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02 03:55:14编辑:揭秘君

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清单管理制度

清单管理制度是李克强总理2017年3月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制度,是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12个新词之一。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清单管理指的是哪些清单

法律分析:清单式管理是指针对某项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活动,优化流程,建立台账,对工作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清晰明确的清单,严格按照清单执行、考核、督查的管理制度。通俗讲,就是把要做的事情或不准做的事情一一罗列出来,系统筹划,列示目标、任务节点、时间节点、责任人员,并监督考核。清单式管理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台账式、检查表式、总结式和可追溯式。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实现可追溯,可以从中分析出管理过程的蛛丝马迹,为工作持续改进提供信息和线索。二是可以使管理井井有条。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第三十三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清单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清单管理制度是李克强总理2017年3月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制度,是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12个新词之一。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什么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律师分析:
目录清单管理,顾名思义,就是一张列有特定行政事项的清单,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的方式。我国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和备案领域,旨在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干预,优化治理。具体来说,目录清单管理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政府部门会把需要管理的事项分类,制定出符合相关规定的目录或者清单,并公开宣传。在这些事项的处理中,政府部门只需要按照相关程序,依据目录要求进行操作,可以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效率。目录清单管理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一方面,可以加快政务服务进程,降低行政成本,同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同时,目录清单管理一般会设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增加了行政部门的责任感,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是为了鼓励市场交易所作出的一种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什么

法律分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2019年8月22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正在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进一步缩减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的普遍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服务贸易实行以什么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

法律分析:
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在明确分工和机制措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什么合作

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单边,多边,区域,双边合作我国坚持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不断增强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第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共建“一带一路”是我国向世界贡献的国际公共产品,其目的是通过共商共建共享,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推动构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最终实现共同发展繁荣。从2013年9月提出至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同我国签署关于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形成一大批务实合作成果。我国先后两次在北京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都取得圆满成功。目前,共建“一带一路”已经成为冷战结束以来影响最大的国际公共产品,其建设也从“大写意”阶段进入“工笔画”阶段,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国际共识,成为推进合作共赢开放体系的重要抓手。  第二,维护完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当前,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逆全球化思潮泛滥,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重大威胁。个别国家打着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之名,妄图通过公器私用打压其他国家发展,甚至不惜搁置、虚化、废弃多边贸易体制,导致全球经济治理赤字加剧,多边贸易体制面临危机。在经济全球化面临曲折、多边主义面临挑战的大背景下,我们要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通过双边、诸边、多边等方式,推动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日达成,推动中日韩经济合作,推动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三,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提高自主发展能力,推动解决全球发展失衡、数字鸿沟等问题。南北发展不平衡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不平衡。在世界经济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新趋势下,广大发展中国家还面临工业化不足的严峻形势,在数字化大潮中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苗头已经显现。世界要发展,不能只是少部分人发展而多数人不发展。我们将尽己所能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善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欢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搭乘我国发展的快车,实现各国共同发展。  第四,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我们在继续打开国门搞建设的同时,必须牢牢扎紧维护国家安全的篱笆,既防范外来颠覆渗透破坏活动,又保障我国公民和法人在外安全。这些年来,我国公民和法人走出去的规模越来越大,受到各方面安全威胁和袭击的事件逐年上升,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已经成为对外工作和国家安全工作中的紧迫课题。要按照《决定》提出的要求,加快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完善领事保护工作机制,维护海外同胞安全和正当权益,保障重大项目和人员机构安全。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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