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

时间:2024-07-05 14:41:24编辑:揭秘君

南京房产证加名字如何办理

法律主观:1、首先是无贷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 (1)需要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然后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2)所需费用为:11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一般顺利的话,大概20天左右可以拿到房产证。 2、其次是有贷款 房产证加名字 。 (1)这种情况首先要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办理所需要的费用为:除了110元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 (2)如果是组合贷款( 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需要加200元费用。 3、还有一种是没直系血缘关系的房产证加名字。 (1)这样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这将视被为房屋买卖,就相当于你是卖方。 (2)需要交如下费用:交易服务费:3元/平米、营业税:房屋总价×5.6%(超2年免征)、 个人所得税 :房屋总价×1%。

南京贷款买房房产证上能加名字吗?如何加名字

我们都希望可以安居乐业,要想实现这个美好的愿望,就必须有房子。那么房产证的问题就会摆在我们面前。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南京贷款买的房子要在房产证上再加上其他名字可以吗?如果可以如何加呢?下面请看我的介绍。 我们都希望可以安居乐业,要想实现这个美好的愿望,就必须有房子。那么房产证的问题就会摆在我们面前。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南京贷款买的房子要在房产证上再加上其他名字可以吗?如果可以如何加呢?下面请看我的介绍。 南京 贷款买房 房产证上能加名字吗? 1、房子有贷款的话,增加名字会导致抵押物与借款合同不符,在房管部门办理正式抵押时可能无法通过,另外还涉及到备案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还款期内办理的房产证不能增加 产权 共有人。 2、贷款买的房子要想在房产证增加夫妻另一方名字,首先要还清贷款撤销抵押,产权清晰后,夫妻双方再持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增加名字的手续。 3、已经取得房产证要加名字,在法律上讲,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目前的法律所规定定有三种方式:房产权赠予、 房屋买卖 、析产登记。 南京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如何加名字? 1、 按揭贷款 加名字需要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 准备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在房屋交易中心办理,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还需要110元费用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组合贷款( 公积金贷款 + 商业贷款 ),需要加200元费用。 2、在婚姻 存续期 间房产证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 房产证加名 字的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 房屋两证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 房产交易中心 “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以上就是我收集的关于南京贷款买房房产证上能加名字吗以及南京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如何加名字的介绍,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还是比较复杂的,所以大家买房子的时候,还是尽量考虑好房产证上要写谁的名字,从签订 购房合同 的时候开始,就加上所需的名字。

我想举报一公司偷税漏税,那天我给地税局举报中心打了电话,那边说要出示一定的书面证明才能够举报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如何在我的南京上缴纳契税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4.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摘要】
如何在我的南京上缴纳契税【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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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4.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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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林克勤:局长、党组书记男,汉族,1959年6月出生,江苏南京人,1977年10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共青团南京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浦口区副区长、浦口区委常委、副区长、浦口区委副书记、区长(主持区委工作),浦口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划调整后)、浦口区委副书记、区长兼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高新区工委副书记,2005年9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面工作。杨华: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女,汉族,1954年7月出生,江苏兴化人,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南京市税务局副处长,市地方税务局人教处处长,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2002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群团工作,分管人事处、基层工作处、机关党委、干部培训中心。郑良:副局长、党组成员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广东顺德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市税务局税政一处副处长,直属二分局副局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鼓楼分局局长,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助理、党组成员,2002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税收计划,政务、财务管理,税务学会工作,分管计财处、办公室。左明:副局长、党组成员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山东临沂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南京市税务局鼓楼分局副局长、市地方税务局鼓楼分局副局长、大厂分局局长、检查管理处(稽查分局)处长(局长)、直属分局局长、征收局局长等职。2002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2006年2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2009年3月起不再兼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负责政策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稽查局。唐跃:副局长、党组成员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江苏常州人,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浦口分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局长,征管处处长,2002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2004年9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党组成员。2009年3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分管征管处、纳税服务中心。刘军辉: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山西右玉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基层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人事处处长,2009年3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监察室。王超:总经济师、党组成员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安徽固镇人,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沿江工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局长、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局长、税政一处处长,2009年3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党组成员。负责税收政策工作,分管税政一、二、三处。陈奇:总会计师、党组成员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广东湛江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计会处副处长、处长、计算机中心主任(兼)、征收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助理、党组成员,2010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负责信息化建设和事务管理工作,协助郑良同志分管税收计划管理工作,分管信息处、计算机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苑爱国:副巡视员女,汉族,1954年6月出生,山东陵县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人事处处长、鼓楼税务分局局长、机关党委副书记,2004年11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协助杨华同志分管机关党委工作。蔡金华:副巡视员(稽查局局长)男,汉族,1956年8月出生,江苏南京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建邺分局副局长、局长、鼓楼分局局长,2003年1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10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稽查局局长)胡平华: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男,汉族,1954年12月出生,安徽和县人,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副书记(正处职)、栖霞分局局长、栖霞分局局长兼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2009年4月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处职),2010年10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主管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南京市玄武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03;
  南京市秦淮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04;
  南京市建邺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05;
  南京市鼓楼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06;
  南京市浦口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07;
  南京市栖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08;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09;
  南京市江宁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10;
  南京市六合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11;
  南京市溧水县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12;
  南京市高淳县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13;
  南京市高新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14;
  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15;
  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96888716;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特服号: 96888717;


国企员工残疾人有什么补贴吗,或是可以免税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相关信息查询,公司请残疾人工作,政府补贴如下: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金。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拓展:可以申请免税的,计算方法和参加人员工个数及当地工资标准有关,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摘要】
国企员工残疾人有什么补贴吗,或是可以免税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相关信息查询,公司请残疾人工作,政府补贴如下: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金。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拓展:可以申请免税的,计算方法和参加人员工个数及当地工资标准有关,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回答】


国企员工残疾人有什么补贴吗,或是可以免税吗

没有的 国企员工残疾人是没有残疾人联合会补贴的,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残疾人联合会只有重残无业的才有每月几百元的补贴。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 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我国大部分省市对于就业残疾人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减收50%。实行的是先征年底退税的政策,有单位财务部门与税务部门直接处理退税。【摘要】
国企员工残疾人有什么补贴吗,或是可以免税吗【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亲 国企员工残疾人有什么补贴吗,或是可以免税吗【回答】
没有的 国企员工残疾人是没有残疾人联合会补贴的,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残疾人联合会只有重残无业的才有每月几百元的补贴。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 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我国大部分省市对于就业残疾人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减收50%。实行的是先征年底退税的政策,有单位财务部门与税务部门直接处理退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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