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情过后为什么媒体还要报道
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11年4月22日,药家鑫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药家鑫上诉。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夏俊峰:男,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2009年5月16日,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2011年5月,二审以故意杀人罪获死刑。 这是2011年4~5月间互联网上人声鼎沸、群情激昂的两个公共话题。一个被认为必须为他的残忍偿命,很多人期待着最后执行死刑的枪声,“药家鑫和中国,只能活一个!”一个被寄予了深切的同情,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连杀两名城管的行为被描绘成无辜穷人的“正当防卫”。 在如此激烈的网络民意面前,媒体的报道、专家的解读都受到最严格的审视甚至挑剔,频频被网民“拍砖”。一些报纸受网民情绪感染,表现得比较偏激,做了“民粹”的尾巴。职业媒体人如何坚守客观理性中道的立场,对当前尖锐的社会矛盾作出准确解读,对网络情绪有所过滤、有所缓冲,引导公众建设性地看待和解决问题,是一个新的课题和挑战。 网络舆论的标签化 药家鑫案和夏俊峰案,虽然传统媒体均有跟进报道,但舆论的发酵和沸腾主要在互联网,特别是微博客。 在百度搜索输入“药家鑫”3字,得到528000个结果,且出现“药家鑫父母”、“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事件”等相关搜索。药案一篇新闻,新闻跟帖经常超过3万条。网民大声谴责肇事者的残暴,担心司法审理被权势者操纵,期待法官公正判决。 夏俊峰案时间跨度比较大,一审几乎被外地媒体和网民所忽略。进入2011年5月,二审和等待死刑复核引出民意滔滔。5月9日,人民网率先发表《沈阳小贩夏俊峰扎死城管 终审判死刑》,当天被各大网站转载了85次。截至5月16日,搜狐新闻后面的跟帖达到了67608条,多是同情夏俊峰的遭遇,认为不该判处死刑,处罚过重。微博客上,意见领袖纷纷为夏俊峰所代表的弱势群体代言。 网络舆论的一个特点,就是标签化。网民往往不会认真推敲事件本身的细节,而习惯于非常主观地作出善恶判断,贴上泛道德化的标签。比如,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警察、城管、富商,包括“官二代”、“富二代”,在网上被严重妖魔化,经常被描绘成恃强欺弱、霸道嚣张,加上专家和演艺明星,言行稍有不慎,就会遭遇公众的“拷问”。而“弱势群体”,比如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残疾人士,甚至大学毕业生“蜗居”族,经常受到网民一边倒的同情。在涉及所谓强弱冲突的突发事件时,网民单凭心目中的“刻板印象”,就不假思索地决定“挺”谁“扁”谁。 在药家鑫案中,药家鑫的父亲是军队派驻军工企业的军代表,肇事车辆为私家车,家境殷实;而死者张妙是农村女性,夫家贫寒,被撞伤和杀害当天刚失业。此案被网民视为“官二代”、“军二代”与贫苦农民的对撞,而任何希望药家鑫免死的言辞,都被解读成药父在幕后的操弄。 在夏俊峰案中,涉及城管与商贩这对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此前北京有退伍兵小贩崔英杰刺死城管案,也曾激起巨大的情感波澜。军旅作家魏巍曾以88岁高龄在BBS发帖,恳切陈词:“小商小贩中,大多数是不幸的下岗工人、复员战士和城市贫民,他们是在极其艰难的道路上求生存者”,“为这个苦人儿求个情”。最后崔英杰被判死缓。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条结果。其中,肯定有以讹传讹的不实信息,但城管的打手形象已经“深入人心”。此次,亲属和辩护律师都坚持城管殴打夏俊峰在先,夏俊峰夫妻起早贪黑挣钱养家的悲情也被充分放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最终能否给夏俊峰留条活命,在网民看来,“关乎政府能否给弱势群体生存空间,关乎这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夏俊峰案子是什么事?
2013年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重伤一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本案经最高院核准已执行死刑。 一、本案的判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主要在二点: 1、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2、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最后经庭审,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 二、如何保障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 夏俊峰案发生后,纵观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很多人质疑的一些情况,在二审裁定书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法院等权力机关对待媒体的态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舆情发展规律。此案在成为公共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有不少记者申请采访当事法官和城管部门,却由于种种原因被回绝。相关部门错失了就敏感问题、公众关心的问题,最好的澄清和解释机会,也使质疑的声音不断放大。 三、对案件的思考 夏俊峰,一个普通而又平凡的人,普通到他只是在街边摆小摊卖小吃的下岗工人,平凡到他也和其他平凡人一样有一个家庭,上有老下有小。他靠摆卖小吃养活一家老小,过着平淡而拮据的生活。但是就在2009年5月16日的那场冲突之中,他用随身的小刀刺死了两名城管——申凯、张旭东,还致另一名城管重伤,这场冲突将小摊贩与城管之间的对立关系推到了舆论的尖端。 不知道从何时起,城管与小摊贩之间就演变成了极端对立的二元关系,二者在管理与生存、驱逐与逃跑的对立中不断循环。舆论的导向总是倾向弱者,认为城管所做任何的工作都是错误的,必须声讨的。 但夏俊峰致两死一重伤,造成重大伤亡,确实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惩处,我们看到的是一出悲剧,但是我们不能够在悲剧中忘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法律的惩处力。这一起案件,三条生命的陨落是三个家庭的悲剧,这三个家庭都损失了一个儿子、一个丈夫、一个父亲,都值得社会的同情和深刻的思考。 某些城管确实用简单粗暴,某些城管确实不是人!但我们也不能说所有城管都不是东西,现在的舆论的偏向,使其以后更难展开工作,他们更处于弱势的地位。但是小摊贩也同样是弱势群体,他们为了生存才尽可能的节约开支俭省成本,在街边摆小摊赚取生活所需的费用。但是有些小贩确实存在着乱摆摊、乱扔垃圾、食品安全等问题,也确实应该进行整治。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是否应该思考如何改善和改进整治的方法,如何协调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关系,除了工作上必要的步骤引导之外,社会舆论是否还应该进行协调,而不是一味地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去激化二者之间的矛盾,我相信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再重演,看到这样的家庭再破碎。
夏俊峰现在到底怎么样了?
2011年5月18日,辽宁高院法官回应舆论对夏俊峰案的质疑,称夏俊峰刺死城管,并不构成正当防卫。此种回应,本只是为了平息汹汹舆情,并无额外法律效果。二审判决出来后,死刑复核已成为夏俊峰能否免死的最后机会。
对夏俊峰案,有识之士已经说了许多,但还需一把“奥卡姆剃刀”,以剔除多余的情绪,找出此案真正关节所在。至少,现在沈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所列出的控方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判决理由,当然更加说不上是能达成令社会信服的“最大公约数”。
一切都需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不妨先归纳控辩双方各自的诉求,然后检视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满足各自要求:控方要的是死刑并且立即执行;辩方要的应当是“刀下留人”,而不是其他更高企图。
其中六项证据是现场勘验笔录、死伤技术鉴定、抓捕过程、附带民事以及被告人、被害人基本情况,无可非议。四项证据是在场的执法局人员和司机的证言,证言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都没有看到办公室内打人;都是从夏俊峰开始动刀后才目睹现场的;执法过程中“发生冲突”,办公室里有过“争吵声”。另两项证据分别是夏俊峰妻以及辩方五名证人的证言,他们能够证实街头执法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还有一份证据是夏俊峰的供述,他强调自己不仅在街头被打,而且在办公室内也被打骂。
孤证一般不宜定案,证据必须得到相互印证才为有效。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判决书能够认定也应当认定的只有如下事实:街头有冲突,办公室有争吵,夏俊峰有持刀杀伤行为。这恐怕是控辩双方都不会否认的。要立刻回答的问题是:基于这几点事实,是否足以支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的确,正当防卫的辩护,可能犯了“方向错误”,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且正存在着不法侵害,而这方面的举证,控方不愿完成,辩方无法完成。
如果用正当防卫来给夏俊峰辩护,就意味着指控城管不法侵害的存在。这时,如果夏俊峰的辩护律师不能举证,其利益是不能自动转给辩方,其不利也是不能自动归于控方的。
因此,真正有利于夏俊峰的辩护是: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这些过错是否可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以至于减轻到可以不对他判处死刑,至少不需要也不应当立即执行?
显而易见,“街头有冲突、办公室有争吵”,足以构成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判决书没有理由忽略或低估这一过错。这个所谓“被害人过错”,如果引入行政法的观点,就不仅是“过错”。在办公室里,执法者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行政行为,此时,执法者不能与相对人争吵,吵了就直接是违法。也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城管的人有责任证明自己的执法是“合法的”。判决书恰恰没有体现出这一点,从而失去了中立性。辽宁高院法官认为夏俊峰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却忽略了行政方本身即存在违法的可能。故而,舆情汹涌,也并非无的放矢。
目前舆论与司法结果之间的落差,再次彰显出一个基本事实:中国人实在太需要一个被全体国民所信赖的司法机构,这个机构被信赖的唯一基础是,它公正而不偏私。公正从哪里来?来自它所给出的必须是“看得见的公正”。拿什么给人看?充分说理的判决书。摊开判决书,是否公正一目了然。给谁看?当然是公众。公众看过之后如何表达看法?只能是舆情。
要警惕的是,夏案的判决,引发了新一轮舆情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而这可能给一直伺机反制、驯服媒体舆论的人以有力的借口。防止舆论与司法不公一起堕入恶性循环,既需要民众跳出“正当防卫”的定势思维,对此案有新的认识角度,更需最高法在死刑复核时,在相关司法文书里有更细致的说理,核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晰确定、罪名是否恰当。如此,正义才能看见,民众才会心服。
如何理性看待夏俊峰事件
反映老百姓与我国部分城管队员的矛盾冲突、对立。
夏俊峰是沈阳商贩。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违法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刺死城管队员两名后又重伤一人。2009年6月12日被逮捕。 2009年11月15日,夏俊峰一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2013年10月1日夏俊峰骨灰在沈阳郊区纪念林墓园安葬。除家中亲友,全国各地上百名网友到场为其送行。
夏俊峰当过城管吗?
夏俊峰以前当过城管,常常以自己当过城管认识人自居。夏俊峰事件详情:夏俊峰家庭背景:夏俊峰是辽宁省铁岭县人,技校毕业后到沈阳一家电机厂上班,因工厂破产下岗,之后以打零工维持生计,与妻子在沈阳在五爱市场摆摊为生,每天有百十元的收入。夏俊峰有一个儿子,2011年就九岁了,夫妻俩想通过摆摊赚钱改善儿子的学习条件。夏俊峰一家共五口,家里固定的经济来源是夏俊峰60多岁的父母。夏俊峰的母亲每个月退休金800元,父亲是环卫临时工人,每天扫街,月工资700元,在此之前,家里的开支都是由两个老人承担。516杀人事件: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据夏俊峰称,二人曾拿不锈钢的杯子砸殴打夏俊峰头部,夏俊峰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向上刺,刺中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2009年5月16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终审判决: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张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且由于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对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它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法律。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民事权益含义宽泛,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限定为绝对权,因而规定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二款采取的列举式的规定,限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但用“ 等人身、财产权益。”这里的“等”是“等外等”,还包括其他权利如“配偶权、悼念权、性生活权”等。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宣誓性条款,这里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一款是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的规定,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独立承担,互不影响,体现“打罚并用”的功能。第二款体现“私权优先”原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第一款是侵权法规定的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原则说”、“二原则”、“一原则说”,司法考试教材认为是“三原则说”,而侵权责任法采取“二原则”,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们要关注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认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各国民法共同制度,其是否要求意思联络理论界意见不一。多数学者认为不要求意思联络,只要求“行为的关联性”和“结果的统一性”,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所谓“教唆”,在我国台湾民法称为“造意”。各民法典均有“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规定,如德国民法第830条第2款、日本民法第719条第2款及我国台湾民法第185条第2款。本条不加区别而笼统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立法遗憾。民通意见148条规定教唆”对象之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相应区别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相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考生应注意二者细微的差别,考试应以本条解答。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民法理论和实践上有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加害行为,各加害行为均可能造成损害,而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形。按照本条的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一是行为人为多数,即条文所谓“二人以上”;二是行为具有危险性,即条文所谓“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三是“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特别应注意,只须符合这三项要件,即应成立“共同危险行为”,而由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究竟属于“共同实施”或者“分别实施”及有无“意思联络”,均不在考虑之列。注意本条和《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冲突。”
有因果业报一说吗?
你用“人”感受和观念看因果了。
因果是定律,如同我们的某些法律,不管你怎么苦衷,做了要受的。
说到婴儿,你也仅仅局限再现在这个世界,或者这一生了。
要知道,因果是无数生生世世的关联的。
仅仅局限再一面,那么只能看到目前一个人重新开始做人了,却没想到这个人也许是从监狱里刚刚释放出来,打在他身上的烙印,注定他要比别人付出更多善心,才能得到曾经被他伤害过的人的原谅的。
今生不是不报,是因为前世因果尚未了。
我们看动物世界的争斗,站在局外,自然明了谁生谁死。可是站在局中,永远不明白,甚至会发出如同你一样的困惑。
因果是人类预言和眼界无法完全了解的。
如果了解了,意味着你已经成佛了,因为知道因果再那里,自然拥有了人类预言无法表述的一个境界和层次的思想,因果可以避免,从而远离恐怖的因果了。
张晶晶的人物轶事
与国际频道缘分随张晶晶从大办公室前往她的办公室,一路上她笑着跟记者说:“当初做国际频道实习生时,我呆的办公室就在厕所旁边,现在台里整体换了办公区,我还是在最角落处。”2009年初夏,放暑假的张晶晶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成为湖南卫视国际频道的一名实习生。“那时候,国际频道还没有正式开播,频道正处于筹备阶段。”张晶晶也理所当然成为国际频道成立之初最“原始”的一批人。“每天跟着领导、老师开会讨论栏目开播后的种种。”也就在这个时候,张晶晶学会很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很快,三个月的实习时间到了,张晶晶继续回到学校学习。随后面临毕业的她,因为刚开播的国际频道没有自办节目,暂不需要主持人,而选择前往株洲电视台做主持人。“在株洲电视台,我的主持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和提高。”正是因为晶晶的不断积累,后来一次机缘,让她再次结缘国际频道。“刚回到国际频道,我做了一名出镜记者。”张晶晶除了每天奔波在新闻现场,还需要回到办公室剪辑、写新闻稿。但由于大学没有学习专业新闻非编系统,她在这方面遇到了很多问题。“一开始写新闻,我就感觉到自己的底蕴不够,我去找主任求解,他让我买齐中外国文学史,研读一遍。”至今,那三本厚厚的书还摆放在张晶晶家的书架上,她希望自己能尽快阅读完毕,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从而提升自己。 坐镇《华人一时间》然而,是金子总会发光。2010年4月初再度进入湖南国际频道的张晶晶,在适应过一小段记者生活后,转换为频道的一名主持人。“第一档节目便是《华人一时间》,这是一档新闻播报节目。”张晶晶向记者介绍道。可自上播音主持专业第一天开始,她的老师就说:“晶晶你天生有一张‘娱乐脸’,你一定做不了新闻主播。”老师的话一直缭绕在晶晶的耳边,所以她很紧张、很没底气。“我觉得自己应该主持不好这档节目。”还未开始主持《华人一时间》的晶晶,心里便打起退堂鼓。“但当时我的朋友和领导都跟我说,‘适不适合只是别人给你的定位,就算是去尝试失败,都不给自己机会吗?’”听完这话,张晶晶如梦初醒,她告诉自己:努力去尝试,即使失败。第一次录制《华人一时间》,晶晶给编导打去电话说:希望能够提前拿到新闻稿,提前熟悉。因为记者的稿子一般在晚上十一点左右通过审核,进入新闻编排。而晶晶的主持在第二天上午录制。因此录制前晚,晶晶一直等到凌晨才拿到稿件。她一遍又一遍熟读着,直至凌晨三点。虽然第一次上主播台,第一次梳成熟的头,但张晶晶播报得很棒!“我挑战自己成功了,现在我想跟所有年轻朋友说,没有不适合你的工作,只有不努力工作的人。”张晶晶笑着向所有人传递着她的成功经验。 湖大妹子”跳出保护圈游刃有余的工作能力,与之前的勤奋密不可分。出生于1987年的张晶晶,是地道的长沙妹子。按她的话说,她是典型“湖大妹子”。她的外公、爸爸、妈妈均是湖南大学的老师。“当年,妈妈的计划是,我考湖大,然后在湖南读研究生,然后留校当老师,然后再找一个湖大老师结婚,开始新一个轮回。”张晶晶向记者描述了最初计划中的生活轨迹。然而,这个从小不喜欢一成不变生活的女孩,奋力跳出父母给她建立的保护圈,朝着梦想努力迈进。小时候,晶晶看到爸爸放弃稳定的工作毅然下海经商,就非常羡慕,她也希望长大后能够独闯天下。也因此,在距离高考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原本学理科的晶晶提出要换学文科。这一想法着实让老师跌破眼镜,急忙找来了晶晶妈妈,想要妈妈帮着劝说。可晶晶妈妈知道,女儿已经成功通过浙江传媒大学的面试,且排在全国18名。她因此转换学文科,也是给自己的文化成绩加一道双重保障。妈妈没有过多的劝说,只是在孩子身边默默的支持鼓励着。晶晶的付出和努力没有白费,她顺利考入浙江传媒大学,按她的话说:“我终于‘离开’湖大圈了。”凭四个单词闯入新加坡因为爸爸下海经商,小时候家里只留下妈妈和晶晶在家,“所以我特别喜欢寒暑假,因为这样我可以和妈妈去深圳,和爸爸度过一段愉快的时光。”张晶晶幸福地回忆道。后来,因为工作原因,爸爸调往新加坡工作。当时张晶晶刚刚小学一年级,虽然外公和妈妈都是大学的英文老师,但那时的她完全是个“英盲”。“如果要进入新加坡的小学读书,就必须通过他们的考试。我记得当时要考语、数、外三门,只要总分达到150分便能通过。”新加坡的考试,语文拿95分以上自然没问题。最大问题是数学和英文。“我的英文铁定是零分,而我本来数学成绩很好的,但因为那里是采用英文出题,所以我的困难重重。”正当张晶晶愁眉不展时,妈妈教给晶晶四个英文单词——plus(加号)、minus(减号)、all together(求和)、(应用题)。正是凭借着这四个英文单词,张晶晶顺利通过了新加坡的就学考试,开始了为期两年的新加坡生活。“在这里,我开始大面积接触英语,并在两年后回到长沙,疯狂的热爱用英语。”或许,因此她有幸成为国际频道的一名双语主持人,在这个五光十色的舞台上光彩闪耀
张晶的基本情况
1995年《罪名辨析》(合著)获第一届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997年《法学专业社会调查环节的改革与实践》项目获安徽省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02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主编)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优秀论著二等奖,《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表象及其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获优秀论文三等奖;2004年《从大学的开放性谈大学生犯罪与法制教育问题》,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三等奖;2006年《加强社区平安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一文获第三届全国青少年犯罪社区控制理论研讨会论文一等奖,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二届学术年会法学专场“和谐社会与法治保障”论坛二等奖;2002年被评为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团体先进工作者;2003年被安徽大学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5年被安徽省法学会评为优秀学会工作者。 主要研究成果:一、著作类:《罪名辨析》(合著),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主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探索与实践:安徽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理论研究》(主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论》(合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二、论文类:[1]《惩治腐败必须加强法制》,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02;[2]《罪名的语法现象分析》,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02;[3]《关于宪法监督的比较与思考》,载《政法论坛》,1995/05;[4]《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消极因素及其对策研究》,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6;[5]《减刑制度初探》,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01;[6]《本科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载《高等理科教育》,2002/04;[7]《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表象及其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8]《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与预防》,载《中国大学教学》,2003/03;[9]《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探讨》,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5;[10]《从大学的开放性谈大学生犯罪与法制教育问题》,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4/06;[11]《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综述》,载《高教领导参考》,2004/14;[12]《高智能犯罪研究》,载《法学》,2005/03;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学文摘卡》2005/02摘要转载;[13]《学分制及其构成要素》,载《探索与实践:安徽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理论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4]《试论犯罪的文化成因及防控》,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4;[15]《不当得利行为能否构成侵占罪》,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05;[16]《“九九情色论坛”案的犯罪学评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05;[17]《契约伦理与当代中国权利立法》,载《法学家》,2005/06;[18]《以学分制改革为抓手,优化人才培养过程》,载《中国高等教育》,2005/10;[19]《现代教育理念下学分制管理模式的框架设计和运行研究》,载《高等理科教育》,2006/01;[20]《扑克牌通缉令引发的法律思考》,载《广州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02;[21]《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03;[22]《论犯罪欲抑制及其心理预防》,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5;[23]《加强社区平安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载《第三届全国青少年犯罪社区控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8月;[24]《文化冲突中的青少年亚文化群特征和成因探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06;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青少年导刊》2007/02全文转载;[25]《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3;[26]《少年检察制度的阶段性构建与具体措施运用的探讨——结合暂缓起诉制度在少年检察中的试点》,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01;[27]《浅谈“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组织与实施》,载《教育教学改革与教育创新探索》,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8]《论新的五大特点》,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1;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青少年导刊》2008/10全文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