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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4 13:05:31编辑:揭秘君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依法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加强消费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第四条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应采取措施,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社会保护。第五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第二章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场所与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条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高危险性的体育娱乐服务或者利用大型游乐设施提供的娱乐服务,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设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和设施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救助。第七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承担。销售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其他服务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实施召回。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第八条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家电维修、机动车维修、数码产品维修等服务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经营者不能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耐用商品是指使用期限较长、科技含量较高、消费者可能缺乏全面认知能力的商品,包括但是不限于机动车、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照相机、摄影机等。第九条经营者以奖励或者附赠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免费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第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对无发票和退货、更换、修理凭证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有效期限内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购物凭证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营者可以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和商品购物凭证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履行退货责任。

消费维护权益保护法方案

亲,你好!消费维护权益保护法方案如下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消费者权益: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明确纳入法律框架,包括购买合格产品、接受完整的信息、获得服务保障等。2.完善退换货制度:建立健全的退换货制度,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并且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3.加强虚假广告的监管:对虚假广告进行加强监管,给予消费者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4.鼓励消费者组织维权:加强对消费者组织的支持和保护,鼓励消费者组织积极参与维权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保护。5.提高商家的法律责任:对商家进行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和经济赔偿,并建立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制度。【摘要】
消费维护权益保护法方案【提问】
亲,你好!消费维护权益保护法方案如下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消费者权益: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明确纳入法律框架,包括购买合格产品、接受完整的信息、获得服务保障等。2.完善退换货制度:建立健全的退换货制度,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并且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3.加强虚假广告的监管:对虚假广告进行加强监管,给予消费者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4.鼓励消费者组织维权:加强对消费者组织的支持和保护,鼓励消费者组织积极参与维权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保护。5.提高商家的法律责任:对商家进行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和经济赔偿,并建立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回答】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回答】
你好我新买的车大众迈腾三天260公里左右,发动机风扇坏了导致水温达到130度。我有权力要求4S店更换新车吗【提问】
你这边买了多久了呢【回答】
您购买的新车出现严重故障并且无法修复,您可能有权要求更换新车。【回答】
提车到家三天,可以修【提问】
你这边有去修理吗【回答】
你这边需要证明是车本身的问题才好解决这个问题【回答】
可以让对方补偿【回答】
车的质量问题,它4S店来人了【提问】
对方的说法跟补偿方案是什么样的【回答】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及意义

一、我国矿业税费制度的沿革1984年以前,我国一直实行无偿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权人、投资者和使用人三位一体,这与当时的客观形势是相符合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特别是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制度后,使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法人和公民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他们都要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中获得自身的利益,这就产生了所有者与使用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构成了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客观要求。1984年,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部分矿产的超额利润(级差收益)征收资源税。自1994年初以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矿业税费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这个行政法规,与1989年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一起,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得以实现。同时,也要求对矿山企业全面征收资源税。鉴于资源税属于税制管理体系,故不在此赘述。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与采矿权人(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我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征收的矿区使用费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同一性质。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收费,在国外一般称为“权利金”(Royalty)。权利金的性质与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的性质相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矿业法规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或王室)所有。代表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负责向采矿权人征收权利金。澳大利亚的南澳洲《矿业法》,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权利金的关系。该法第3章“矿产所有权与权利金”第18条规定,“一旦缴纳了权利金,……矿产所有权即为依法开采该矿产的人所有。”三、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意义和作用补偿费征收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国矿产资源经济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是把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的重大举措。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确立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型地矿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客观要求。(2)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避免了国家资源性财产在法律意义上的无故丧失。(3)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国有资产收益,正式列为国家预算内收入。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包括国有土地、矿产等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均列入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由此可见,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收益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首先是保全,其次是增值和收益。因此,征收补偿费是保全国有资产的重要途径。(4)其征管制度还充分考虑了矿产资源采后不可再生的特点,将资源的耗竭补偿纳入其中,有利于增加地勘投入,有利于开采—耗竭—补偿(找矿)良性循环机制的形成,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总之,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其经济和法律意义就是在财政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专业领域协助财政部门参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这是新中国地矿行政管理有史以来首次为国家理财。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功能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实施《矿产资源法》有关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规定而由矿山企业缴纳的一种费用,是在经济上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形式之一。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合理利用资源与保护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采矿权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油、原煤、原矿或精矿);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计算:凡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征收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下式算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收率系数。式中:开采回收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矿业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

矿业融资是指矿业企业在矿产勘查、开采生产过程中主动进行的资金筹集和资金运用行为。矿业有自身的特点,不同的勘探开发阶段其融资方式与取得资金的来源不同,勘查阶段融资最大的特点是融资风险高,资金需求量小,成功时收益回报率高,可选择的融资方式相对少;开发阶段融资特点是资金需求大,风险程度较低,资金回报率有所下降,可选择融资的方式多;矿山投产进入经营期,是矿业开发的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的资金需求主要是运营资金以及偿还债务。2、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始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油田开发项目,后来逐渐扩大范围,广泛应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铜、铝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如世界最大的,年产80万吨铜的智利埃斯康迪达铜矿,就是通过项目融资实现开发的。项目融资作为国际大型矿业开发项目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是以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保证来融资的。它不需要以投资者的信用或有形资产作为担保,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还款承诺,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专门为项目融资和经营而成立的项目公司。3、股权融资股权融资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私募的方式增加资本,借以融资,无需还本付息,但需要分配红利。股权融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股权融资吸纳的是权益资本,因此,公司股本返还甚至股息支出压力小,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若能吸引拥有特定资源的战略投资者,还可通过利用战略投资者的管理优势、市场渠道优势、政府关系优势、以及技术优势产生协同效应,迅速壮大自身实力。股权融资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股份稀释可能失去公司的控制权、一部分收益权,甚至发生在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经营手法上与新股东有重大分歧而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以至分裂。股权融资方式包括VC、私募、上市前融资及管理层收购等。4、债权融资债权融资主要是指企业从外部借款,按期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计划、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1)银行贷款。(2)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适用范围:委托人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本身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信托抵押贷款。项目方将采矿权证或其他可以办理质押的证件抵押给资方,资方委托银行直接放款给项目方。(4)矿产品抵押贷款。江西赣州大余县素有"世界钨都"的盛名。近年来,该县金融机构通过试办、推广钨砂质押贷款,为拓宽资源型地区的贷款金融机构融资渠道,破解中小矿业企业融资难困局开出了一剂祛病除疴的"新药方"。该县金融机构针对县域钨矿资源丰富的特点,加大对钨制品企业的贷款营销力度,在贷款管理上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对钨企业贷款实行钨产品质押,实现了银企"双赢"。只要企业抵(质)押物价值充足,对采用矿产品质押方式的融资业务都积极介入,支持其发展。


矿权交易要注意哪些事项?

矿权交易要注意哪些事项? 考察下对方的实力很重要 这么大的单量如果有诚意最好面谈 矿权交易要注意哪些问题? 相信我就请个律师,不要轻易自己签档案和合同,不懂的话太危险。。 债券交易要注意哪些事项 购买债券实际上就是投资,当然以追求利润为目标。 (1)购买 *** 债券时要注意: ①有关国债的发行条例和还本付息办法, ②已经还本付息的次数, ③国债利息与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比较。 (2)购买公司债券时要注意: ①发行公司近几年的财务状况, ②发行债券的总额和债券的面额, ③债券利率的高低, ④偿还的方法和期限, ⑤债券发行有无担保, ⑥募得债券的款项运用方向、用途; ⑦过去该公司债券的偿还情形; (3)购买金融债券时,应考虑金融企业的信誉状况、发行时有关规定及还本付息办法。一般说来,金融债券的利息率高于国债利率而低于公司债券利率,但风险小于公司债券而高于国债。 投资者只有对以上各方面情况了解以后,才能决定是否购买,购买以后是否持有以及在债券交易时应买进或卖出哪种债券,以期获得最大收益。总的说来,投资者应当明白:“债券利率应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25%”。 小产权房交易要注意哪些事项 小产权就是没产权,你花的钱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房屋以后出现的拆迁、土地征用你也不会得到任何补偿,国家也多次强调小产权房没有任何转正的可能。该注意的只有一条:不要购买小产权房。 2手房交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核实产权是否清晰 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即可。如果有共有人,则需共有人均同意卖房。 二、核实房屋状况 1、房屋建筑状况 如房屋坐落的位置、户型、结构、朝向、通风、采光、质量、面积、层高、装修、家俱等。 2、房屋小区状况 如周边交通、生活配套、小区绿化、噪声、电梯、保安、业委会、物业管理等。 3、房屋权利情况 如土地使用权型别、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等。 请新增详细解释 1\要注意产权是否明确,以及产权人是否为房屋的出售人. 2\该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期限 3\房子的面积,一般依照原来产权登记为准 4\该房子内的户口是否迁出 5\房子的交接方式.产权过户后产权已经变更,但需要注意交接的时间方式等 6\原房子的维修基金\物业费用等相关权利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几点注意事项 二手房交易的买卖一般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议定,而房屋买卖的手续又相对比较复杂,因此买卖双方在议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必须极为谨慎,以避免争议和损失的发生。下面,就我多年的实践经验,本人认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下条款和事项是必须注意的: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具体指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络办法等。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和调查,通常来讲,应各自出示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也应到场,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不能到场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 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在买卖之前,应详细检视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确保出卖人合法拥有房屋。 三、价款:价款中应约定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订金、尾款等。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通常是一次性付款的,但也存在着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有部分银行贷款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办理过户时要求取消银行抵押,出卖人又无力清偿贷款,而要求买受人替他先行还清贷款的,应注意交易安全。还有一种情况是买方必须在房屋过户后贷款才能支付房款,这两种情况下,最好是由中介机构提供担保。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房屋附属物品的归属;水、电、物业管理等的交接;办理房屋过户时相互配合与协调的问题;交易税费、其他费用分摊责任。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税费的分担,通常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约定卖方净得款最为简洁。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通常情况是约定仲裁,这样可以保证争议的及时解决。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主要是约定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条件,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你是买二手房还是卖二手房啊,要注明房子的大小啊,装修程度啊,是否正规合法啊,要是别人要看房产证什么的啊,你都要准备好啊。还有就是如果是贷款买的房子的话,还要看银行的贷款还清了没有啊。一些细节方面的东西要注意看一下啊。 现货交易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投资者,不能一直只想着赚钱,而应该多想想怎么做,要注意什么,怎么才能做好,只有注意到了这些,不在小问题上出错误,才有赚钱的机会。 根据这些年经验,以及结合多名投资者事件分析,现货原油要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是一定要选择个正规的交易平台和投资渠道。只有选择正规的、稳定的平台才能让自己的本金得到好的保障。 2、坚持设定止盈止损,并且严格执行。 2、有正确的投资心态。千万不要被高利润引诱,任何时候都是“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天上掉馅饼的事是不会发生的,一旦发生很可能就是“陷阱”; 3、要正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不要只单纯追求高收益而忘记了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4、要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顺势而为。 5、不宜过度恐惧,恐惧也是一种可怕的心态。在市场中追涨杀跌最容易产生这种心态,最常见的情况是,价格已开始上涨,头脑就发热,把交易计划抛在脑后,匆忙入市,事后证明这样入场的价位往往是买在最高价。 然后,又会产生一种侥幸心理,祈祷金价会场这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但市场无情,价格一路下跌,于是恐惧心理产生,总以为跌势已经形成,于是平仓或追沽,结果常常卖了个地板价。 在深圳做外汇交易要注意哪些事项? 1、网上开户2、填写网上开户申请表格3、提交相关开户证件4、银行汇款5、帐户开通确认资讯——澳盛集团


矿权交易注意事项

你提的这个问题太大,三言两语讲不清楚,给你一份相关文件供参考。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第一节 批准申请
第十八条 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十条 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
第二节 招标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矿业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将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在《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矿业权的情况,以矿业权价款、资金投入或其他指标设定单项或综合标底。
第二十八条 设定资金投入为标底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办理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银行的押金专户交纳押金。押金的数额根据中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押金的比例在标书公告中明确。年度审查时根据资金投入的数额,登记管理机关按比例返还押金。未按承诺投入资金的,押金不予退还,由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招标人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对矿业权评估价值、招标标底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一条 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矿业权竞价最高者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组织矿业权拍卖。
第三十三条 拟拍卖矿业权的区块或范围、拍卖时间和对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在《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
第三十四条 拍卖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三十五条 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三十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执行。
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第一节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条 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定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 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
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四十七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二节 出租
第四十九条 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生效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三节 抵押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矿业权人不履行缴纳矿业权价款承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在招标、拍卖矿业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一年,再次发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矿业权抵押无效。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以非法人组织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比照法人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 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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