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人触电事故

时间:2024-07-02 07:06:18编辑:揭秘君

江苏一男子偷变压器角铁触电身亡,你觉得变压器公司该为其负责吗?

江苏一男子偷变压器角铁触电身亡,小编觉得变压器公司不应该为其负责,因为这个男子的死亡完全是他自找的,变压器上明确写着:危险请勿触摸攀爬,可是该男子为了金钱想要把变压器偷走,这一行为是属于偷盗,是违法犯罪,不是变压器追着他要电死他,所以小偷纯粹是自己找死,跟变压器公司无关。一、该男子主动找死,不是变压器公司的责任这名男子不想老老实实去挣钱,就想着偷鸡摸狗,看到变压器觉得值钱就想要去偷结果却被电死,这件事是男子自己找死,跟变压器公司没有一点关系,这就像是一个人想要去抢银行,可是在半路上绊倒了摔断了腿,他把银行告上法庭说银行要对他负责一样,这就是无理取闹。二、男子的行为属于偷盗,是违法行为该男子偷变压器的行为是犯法的,应该要严惩,如今该男子已经死亡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可是小编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学该男子的行为,否则害人害己。三、挣钱请走正规途径,自己挣得才问心无愧在如今的社会,只要你肯干,总归是饿不死的,有的人甚至活的还很滋润,有的人稍微努努力就能过上更好的生活,所以小编提醒大家想要过什么样的生活就去努力奋斗,这样挣的钱才能问心无愧,才能真正的实现财富自由。综上所述,江苏一男子偷变压器角铁触电身亡,小编觉得变压器公司对此事不该负责,因为男子是主动接近已经标明危险的东西,而且他的动机不纯,所以不管变压器公司的事情,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挣的钱,花的才问心无愧,不要总想着歪门邪道,否则可能就会像该男子一样。

盐城大丰一工地2人触电身亡,事件的原委是什么?

这个事件的原委是在盐城大丰的一工地中,两个农民工在用电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不良的使用习惯导致他们触电。并且在触电之后因为没有及时得到别人的帮忙,从而导致直接死亡。这件事情在网络上曝光出来之后,很多网友都对这件事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并且不少网友都对这两位农民工感到十分的惋惜,同时也有很多网友在网络上呼吁大家规范自己的用电习惯,注意自己的用电安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有人突然出现触电的时候,要尽早做到以下几个方面,这样才能有着更高的几率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一、尽快解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有人突然触电的时候,我们不能够惊慌失措,我们必须立刻冷静下来,然后思考解救触电人员的方法。第一个方法是寻找导致触电人员触电的设备,并且将此设备的电源关闭或者拔出电源的插头,这样是最安全的方法。第二个方法是在找不到触电设备插头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使用一些不导电的木头以及塑料制品,将触电人员的触电部位从触电设备上弄下来,这样也是在可以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来帮助触电人员的。二、尽快拨打求救电话。在我们救下触电人员之后,我们可以看一下触电人员是否清醒。对于比较清醒的触电人员,要及时询问他的身体状况,要确保他们的健康是安全的。对于一些因为触电导致昏迷的人员,我们应当立即拨打120,让急救车前来救援触电人员,并且在说明情况的时候要说明具体的内容同时告知具体的地点,这样才能使急救车辆尽快的抵达事发地点,这样才有着更高的几率保护好触电人员的人身安全。

江苏男子盗窃变压器角铁触电身亡,家属诉供电公司索赔百万,此事是谁之过?

这件事情当然是男子过错,他偷盗变压器角铁在先,明知行为危险,却依然不管不顾,最后让自己触电身亡。事后家属虽然将供电公司起诉,要求供电公司赔偿121万余元,却被法院驳回,并没有同意家属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平公正,也遏制了这种不良风气。如果男子自身过错,还需要供电公司来赔偿,只会让盗贼有恃无恐。偷盗成功可以变卖角铁换钱,偷盗身亡还能获得高额赔偿,怎么看都是稳赚不赔的行为。一、过错方是盗窃男子,供电公司无责事情发生在江苏一位男子身上,他和同伙盗窃变压器上的角铁,然后将其变卖牟利。不曾想在一个工地实施盗窃行为时候,男子不幸触电身亡。男子身亡后,他的家属将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赔偿上百万元。称其丈夫和同伴在附近干活时候,被高压电击中身亡。经过民警调查,发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事发现场变压器距离地面,足足有2.85米高度,而且电线杆上,也贴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爬”等警示标语。常理情况下,这样一个规范配置,不会让下方施工人员,出现触电情况。男子之所以会触电,全因为自己想要盗窃角铁。法院根据民警调查线索,判定此次触电事故,责任全在男子,供电公司无责,并以此驳回了家属诉讼请求,理由有下面两点。 1 . 供电公司安装变压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不仅高度满足要求,也尽到了警示提醒义务。 2 . 男子身为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行为有危险,还冒险“偷盗”,理应为自己行为负责。 伙同男子盗窃的另一人,因为盗窃罪被判处6个月拘役处罚,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男子已经为此付出生命代价,被免于处罚。二、法律健全、公正,遵纪守法方能维护权益法律讲究公平和正义,并不具有偏向性,日常生活中的我们,别再抱有“弱者有理”观念。这样一个观念存在,只会害了我们自己。想要让法律站在我们这一边,一个非常重要前提,便是建立在我们遵纪守法基础之上。在我们遵守法律前提下,权益被侵犯,人身受到伤害后;也才能够利用法律维权,让法律为我们服务。这位男子自身触犯了盗窃行为,也因为不顾危险盗窃财物,才让自己失去了生命。在他身故后,家属诉求得不到法院认可,也是一件正常事情。其自身犯错在先,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才有了悲剧结果出现。高压设备危险异常,而且男子盗窃财物价值也不高,为此付出生命代价,令人摇头惋惜。真不知道男子是利欲熏心,还是愚昧无知,无视警示和危险,做出这样不理智事情。希望这件事情,也能够让更多人警醒,不要再以“弱者有理”处事。法制健全、公正的时代,人们只会偏向遵纪守法,事情中占理的人。

高分求:建筑事故中触电事故所占比例,重大事故案例

建筑施工


工伤事故发
主要
4
伤害

电伤害占首位
据建设部统计

触电事故
死亡
数占事故死亡总

17%~20%.
、事故概况及经
1976
5月24
江苏省泗阳县条堆河退水闸工程指挥部
施工
条堆河退水闸闸址选
10000伏高压输电线
弃土堆放于工
高压输电线

高压输电线路
距离仅
4.35米
种现场危及安全施工
情况

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相反


绑扎
9米、宽8米、闸墩钢筋高2.6米
闸塘
闸墩底板钢筋架
采用
力顶托
搬运
横穿高压输电线路
致使顶部钢筋触及高压输电线
即搬运闸塘
闸墩底板钢筋架
66
触电倒
全部

钢筋整体结构

场死亡24
伤38
集体触电事故十
罕见
二、事故原

1.泗阳县条堆河退水闸工程指挥部
条堆河退水闸闸址选
万伏高压输电线路
错误
2.条堆河退水闸工
施工管理混乱
高压线路
堆放弃土没
考虑
弃土
搬运钢筋整体水闸结构

采取安全防护
效措施

防范高压触电导致触电


高分求:建筑事故中触电事故所占比例,重大事故案例

建筑业因流动性大、临时性强、多数又在野外或室外作业,又因地形、地势、条件局限及手工作业以及人为因素等等,存在着很多事故隐患,触电事故就是其中之一。 以下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发生的几起触电事故,希望从中引起警惕,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漏电酿成的悲剧 (1)事故经过 某浴池工地,工人们正在进行二层水泥圈梁浇灌。突然,搅拌机附近有人喊:“有人触电了”。只见在搅拌机进料斗旁边的一辆铁制手推车上,趴着一个人,地上还躺着一个人。当人们把搅拌机附近的电源开关断开后,看到趴在铁车上的那个人手心和脚心穿孔出血,并已经死亡。死者年仅17岁。与此同时,人们对躺在地上的那个人进行人工呼吸,他神志才渐渐恢复。 (2)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马上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检查,从事故现象看,显然是搅拌机带电引起的。当合上搅拌机的电源开关时,用电笔测试搅拌机外壳不带电,当按下搅拌机上的起动按钮,再用测电笔测试设备外壳,氖泡很高,表明设备外壳带电,用万用表交流档测得设备外壳对地电压为195V(实测相电压为225V)。经细致检查,发现电磁起动器出线孔的橡胶圈变形移位,一根绝缘导线的橡皮被磨破,露出铜线,铜线与铁板相碰。检查中又发现,搅拌机外壳没有接地保护线,其4个橡胶轮离地约300mm,4个调整支承腿下的铁盘,是在橡皮垫和方木上边,进料斗落地处垫有一些竹制脚手板,整个搅拌机对地几乎是绝缘的。死者穿布底鞋,双手未戴手套,两手各握两个铁把;因夏季天热,又是重体力劳动,死者双手有汗,人体电阻大大降低。估计电阻约为500~700欧姆,估算流经人体的电流已大于250mA。如此大的电流通过人体,死者无法摆脱带电体,而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导致死亡。另一触电者因单手推车,脚穿的是半新胶鞋,所以尚能摆脱电源,经及时的人工呼吸,得以苏醒。这起事故充分说明,临时用电决不能马虎。 2.违章安装,小学生触电身亡 (1)事故经过 一个晴朗的中午,某小学的学生们排着队放学回家。一个顽皮的男学生突然离队,向路边一工地铁棚跑去,用双手去拍铁棚,想拍响玩玩。谁知就在他双手碰触铁棚的瞬间,只听他惨叫一声,倒在铁棚下。这时正是下班的时候,有人见到忙跑到工地将电源断开。这时,经检查小孩已经死亡。 (2)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铁棚线路和设备均未发现问题,问题出在从铁棚引出的一条照明线路上。该条线路经常移动的一段导线已经磨破,并与铁棚接触,接触部位有烧伤的痕迹。这起事故提醒我们,一定不能违章使用移动电具。 3.从空高坠落在高压线上的事故 (1)事故经过 某工地主体工程已接近尾声,正当人们干得起劲时,忽然从6层楼无栏边的脚手架上掉下一个人,落在了距脚手架外不足1m的两条10kV架空高压线上,随着一声惨叫,紧接着“轰”的一声爆响,坠落人的身体顿时着起火来,不一会儿他的身体坠落在脚手架处防护网上,死者年仅18岁。 (2)事故原因 从这例事故看,其原因是施工单位未重视安全。为此,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时,必须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4.钢筋搭高压,青工触电惨死 (1)事故经过 某日,正在施工中的住宅楼将要封顶时,一个青年小伙子站在脚手架上,给阳台穿钢筋,当他双手拿着一根(18mm的钢筋向脚手架外伸出(作分布钢筋穿设)时,钢筋顶部搭在了10kV架空线路的相线上。只听一声惨叫,人摔倒在脚手架上。他的双手和一只脚都被烧掉,小腹部严重烧伤,并已死去,惨不忍睹,死者年仅19岁。 (2)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与上面的例3事故发生在同一10kV线路上,两处相隔仅180m,并且时间相隔不到一年。这两起事故表明,加强安全管理和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不可忽视。


什么是电焊机二次降压保护器,原理是什么?

电焊机二次降压保护器是针对电焊机空载时电流大、二次空载输出电压高、使用危险性高的特点研制开发的产品。原理:电焊机空载时,保护器内部的交流接触器释放,电压经降压元件将380V电压降低至70V左右,加到焊机一次端,迫使焊机二次输出只有15-20V,达到安全节能效果;当焊工焊条碰上工件要焊接时,电焊机保护器收到信息发出指令,就立即将交流接触器吸合,380V电压输入焊机,使焊机进入正常焊接工作;当焊工焊毕,电焊机空载时电焊机保护器收到信息后,经处理约延时1S后释放交流接触器,电压又经降压元件将380V电压降低至70V左右。扩展资料电焊机二次降压保护器是针对电焊机空载时电流大、二次空载输出电压高、使用危险性高的特点研制开发的。电焊机保护器的合理使用,能够将电焊机在空载时的电流电压降至安全范围,从而保证了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并能获得较好的节电效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电焊机功率大,空载电流大,二次空载输出电压较高,不但浪费电力资源、更蕴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据权威部门统计:每年全国由电焊机引起造成人员伤触电事故高达600多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焊机二次降压保护器

二次降压保护器电焊机内部有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为你作出如下解答:一般来说,电焊机内部没有二次降压保护器。如果电焊机出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1.检查电焊机的电源线,确保电源线没有损坏,没有接触不良的情况。2.检查电焊机的接线,确保接线正确,没有接触不良的情况。3.检查电焊机的电路,确保电路没有损坏,没有短路的情况。4.检查电焊机的电源电压,确保电压符合要求,没有过高或过低的情况。5.检查电焊机的控制电路,确保控制电路没有损坏,没有短路的情况。6.检查电焊机的二次降压保护器,确保二次降压保护器没有损坏,没有短路的情况。个人心得小贴士:在检查电焊机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确保没有损坏的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摘要】
二次降压保护器电焊机内部有吗【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为你作出如下解答:一般来说,电焊机内部没有二次降压保护器。如果电焊机出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1.检查电焊机的电源线,确保电源线没有损坏,没有接触不良的情况。2.检查电焊机的接线,确保接线正确,没有接触不良的情况。3.检查电焊机的电路,确保电路没有损坏,没有短路的情况。4.检查电焊机的电源电压,确保电压符合要求,没有过高或过低的情况。5.检查电焊机的控制电路,确保控制电路没有损坏,没有短路的情况。6.检查电焊机的二次降压保护器,确保二次降压保护器没有损坏,没有短路的情况。个人心得小贴士:在检查电焊机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确保没有损坏的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回答】


在工地触电死了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在工地触电死了,可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按工伤标准给予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死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员工在工地触电死亡责任怎么处理

工地管理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企业即厂方,需要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如果厂方对用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工人的死亡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属于工伤的话,那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外来驾驶员在厂里受伤了
一:货车司机是受老板指派、要求或从事本职工作进行装货时受到意外伤害的,应由老板承担责任。二:货车司机非从事本职工作,是给厂里帮忙装货时受到意外伤害的,厂方应当承担责任;但货车司机提供帮助时,厂方明确拒绝帮忙的,可不承担责任。三:依据:(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的人应当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二、公司倒闭监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倒闭监事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监事对公司破产存在过错的,则需要根据过错情形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公司破产的时候,公司的监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侵害公司的利益,如果侵害公司利益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装修工人做错了装修返工谁的责任
这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如果是装修工人做错了,可以直接找装修方来承担责任,负责恢复原样、重新铺装、并承担延期履行的违约金,具体细节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因为施工原因出现返工的,施工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房客洗澡触电死亡,房东要承担责任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如果是客房电源属于暴露得,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东有责任,如果是客人自己操作失误,那么房东付次要责任,总之不管怎样,房东都有自定的责任,建议您走法律程序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摘要】
房客洗澡触电死亡,房东要承担责任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如果是客房电源属于暴露得,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东有责任,如果是客人自己操作失误,那么房东付次要责任,总之不管怎样,房东都有自定的责任,建议您走法律程序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回答】


洗澡触电身亡,房东需要担责吗

【案情简介】

女子李某夜宿朋友租住屋,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家人将其朋友和出租屋房东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江岸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朋友和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



2015年12月,45岁女子李某夜宿汉口一元路朋友吴某租住地,进入卫生间洗澡,没想到发生意外,不幸触电身亡。案发后,吴某称,当日凌晨李某来到他家,两人交谈一会后,李某就进入卫生间洗澡。凌晨3时,他醒来喊李某见无人答应,后起身寻找,在卫生间内却发现李某趴在马桶上,没有动静,现场沐浴花洒仍在喷水。

吴某立即报警,120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已死亡。民警现场勘验,李某洗澡的卫生间窗框及窗框上方排气扇连接线均带电,因此确认李某是因漏电导致电击死亡。

2016年1月,悲痛不已的李某家人,将吴某和出租屋房东告到江岸区法院,要求承担李某死亡的侵权责任。庭审上,房东认为,自己将房子租给吴某,未租给死者李某,而且李某跟吴某又不是共同居住人,因此,自己不担责。另一被告吴某称,自己并不是房屋的出租人,也没有将房子转租给死者李某使用,其身份跟李某一样,都是房屋的使用人,因此,吴某也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法律解读】

李某因电击死亡,公安勘查记录显示房屋存在漏电的安全隐患,李某系漏电导致电击死亡。房东未能及时发现室内电器的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朋友吴某作为承租人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应当对室内电器等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同样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法规定,吴某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男子江边非法钓鱼,不幸被电身亡,责任归谁?

在这个世界上,有些人因为做非法事情失去生命,其家人就会找政府或者是相关人员赔偿,强加事故责任。那么我想说,这种人纯属活该。近日在邕江石埠河段有一位年约六旬男子被电身亡。具体原因是该男子在非电鱼、网鱼、毒鱼区非法电鱼。事故现场还插着近10根钓鱼竿,电鱼器等工具。由此可见该男子在电鱼过程中不幸中鱼身亡。我认为这个事情完全是这个男子自己的责任,怨不得其他任何人。该男子本来就做着违法事情,电鱼也是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不可以电鱼,该男子还是去电鱼,电鱼过程中操作不当丢失了自己的生命,这个完全是属于自己的责任,其自己或者是家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缘故,去埋怨这个水域的负责人或者找别人索要赔偿。但其实像这种类型事件其实还有很多,人们往往对此可恨又可怜。之前有人去偷别人家电瓶车,而电瓶车电瓶爆炸,导致偷电瓶车的人当场死亡。当时小偷家人还去告这个电瓶车主人,而电瓶车主人还被判赔偿小偷家人几万元。但是我觉得这种事情其实怨不得人家电瓶车主人,人家真是遭了无妄之灾。本来小偷去偷东西,没偷到自己反而失去生命,还要找别人赔偿。人家这个电瓶车主人做错了什么。那或许有人要说了,如果这个小偷不去偷这个电瓶车,失去生命的可能就是别人或者是电瓶车主人本身。但是我觉得这两件事情不能混淆,如果是电瓶车故障而导致自己或者是旁人受伤,那我觉得应该赔偿。但是这个小偷本来就是去偷东西的,这个赔偿我觉得根本就不合理也不应该。而我们大多数人的心理就是会同情弱者。不管之前这个人做了多么十恶不赦的事情,或者是违法的事情,只要他失去生命。风向可能就会一边倒,就会认为再给这个人一次机会,或者活着的人要给去世的人赔偿。不管这个人的做法是不是违法行为。很多时候都会给予一些补偿。但是我觉得这种事情其实是很不合理的,对于那些本来不应该赔偿的人特别不公平,因为当事人毕竟是做了错误事情,就算是丢了生命也是活该。任何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想想自己做的事情是不是违法,是不是应该做?是不是有可能丢到丢失掉性命。请不要给社会和别人带来无妄之灾,法律要公平而公正。

钓鱼触电身亡责任认定

法律分析:1.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禁止性行为。2.钓鱼挥竿即属于该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郝某是因钓鱼时挥竿而导致触电身亡的。供电部门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免责的情形。3.作为该案所涉高压线路的产权人,该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4.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钓鱼位置,但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5.因此,供电公司与自身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触电身亡责任要由谁承担呢

法律分析:对于触电事故的责任划分是这样的,发生在变压器之前高压线上的事故,由供电部门承担责任;在变压器和电表之间发生的事故,由用电单位承担责任;在电表以下的电线上发生的事故,根据电线的产权来判定,电线属于谁就由谁来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员工在工地触电死亡责任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工地管理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企业即厂方,需要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如果厂方对用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工人的死亡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属于工伤的话,那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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