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2021年起,各省要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确定后,各省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将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重要考核指标。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在资金使用方面着力探索创新方式。组织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法律依据:《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2021年起,各省要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确定后,各省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将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重要考核指标。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在资金使用方面着力探索创新方式。组织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农机购置补贴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 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省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2013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型号。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各省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农业部拟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省级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的网址链接要主动提交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统一对外发布,确保通过网址链接有效查询信息公开情况。 农业部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农民全价购机的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兑付,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差价购机的省份要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产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有关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及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本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允许农民自主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使农民获得了经营农业机械的自主权。国家对农民购买农机实施补贴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也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兴办农业机械化的模式,农民已经成为农业机械化投入的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不仅改善了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条件,而且增加了农民收入。一是机械作业比人工作业费用低。除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应机械收获的地方外,农民选择机械收获是考虑了降低生产成本的目标。目前,农民采用机械收割与雇工收割相比,要节约一半的开支。二是机械作业能减少损失,增加产量。如采用小麦精量播种技术,每亩可节约种子3公斤以上,比常规播量减少1/3-1/2;人工收割谷物,割、捆、脱、扬场等多道工序的总损失高达6.8%-10%,联合收割机一次完成所有工序的总损失只有3%。三是机械作业替代青壮年劳力,他们从事第二、三产业,可以增加收入。在全国有近1亿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1.3亿劳动力在当地乡镇企业劳动,这些务工收入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来源。农忙时,他们愿意雇用农业机械以保证自己从事的二、三产业的收入。四是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和新一代农民进入农业劳动领域,他们选择农业机械作业,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外,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活质量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过发展农业机械化,使农民有条件分享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成果。
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从事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主体是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这里农民通常是有机户、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主要包括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行业协会、乡镇农机站、村农机服务队等。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对象可以是本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可以是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与接受作业服务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下达成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协议(口头的或书面的),即服务一方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并按协议约定向对方支付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之间的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农民之间的事,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为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提供适用的依据和事后解决纠纷的参考。
二、国家鼓励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及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指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农机作业服务简称跨区作业,它是我国农机服务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重要形式。多年来,农机服务形式不断创新,从有机户互助代耕作业,发展到联户合作经营、集团承包和跨区作业。特别是1996年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的联合收割机跨区机收小麦获得快速发展,不仅拉动了农村市场需求,提高了小麦机械化收割水平,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促进了农机工业的发展。目前,跨区机收已从小麦发展到水稻、玉米、大豆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品种。这种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正在向其它作物和生产环节上移植。2003年跨区机收工作为农民增收节支120亿元左右,相当于全国9亿农民每人增加纯收入10元以上。跨区作业推动了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信息服务、农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农机维修等农机化促进工作的全面开展。
跨区作业已成为各级政府及农业和农机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本款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跨区作业中主要应做好服务和必要的管理工作,支持跨区作业。服务是指加强跨区作业的组织与协调,农机和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维护作业秩序和市场秩序,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提供信息、维修保养、零配件供应等公共服务。管理是指农机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最近,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保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对这一问题作了如下说明:“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社会化服务、进行跨区作业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有效措施。这些自走式大型农业机械长距离行驶进行跨区作业,需要保障其安全性,本法应增加对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特点考虑,对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抓紧制定和完善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支持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推广以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自愿鉴定的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推广农业机械产品需进行试验鉴定的规定。这一款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的水平。这是外国的普遍做法,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存在着农机装备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低,农机品种发展不平衡、技术水平低的问题,农业机械化发展总体水平落后发达国家十至二十年,通过国家鼓励和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可以增加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需求,逐步改善农机产品的结构和性能,不断提高农机产品的质量,使农机产品的发展方向符合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本条讲的“国家支持”是原则规定,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第十七条是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引导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农民购买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同时,本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无偿提供公益性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经济、技术条件差别很大。推广农业机械应当遵循自然、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各地优势,可以按照先经济发达地区、农产品商品基地、国有农场,后其他地区;由主要生产环节使用机械到全过程机械化;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原则逐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20O1-2005年)》和《“十五”农业机械化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五”期间,将在南方水稻主产区要主攻水稻生产机械化和产业化经营;北方玉米、大豆主产区要主攻玉米、大豆生产机械化和产业化经营,重点推广以下“十大”农业机械化技术:(1)以机械化栽植和收获为主要内容的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重点是工厂化育秧技术、高速插秧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及稻草还田机具等的推广;(2)玉米收获及育苗移栽机械化技术;(3)机械化旱作节水农业技术,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技术、行走式灌溉系列技术与复式作业机具、机械坐水播种技术;(4)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综合利用技术,包括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收获、打捆、青贮配套机械化技术等;(5)粮食产地烘干机械化技术;(6)设施农业工程机械化技术,包括环境自动监测控制、节能型降温和升温技术及装备,设施内安全低污染植保技术和设备,微滴、微喷灌和小型成套耕作机械设备;(7)棉花、油菜。花生等主要经济作物播种和收获机械化技术,重点是油菜、花生、棉花播种、收获机械化技术;(8)牧草生产机械化技术,主要是牧草播种、割晒与捡拾打捆加工贮藏等机械化技术;(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化技术,重点推广产地加工和初加工技术;(10)农用航空技术,重点是飞播、飞防技术。
第三,推广农业机械应当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机械技术作为农业技术的一种,其推广应当遵守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根据这一规定,农业机械技术在推广前必须经过试验鉴定这一环节。经证明具备先进性和适用性两个条件的,方可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所谓先进性,是指该农业技术比已应用的同类技术具有明显的改进,如使用方便、性能更加安全可靠,效果更好或者成本更低等,或者是该农业技术是一项全新的实用技术。所谓适用性,是指该农业技术应当符合推广地区农业生产条件的要求。我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农作物品种、农作制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等差异很大,这话多因素制约着一种新型的农业机械产品能否在一个地区成功的推广应用。因为一种农业机械产品及配套技术,在一部分地区适用,并具有先进性,而引进到另一地区可能就不适用,或者是土壤比阻不同、或者是作物行距不适应、或者是辅助动力或机具不配套、或者是农民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低买不起以及用户认为购置后的生产利用率不高等。因此,国家为了实现或改进调整某一区域的农业生产目标,而组织实施重大农业工程项目之前,必须对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及配套技术,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确定的项目实施区域进行适用性试验,在该地区的实际生产应用中证明其作业性能符合当地的生产条件和农艺要求,农民也愿意和能够接受,才能在该地区大规模地组织推广这种型号的农业机械产品,否则将严重影响该种新型农机产品在该区域的农民中推广普及和重大农业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先进性和适用性是任何一项要推广的农业机械技术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只具备其中一项的农业机械技术就没有推广价值,不能在农业生产中推广使用。关于是否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有关技术部门只有通过试验鉴定和实际应用才能最后得出结论,这种实际应用只能在推广地区在试验基地进行,避免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自愿委托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对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进行鉴定,为农民选购农机提供信息的规定。农业机械鉴定是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各项作业性能、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推动大面积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应用的重要手段,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市场虽然已经有很大的发展,但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产品质量也很不稳定,这将对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和农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我国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对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质量水平、安全性、可靠性缺乏正确判断和选择的能力。购买和使用劣质农机产品后,常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修、甚至奔走投诉,既耽误农时,影响农业生产,又加重农民负担。因此,为了促进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高其产品质量,增强农业机械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择质量好、性能优、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愿望,本款还规定了农业机械的自愿鉴定。农业机械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提高其产品信誉,可以自愿委托有关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后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其中,定型产品是产品经过研制,样品使用性能的中间试验改进,具备一定批量生产能力和技术标准的产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委托的事项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定型的农机产品进行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农业机械产品提供信息。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公布鉴定结果。可以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生产企业,促进其改进产品质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对农业机械进行推广前的试验鉴定。农机试验鉴定内容包括推广鉴定、选型鉴定等。各省市陆续成立了农机试验鉴定站,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对国产和进口农机进行适应性试验。1982年8月原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农业机械注定工作条例(试行)》(1997年12月25日修订),结合新的形势发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部长今又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农业部在农业机械推广环节,把住质量、适用性关,有选择地推广农业机械,避免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给农民用户造成损失,维护用户利益。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分为鉴定和省级鉴定。凡是全国或多省需要推广的农机具,应当经鉴定;只是本省(区、市)需要推广的农机具,应当经省级鉴定。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推广前鉴定,即对准备推广的农机具进行的全面鉴定,作出技术评价,是评定能否推广的重要环节。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的实施为大面积的应用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起到了保障和推动作用。我国独创的水田耕整机的推广应用,十几个地膜覆盖机型的推广应用,稻种脱芒机、苗盘播种机、催芽器、机动插秧机等成套设备的推广应用,都是经过试验鉴定后进行选型推广的。同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在农业机械鉴定中,对被检产品都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使农业机械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例如江苏、河南、山东、山西等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检查中共淘汰了20个型号的不安全、落后的脱粒机,使伤亡事故下降了75%。此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如石家庄市柴油机厂一等品率由获证前的18.4%提高到89.9%;燃油消耗率由262g/(KW.h)降为258g/(KW.h);拖拉机噪声值经试验鉴定后及时改进,使28个企业产品从不合格上升为合格;“三漏”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解决,可靠性也有较大幅度提高。这对企业实现质量上台阶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实施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有效方式,在规范农业机械市场、监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引导企业生产方向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试验鉴定,对其作业性能、安全性、使用性、经济性、可靠性等“五性”和环保及售后服务情况作出合格与否的评价,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它不干预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环节,不用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对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实施鉴定颁证,是农机部门从满足农业机械使用技术要求和推广先进技术的目的出发,对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推荐,对农业机械商品市场进行引导,并对落实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补贴政策提供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制度。
从总体看,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比较低,各类企业和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农业机械小作坊都在参与农业机械的生产和经营,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多年来由此引发的农业机械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事故和纠纷屡有发生。1998年底中央电视台曝光的云南省个体户非法生产、销售饲料粉碎机,造成伤残2000余人。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农业机械产品的抽查合格率为,农用拖拉机25%,脱粒机76.5%,农业机械刀片73.l%,联合收割机66.2%。一些地方的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管理粗放,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致使产品良莠不齐,质量问题较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不稳定的状况对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和农业机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产生重要影响,而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完善、充实试验鉴定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开展农业机械产品适应性、可靠性、技术先进性试验鉴定工作,并公告结果,引导、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为农民提供消费指导,为有关部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供技术依据,既是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要求。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建立起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为龙头,7个专业站为补充,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试验鉴定站为基础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体系,承担着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农机试验鉴定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其内容从全面检测逐渐向突出适应性、可靠性、安全、环保和服务水平的检查转变,鉴定的对象更注重涉及安全、环保、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的结果更注重于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许多国家的农业机械产品在推广过程中,也实施了类似我国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如,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定了农业机械产品“型式检查制度”,规定:检查包括为了确保其成果的复查;对机型检查所取得的成果,通知委托者机型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合格者发给检查合格证及检查成绩表。农林水产大臣在收到合格的农业机具机型的有关报告后,必须公布有关农业机具的名称、检查成绩的概要、合格号码及委托者的姓名。日本实施的《实施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种类及确定的安全装备项目》中,列出了24种农业机械。包括了大部分的农业机械。俄罗斯设立的农业机械试验站,法国国家农林工程和水利管理中心的“农业机械中心’,瑞典乌普萨拉试验所,都是上述国家农业部门下属的试验鉴定部门,由他们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试验,合格的机具才能贴附特定的标志,以便农民购买时识别。瑞典规定拖拉机要进行安全框架强制性试验;泰国设有五个地区农机试验站,对投入使用的农机产品进行地区适应性试验,并由政府公布试验结果,指导选用适用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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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联系收割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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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的机械及其设备。
前款所指农用运输机械及其设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指的机动车(不含在公路以外作业的拖拉机)以外的农业运输机械及其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投入,在农业发展各类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
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林业、水利、农垦、畜牧、渔业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逐步形成以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为主,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与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群众性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推广、服务和管理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逐步建立群众性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发展农业机械专业户、示范户。第九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适时做好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检验、机具维修和农业机械作业用油的储备、供应等工作,积极推广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指导群众性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开展以机耕、排灌、抗旱、植保、收割、运输、加工和贮藏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活动。第十条 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发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
推广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应当在推广前按照规定通过鉴定或者进行认定。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教育培训农业机构应当面向农村,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管理。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农业机械教育培训机构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及其经济实体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第三章 销售、使用和维修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检测手段;
(三)有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警示标识。销售实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推广许可证。第十五条 经销农业机械主机的经营者应当经销与主机相配套的零配件,生产农业机械的企业应当保证零配件的供应。第十六条 销售旧农业机械及其设备的经营者,其销售的旧农业机械及其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使用标准。禁止销售国家规定应当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地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好售后服务,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修理、更换、退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与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鼓励生产企业开发、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和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七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公布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从产品目录中予以取消。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八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和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及配件。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第九条 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警示标识。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植保机械和脱粒机械等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和认证标志;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其他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认证标志。
销售的旧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使用标准。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与其销售的主机相配套的零配件。生产农业机械的企业应当保证零配件的供应。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好售后服务。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农业机械使用者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征用农业机械投入抢救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抵御自然灾害等活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农业机械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如何实行农业机械化?有什么好的办法?
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实现了农业机械化。但整体机械化水平较低。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是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依法依规办事。要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加快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农村人少,机械化是必由之路。要坚持国家对农业机械购置的补贴和优惠政策长期不变。注意提高农机的科技创新能力,政府要主导,因为农业是基础,现在问题很多,这些年分田到户,每户几亩山或少量耕地,机械化在我国农机发展过程中停滞不前。现在应该加大科技投入,研究和创造大的,也制造小的机械如四轮。要珍惜高科技人才,找不到工作。如果没有人献身于农业机械的生产,中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就不会发展和提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技术宣传和使用培训。不仅年轻人要会用,老年人也要会用。改革相应的制度。农业机械的普及和使用是公益性事业。要组织好农机生产和推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稳定队伍,保证农机化发展为农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要规模化种植,没有规模化的机械化就没有效益。我们应该多办农场、林场。大量的机械化作业,首先是种植面积,要达到一定的量级。这个数量级,可能是2500亩。因为用一台耕、种、播、收、运的机器配套下来,至少要100万左右。如果一亩地按种粮的方法计算。一亩地的平均纯利润约为400元。如果你有2500亩地。那一年就是100万。农业是一个靠天吃饭的行业,中途可能会因为天气下雨、虫害等原因影响生产,风险比较大。为了保证利润,减少损失,在此期间应投入农业保险,并考虑到机器的磨损。在这种情况下,种植面积应达到5000亩,才能达到合理水平。
现在的农村,如何实行农业机械化?
现在的农村,如何实行农业机械化?在现阶段我国的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方向最重要的就是要转变农业发展的方式,由原有的数量上的增长转变为质量的提升,在转变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当下应从六个方面促进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第一,提高我国农机质量水平,提高农机质量。不仅仅要实现我国农机的数量的增长,更要提高质量,实现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过程中质量同数量之间的关系。第二,要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要和谐发展粮食油料作物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其他农副产品机械化发展水平的关系,要做到综合全面的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水平。第三,要实现我国农业机械化的科技创新能力,要学会用科学技术推动我国的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高农业机械化的科技创新能力,对于一些难以突破的的技术瓶颈以及农机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要不断地钻研,能够使得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层次。第四,要实现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协调共同发展。要对我国的大部分农场的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进行扶持,找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对于重点与难点要加大开发力度进行突破工作。努力缩小不同地区之间农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差距。第五,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对社会的服务能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作为发展的最基本的导向,提高农业机械化的服务质量与服务全社会的水平。第六,要确保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过程中要做到安全生产,质量上要有一定的保证。加大对于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完善监智机制,要做到农机的使用要进行一定的安全培训工作,使得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能够正确的使用农机促进农业生产,农机的质量也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总而言之,只有从这六个方面发展才能够促进我国的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能够走科学发展观的道路,实现我国农业机械化的科学发展的道路,立足于我国的社会实践,促进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的组织建设
目前,中国农机推广体系覆盖全国30个省市,乡镇以上农机推广机构共有2万个,共有工作人员10万余人,其中县级以上农机推广机构2400多个。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的发展壮大有力地支持了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普及。总站为贯彻“科技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新技术的需求,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了一批重点农机化新技术推广项目,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和广大的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入到优势农产品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科技兴农推广计划”、“农业节本增效工程技术推广” 等重点技术的推广活动中,积极推广了农作物秸秆还田利用工程、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旱作机械化生产、节水灌溉等一大批适用机械化技术,确保了新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大面积应用,加速了农机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做出了贡献。推广总站创办的《农机科技推广》杂志,通过宣传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农机化技术、装备和机具,为推广者沟通技术信息,为使用者推荐优秀产品,成为科研院所、农机企业和用户间的桥梁纽带。我们还将继续努力,以高质量、高水平、高标准的要求为全国农机行业办好这本杂志,在权威性、导向性、政策性、技术性等方面发挥更好的宣传作用。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的主要职责
1.根据生产需求,适时提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措施建议;2.提出重点农业机械化推广项目的机具配备、技术内容、实施方法和方案,并组织立项论证和实施中的检查指导;3.承担有关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4.起草农业机械化生产、设施农业的有关技术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5.负责相关业务的外事外经工作;6.承担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选型和执行情况等农机专项信息收集汇总,及专项业务的日常咨询答疑、培训和信息档案管理工作;7.承担有关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指导工作;8.研究起草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生产作业的技术标准;9.负责组织农机推广、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制作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等科普教育声像资料;10.负责农机化技术推广的信息和宣传工作,主办《农机科技推广》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