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12 06:30:39编辑:揭秘君

听说公租房房租可以申请减免?哪些人可以减免?

三种情况可以申请。1、申请公租房月标准租金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部分住房租金减免的:必须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户口簿上人员情况出具由职工和所在单位填写的“公租房租金减免家庭成员年收入单位证明单”,领取“公租房提租后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街道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2、申请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租金减免的: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享受离休待遇干部提租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3、申请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租金减免的: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租金减免申请审表”,填妥交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听说公租房房租可以申请减免?怎么申请啊?

三种情况可以申请。1、申请公租房月标准租金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部分住房租金减免的:必须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户口簿上人员情况出具由职工和所在单位填写的“公租房租金减免家庭成员年收入单位证明单”,领取“公租房提租后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街道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2、申请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租金减免的: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享受离休待遇干部提租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3、申请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租金减免的: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租金减免申请审表”,填妥交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杭州最新公租房政策什么是公租房

不同地区的房价浮动是不一样的,所以在选择买房或者是租房的时候,一些相关的规定是需要了解的。还有一部分人是没有钱租房买房的,这样的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的,那么杭州最新公租房政策是什么呢,每个地区的公租房申请都有相关的政策和标准的。那么什么是公租房呢,公租房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类型的房子,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杭州最新公租房政策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1、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2、具体条件:不同城市公租房申请具体条件不同。例如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北京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什么是公租房1、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3、我国暂时没有对公租房居住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是到达一点年限后,如果还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则可以申请延期继续居住。不同城市公租房居住期限规定不同,有的地方是3年,有的地方是5年。具体可以咨询本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述的内容介绍了关于杭州最新公租房政策这个问题,公租房的政策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而且不同地区的申请方法和条件也是有所不同的,这些内容都可以参考一下。什么是公租房呢,公租房是一种公共租赁的住房,是国家可以提供政策支持的,而且比普通房子租价便宜的一种群体住房的类型,大家可以多了解一下。


杭州公租房新政策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本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三类保障家庭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自18元/平方米·月调整为24元/平方米·月。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腾退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时,公租房应当腾退:(一)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的;(三)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四)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五)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腾退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公租房腾退情形有以下这些:(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廉租房的使用期限有多久?

廉租房是是国家给予特定人群的补助性质的租赁房,只有满足条件的人才能获得租赁廉租房的资格,那么廉租房的使用期限有多久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1、 廉租房一般是一年一签。一年后,有关部门会审核的租住人的经济条件。

2、 如果在廉租房标准之内,就可以继续租住,如果超出标准,或者调整房租(比如减少政府租房补贴等),或者收回廉租房,另行安排公租房。

3、 复审的间隔时间由各地方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自己制定政策,有些地区是居住5年一审,有些地区是居住3年一审。

以上就是关于廉租房的使用期限有多久内容的介绍,具体请到相关机构咨询。


廉租房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廉租房没有固定租赁期限。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租赁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部分的租赁期限无效。【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构成。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简介: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通过对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造、买卖、租赁环节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这是以前相关政策中没有提及过的。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政策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规定

政策保障性住房的规定为:
1、廉租房对象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截至2018年6月底,北京市已启动公租房分配(含市场租房补贴)1.26万套(户),其中实物房源约1万套,新增市场租房补贴发放2600户。完成全年政府实事任务分配公租房1.5万套(户)的84%。
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外地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北京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或者单身居民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淮;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北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北京户口。家庭成口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北京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北京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北京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北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北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6、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房的除外;
7、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北京市政府另外制定。
一、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携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公示;
3、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公示;
4、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备案;
5、编制方案。产权单位在区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编制配租方案,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
6、公布名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并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进行复核;
7、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公布摇号顺序结果;
8、签订合同。申请家庭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二、保障性住房包括:
1、廉租房。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面向市场的一类租赁性保障住房;
3、经济适用房。由国家政府出资扶持的、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的社会保障住房;
4、限价房。一种限价格限套型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5、安居房。以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房;
6、安置房。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综上所述,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北京户口、连续两年均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淮等,保障性住房是保证住房困难家庭,帮助解决居住问题而提供的房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可以交易吗

公租房可以交易,具体如下:1、据相关规定土地是用作住宅的话,可以先租后售,但是出租期限也是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租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2、拟将公租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公租房是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的,而是不归个人所有的,公组房的价格一般价格比较便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购买公租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要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承租需求。需要强调的是公租房是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的,而是不归个人所有的,公组房的价格一般价格比较便宜,低于市场价格;4、公租房也不是能够一直租下去的,政府也会做出相应的考察。公租房承租对象租住一定年限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需要退租,更不能申请购买了。公租房产权如下:1、公共租赁住房的房产立项是住宅,住宅的使用年限是70年;2、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不归承租人所有,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公租房是不能交易的,纯公租房,是不允许买卖的,因为产权属于国家。以低于市场价格或租客负担得起的价格,向一些从外地移居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出租。公租房连续出租15年才能收回成本。为防止有人倒卖房屋,管理法规定,公租房屋出租5年后才能购买,购买公租房的5年后才能出售,所以公租房一般是没人进行交易的。
一、住公租房结婚后一定要回婚后房产吗?
公租房结婚后一般不会收回。公租房全称也就是公共租赁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是为了那些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
二、公租房可以租多久时间
公租房可以租五年时间。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租房租赁期最长5年,租住期间可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买房后须退房公租房租赁期限最长5年。公租房是种过渡性住房,对于住房困难家庭,按目前的观念,最终还是购房。比如一个家庭一个月能积蓄2000元,5年可积蓄约10万元。这时可购买其他政策房,可付首付款。
5年不是绝对期限,5年期满后如希望续租,可提前3个月申请,住保部门会对其资格复核。符合条件,还可续租;不符合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的,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租住公租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其他政策房,但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一旦购买了经适房或限价房,原租住的公租房就必须退出。
三、廉租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
1、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住房的一个类别。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2、家庭人均年收入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5、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或者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6、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根据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实际以及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地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统一建设筹措和房源管理机制,有效实现供需平衡。《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房源管理范围和要求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范围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上述保障性住房可根据国家任务计划安排和本市供需实际进行调整。用途需调整的保障性住房已列入年度建设(筹措)计划上报的,计划调整和统计考核按照保障性住房计划和统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计算。


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义: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组织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出租的住房。1、服务人群: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年轻人等群体。2、产品特点:小户型(70平米以下)、租金较低(租金比同质量的市场租金低)。3、供给特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人民政府同意并尊重群众意愿,鼓励利用存量和存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拓展资料:建议强调要坚持政府组织,多方参与。强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组织引导,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人口净流入城市和省级重点产业园区的县优先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缓解城市化和产业人口大量导入带来的住房供需矛盾;其他市县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重点是以需求为导向,结合城镇功能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便利的需要,科学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促进供需平衡、产城融合。保护对象: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年轻人等群体。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第二条 基础制度(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二)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三)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四)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五)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上海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 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

4月27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对2010年出台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不仅对原先的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等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另外,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符合条件区筹公租房闲置超一年可跨区配租。《实施意见》适当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准入条件修改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与原《实施意见》相比取消了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另外,结合上海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家庭人口增加对增大户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在配租方面,结合公租房聚焦重点行业精准分配和提高分配效率等管理要求,“配租供应程序”一段中增加规定:“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另外,公租房将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在“规范租赁行为”中,增加规定:“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在“强化供后管理”中增加规定:“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以下为全文:为进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着力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二)管理部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三)运营机构。市、区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四)发展规划。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和规定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为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纳入本区域住房发展专项规划。二、多渠道筹集房源(一)房源筹集渠道。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加强房源建设筹措。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运营机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二)房源要求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三)权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一)准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定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各区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前,应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二)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登记证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街道(乡镇)等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三)配租供应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记证明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取得登记证明的职工居住使用。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可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四)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市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实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并与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一网通办”,不断提升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便利性。四、健全租赁管理机制(一)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具体由各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报送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二)保证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三)规范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与入住保障对象签订居住使用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四)强化供后管理。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等违规行为的,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出租单位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通过资金支持、实物房源划转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集体宿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增加建设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属地街道(乡镇)积极组织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品质。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居住登记、未成年子女就学等问题落实相关的公共配套政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空间及商业配套设施的有效利用,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服务水平,增强保障对象的满意度和舒适度。(二)投融资机制。市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积极研究其他融资渠道及投融资机制。六、其他(一)市和各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实物配租房源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原筹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可将产权转移给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者委托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三)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含园区)利用自用土地发展单位租赁房,按照本市单位租赁房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运行方式,完善管理机制。(四)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市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政策;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修订相关实施细则。

上海放宽廉租房准入标准,首次限定最大配租面积45平方米

新京报讯 在上海申请廉租房需符合什么条件?能租住多大面积的房屋?12月29日,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方公众号披露,上海市政府决定对该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包括放宽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调整保障家庭分档区间标准、提高租金配租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以及限定最大补贴面积标准4个方面;新规定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上述消息内容显示,在申请上海廉租住房的收入、财产准入标准方面,3人及以上家庭的收入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300元以下调整至4200元以下,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12万元以下调整至15万元以下。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放宽后,上海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在收入准入标准调整后,保障家庭的分档区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等也做出了调整。其中,第一档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的补贴标准,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浦东等8个区从125元调整为160元,闵行、宝山、嘉定、松江、青浦等5个区从95元调整为120元,金山、奉贤、崇明等3个区从65元调整为75元;第二档、第三档家庭也作了对应调整。据悉,经本次调整后,上海廉租保障家庭的租金补贴水平将总体提升近30%。
此外,上海此次调整首次将租金配租家庭的最大配租面积,统一限定为居住面积45平方米,更加精准地体现了廉租住房“保基本”制度定位要求。
据上述消息披露,截至目前,上海市廉租住房累计受益家庭已达13.7万户,扣除因住房和经济状况改善等原因退出保障的家庭,正在享受保障的为4.1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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