户凭证》。未婚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三、落户选项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单位不符合设立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劳动合同。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且无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兄弟姐妹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租赁或非租赁他人房屋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区家庭户登记户口,并提交租赁合同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上述五种落户选项均难以确定的,本人可申请落户在暂住地或个人人事档案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四、相关说明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细则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细则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镇江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镇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镇江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保补贴

  为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近年来,镇江市出台相关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曾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直、京口、润州、镇江新区所属企业的城镇失业职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标准,镇江市推行先缴后补做法,补贴资金委托银行代发,实现了社会化发放。截至目前,市区共为5105名灵活就业人员办理 社保 补贴1057.3万元。为最大限度释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这一政策的惠民效应,先后两次对补贴期限进行了延长。目前,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可再次申请不超过一年的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从享受补贴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直接延长至退休。通过发放社保补贴,有效解除了灵活就业人员无力接续社会保险的后顾之忧,提高了他们参保续保的积极性。

镇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规则镇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2021年3月12日,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发布二、补贴规则1.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2.对正在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期间出现被单位录用、入学、参军等情况,以及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3.补贴自申请当月开始享受,凡申请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申请之后,存在断缴、欠缴等情况,在补缴后可补发断缴、欠缴期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4.以单险种缴纳养老或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月数均计入享受年限。5.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享受单位社保补贴与灵活就业补贴年限实行合并计算。6.自2021年5月1日起,市区申报人员所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按照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比例分担。之前市区历史政策未享受完的老人员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并由原经办部门按原渠道发放。三、申报入口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社区人社窗口,填写《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进行申请。


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规程(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和服务,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一、认定范围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城乡低保人员:是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的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均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证》或《转业证》的军队退役军人;镇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二、认定程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其中,本市户籍人员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外市户籍人员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人员可持本人居住证,在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按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1.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原件;2.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提供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扶贫开发系统截图;3.被征地农民:提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征地证明材料;4.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提供《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原件;5.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役士兵证》或《转业证》原件;社区受理。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业务窗口负责受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比对申请人有关信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及信息录入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系统,上报街道初审。街道初审。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社区上报、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上报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审。各市认定。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对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在各市、区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信息查询及材料归档。申请人书面材料统一由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汇总,按季度报送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存档。三、管理服务信息查询。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将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查询认定结果及相关信息。就业援助。村、街道服务窗口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并将受理资料集中报送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存档。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就业援助,每月核实其求职、培训、就业、创业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注明退出原因,及时报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注销身份。退出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就业创业证》或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的;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5.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7.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8.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9.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四、其他事项镇江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开展督查,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本服务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本服务规程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附申请范围)

一、申请材料申请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按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1.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原件;2.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提供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扶贫开发系统截图;3.被征地农民:提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征地证明材料;4.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提供《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原件;5.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役士兵证》或《转业证》原件;二、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其中,本市户籍人员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外市户籍人员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人员可持本人居住证,在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三、申请范围“4050”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城乡低保人员:是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的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均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证》或《转业证》的军队退役军人;镇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镇江市区创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镇江市区创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1、一次性创业补贴自2021年5月1日起,首次成功创业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缴费纳税的毕业2年内大学生,可享受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主体,租用区级及以上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以外自行租用的合法经营场地。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每月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自行租用经营场地的,每月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补贴。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主体,需与其带动就业的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实际带动1人就业给予500元补贴。4、创业失败社保补贴创业失败人员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按照其创业期间纳税总额的50%给予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5、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为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最近5年内在我市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雇用3—5人的创业项目,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对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累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对带动就业在10人以上、偿还贷款积极的个人创业者,可以继续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但次数不超过3次。申请人需承担部分利息。咨询电话:89886985


镇江毕业生就业创业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规定,现就购房补贴政策条款作具体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政策条款对其中在本市企业就业的“双一流”高校和驻镇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可再分3年给予每人15万、20万元的购房补贴。二、适用范围补贴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双一流”高校和驻镇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出国留学并在国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在院校为世界综合大学排名前500名高校的,也可提出申请。与我市市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不满5年。三、所购房屋要求补贴申请人所购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套自住商品住房,“首套”认定标准为“购置房屋前补贴申领人名下没有任何拥有产权的住房”;所购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2018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网签时间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之后;房屋坐落为市区范围,包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四、审批流程企业统一申报→人才认定→房产认定→补贴标准认定→补贴兑现。五、其他事项补贴申请人所购房产为一人所有的,补贴金额分学历按照15或20万元核定,最高不超过房价总额的30%;房产为多个产权人共有的,补贴金额按补贴申请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核定核算,每个人分学历最高不超过15万或20万元,享受的补贴总额合计不超过房价总额的30%。购房补贴自2019年起,于每年7月工作日期间,由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统一申报;8月1日起,企业纳税登记地的区级人社部门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首套自住商品房认定,市住建部门负责购房补贴标准核定,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相关规定负责资金调拨;9月31日前区人社部门将购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个人社保卡。购房补贴按照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予以发放。如申请人在此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停止在市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进行房屋交易,则后续补贴停止发放;申请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每年7月1日前,在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划变更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变动后的企业纳税登记地所属区负责当年购房补贴发放。所购商品住房在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内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的,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办证纳税并申请补贴,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动放弃补贴,不予补发。执行期限内房屋未竣工交房的,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携购房合同到辖区人社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房屋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后三个月内完成办证纳税并申请补贴,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动放弃补贴,不予补发。本意见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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