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素

时间:2024-07-08 03:58:39编辑:揭秘君

人肉搜索是什么意思

1.“人肉搜索”简称人肉,它是区别于机器搜索之外的另一种搜索信息方式。类似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它们属于机器搜索,大部分过程是由机器即电脑来完成的。机器搜索的特点是不人性化,因为就目前的计算机技术来看,计算机还不能做到能够领会人的意思的境界。2.“人肉搜索”是一种类比的称呼,主要是用来区别传统搜索引擎。它主要是指通过集中许多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它包括利用互联网的机器搜索引擎(如百度等)及利用各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掌握的信息来进行收集信息的一种方式[3]。3.比如,我们要了解一个人,那么可以通过在论坛发贴的形式发起人肉搜索,也许正好有个网友他认识你所要了解的那个人,那么他就可以利用在网上发贴的形式把该人的信息公布于网上。4.人肉搜索的力量是强大的,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们谁也不能保证认识自己的人没有一个不会上网的,假如正好网上有人对你发起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认识你的人会将你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人肉搜索是什么意思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关于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身份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人肉搜索”是人肉搜索的简称,它是不同于机器搜索的另一种搜索信息的方式。类似于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它们属于机器搜索,大部分的过程都是由机器即计算机来完成的。机器搜索的特点不是人的兴,因为目前的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还不能理解境界的意义。【摘要】
人肉搜索是什么意思【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关于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身份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人肉搜索”是人肉搜索的简称,它是不同于机器搜索的另一种搜索信息的方式。类似于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它们属于机器搜索,大部分的过程都是由机器即计算机来完成的。机器搜索的特点不是人的兴,因为目前的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还不能理解境界的意义。【回答】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事件。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肇事逃逸),也可以是不违反法律但违背主流道德的行为,甚至可以只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角色。事件发生后,关注或好奇事件真相的人们经常在网络论坛上发帖,列出他们掌握的信息,并呼吁网民帮助找出此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信息。而应答者则通过网络、人际关系等手段,查找更多信息,并以网上再总结的形式进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使用信息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的规定中关于适用法律第12条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共的自然遗传信息、医疗记录、健康检查数据、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可以看到人肉是非法的。【回答】


人肉搜索违法吗

法律分析:人肉搜索不合法。"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公布在网上,进行监督与评判促进以及监督事件发展。但是,人肉搜索,不可避免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到网络上,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人肉搜索犯法吗

法律分析:人肉搜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是我国法律在惩治违法行为的时候,常常是以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来确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以人肉搜索的行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什么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引擎与刺青、美白、护肤、减肥等直接在人肉上施行的种种行为无关。
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猫扑网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后面我们会根据猫扑的人肉搜索引擎给出一个更加具体的描述。
  针对搜索引擎的Link
Farm和Spam也许永远不会停止,因为他们能够从他们的作恶中得到利益。我们知道得到利益不是作恶的唯一原因,然而大规模的产业化的作恶唯一的原因当然是那样可以得到利益。
  所以,这是一场永远无法结束的战争,只要搜索引擎还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互联网应用,只要搜索引擎还是用户找到合适服务的最主要手段。很多人把问题归结于PageRank技术,当年人们也是这样抱怨META关键字和描述技术。也许Google或者其他的公司能够研究出来更加伟大的技术,来取代PageRank,但是谁知道这新的技术什么时候又会变成明日黄花。
  搜索引擎是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搜索引擎高效快速,然而因为现在人工智能并不完善,搜索引擎还很难甄别刻意的、修饰过的信息,所以SEO
Spam才会那么猖獗。所以,有些人想从搜索引擎的反面来解决问题,那就是更多的利用人工把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进一步萃取,进一步有序化,我们称之为人肉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是违法行为吗

法律分析:人肉搜索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给予刑事处罚。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是违法行为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肉搜索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肉搜索”贴上“天使”或“魔鬼”的标签。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所带来的社会负功能得到有效抑制或降到最低。我想这些除了依靠网友的道德自律、网络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外,还需要尽快建立健络社会规范,为实现网络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三、人们很关注,“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们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由于有大量网友的自发参与,搜索效率大大提高,“人肉搜索”可以迅速地求解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但是,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网友不以法律为标准衡量事情的是非,肆无忌惮地揭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确实极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持和维护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例如,在网上用文字、声音、图片对公民进行谩骂、贬低、人身攻击等行为,就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我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公民的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传播;第二,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和档案材料不受非法调查、公布或扩大知晓范围;第三,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第四,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第五,对于公民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同时,公民的个人活动和住宅不受骚扰、干预、窥视等。例如,在网站上擅自披露了公民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信息,就是一种涉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有些公布隐私的行为不属侵权,主要有:一是基于当事人同意;二是对公众人物一定范围内的隐私;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例如,通缉罪犯时公布其一些隐私。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来认定。

  “人肉搜索”是通过互联网来搜集和公布某种信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广,因此,与传统方式相比,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害更大,同时也更复杂。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网络中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案件主要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但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60多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法规中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具体内容规定得不详细,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面临的难题是:其一,网上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侵犯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其二,网站的监管义务及责任承担;其三,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界限。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裁判。我个人认为,“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言论的表达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弘扬正义、谴责邪恶,但任何行为都有底线,即不能违犯法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正所谓人人都可以进行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法官。

  四、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使它不至于突破法律底线?

  国外对于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除了在民法中规定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要更完善。例如,2000年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先后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借鉴这些国家对于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经验,对于“人肉搜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以下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例如,规定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要及时删除,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要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侮辱或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我国的一些网民法律意识不强、隐私观念淡薄,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缺乏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权利遭到侵害,公民也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于“人肉搜索”你了解多少?

人肉搜索引擎与刺青、美白、护肤、减肥等直接在人肉上施行的种种行为无关。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猫扑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后面我们会根据猫扑的人肉搜索引擎给出一个更加具体的描述。
针对搜索引擎的Link
Farm和Spam也许永远不会停止,因为他们能够从他们的作恶中得到利益。我们知道得到利益不是作恶的唯一原因,然而大规模的产业化的作恶唯一的原因当然是那样可以得到利益。
所以,这是一场永远无法结束的战争,只要搜索引擎还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互联网应用,只要搜索引擎还是用户找到合适服务的最主要手段。很多人把问题归结于PageRank技术,当年人们也是这样抱怨META关键字和描述技术。也许Google或者其他的公司能够研究出来更加伟大的技术,来取代PageRank,但是谁知道这新的技术什么时候又会变成明日黄花。
搜索引擎是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搜索引擎高效快速,然而因为现在人工智能并不完善,搜索引擎还很难甄别刻意的、修饰过的信息,所以SEO
Spam才会那么猖獗。所以,有些人想从搜索引擎的反面来解决问题,那就是更多的利用人工把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进一步萃取,进一步有序化,我们称之为人肉搜索引擎。


被人肉搜索以后应该怎么办?

被他人人肉搜索以后,要及时保留证据,比如及时截图或者保存他人人肉自己后,随意发布个人信息的言语、图片或者视频。收集好证据后,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被人肉搜索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人肉搜索的行为不合法,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而事实上人肉搜索引擎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问题,因此对于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泄密、隐私侵犯等问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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