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
食品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查验。那么食品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有哪些呢? 一、签发机构 进口食品查询海关HS编码,监管条件带“1”要申请进口许可证。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省、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许可证签发工作。商务部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管执行情况。 二、政策监管 1.一证一关 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属海关报关使用。 2.一批一证 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3.非一批一证 海关在许可证背面签注非一批一证,有效期内多次使用,最多12次。 三、食品许可证申报流程 1.填写申请表 收货人或代理报关公司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网上申请通过商务部许可证司电子钥匙进行。 2.提交申请材料 需提交进口合同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食品经营资质、卫生许可证、三证合一代码 3.发证机构审核 当地发证机构受理申报,并对申请内容审核:是否具备食品经营资质、进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申请内容是否与相关单证一致。审核通过3-5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注明不通过原因,需要重新申请。 我国进口商品采用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依法实行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商品到达海关需申办并领取进口许可证,商品才允许进口。进口食品提前咨询专业进口报关公司,代理报关业务,办理进口许可证。 ;
食品进口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1,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检务部门,经检务部门受理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2,审核同意后制证。申报人缴费后领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进出口的管理做了更严格的规定,不仅针对食品,还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做了限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的规定主要是在第六章这一内容,详见下文: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食品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办理的手续: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七、出口通关结束。法律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进口食品需要哪些手续
一、进口食品需要哪些手续1、进口食品需要的手续如下:(1)食品的进口,进口企业应当持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商出口国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3)进口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且报检时需要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二、食品进口有哪些基本流程食品进口基本流程:1、食品进口国外必须提供原产地证和卫生许可证,生产日期证明;2、食品进口国外出口时候制作的发票箱单,必须提供;3、食品进口所需所有资料:生产日期,原产地证,植检证,发票箱单,提单,销售合同;报关报检委托书,适用标准声明,承诺书;4、食品进口设计标签;5、凭提单去换提货单,然后准备提货;6、凭原产地证、卫生证、发票箱单、报关报检委托书等资料,报进境备案;7、报一般贸易进口,海关查验、审价等,确定价格在合理范围内,货物与申报内容一致;8、货代公司通知贵司交税,完税后,海关放行,告知仓库,仓库放行;9、之后由货代公司安排车队运送货物,或者由贵司安排车队来货代公司仓库提货,听客户指令决定。
食品进口备案问题,食品添加剂类需不需要备案的?
食品包括的种类非常多,就大类来说,有包括普通食品和保健类食品。普通类型的食品进口比保健类型的食品进口要简单得多,本节先给广大网友提供普通类型的食品进口的详细流程。一、在国外采购好要进口的食品,从国外发货到香港码头在海运过程中办理食品收货公司备案 需要的资料如下:(全部需要正本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6.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7.《食品卫生许可证》取得收货公司备案号,办理中文标签备案 需要的资料如下: 1.原始标签;2.原始标签的中英文翻译件中文标签备案通过后,办理报检工作 需要如下的资料:(正本资料和复印件都可以) 1.装箱单;2.形式发票;3.贸易合同;4.原产地证;5.国外检验检疫证书报检通过拿到通关单后办理报关工作 需要如下资料:(正本资料) 1.装箱单;2.形式发票;3.贸易合同;4.原产地证;5.国外检验检疫证书报关完成后,交税,海关核税放行货到香港码头。提货过港送至海关监管仓库送食品样品到商检局化验等待出化验结果食品化验合格后,商检局给到化验结果复印件,到仓库贴中文标签贴完标签,叫商检局官员到仓库查看,查看没问题,安排运输送货到客户指定的地方。 食品进口流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1、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2、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3、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告:1、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3、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4、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或者在接受监督管理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5、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6、依法应当撤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四)、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六)、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八)、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九)、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二、相关法律知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进口食品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1:食品的进口,进口企业应当持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商出口国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3:进口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且报检时需要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4: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有人代办岳阳出口食品基地备案么?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哦![鲜花][开心]有人代办岳阳出口食品基地备案的亲。是的,有人可以为岳阳出口食品基地提供备案服务。。首先,岳阳出口食品基地需要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责任书等。【摘要】
有人代办岳阳出口食品基地备案么?【提问】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哦![鲜花][开心]有人代办岳阳出口食品基地备案的亲。是的,有人可以为岳阳出口食品基地提供备案服务。。首先,岳阳出口食品基地需要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责任书等。【回答】
其次,岳阳出口食品基地需要提交申请表,并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基地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最后,岳阳出口食品基地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基地布局图、基地设施清单等。有人可以为岳阳出口食品基地提供备案服务,帮助基地完成备案手续,以确保基地的合法经营。【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规定进口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婴幼儿的食品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标准;标签、标识、说明书等标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什么安全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如下: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3、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按规定召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