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黄

时间:2024-06-18 17:29:21编辑:揭秘君

刘汉黄的相关评论

刘汉黄工友评论 1)“唉,他挺可怜的,进厂才几天,右手就没了。”一位“展明”五金厂的工人,为凶嫌刘汉黄讲话。2)工人小张说,“一只手啊,才几万元,刘汉黄当然很生气。他家里有个哥哥和在读书的弟弟,一家人就靠他在这里打工过日子。” 社会评论 1)刘汉黄刺死2台商问题还是出在讨薪难的问题上,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仅管对于死者来说损失是惨重的,但从另一角度来讲,做为员工处于绝对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如何保障自身利益,更需要制度与法治的完善。 2)从少年阿星杀死工厂主管,到农民工王斌余讨薪不成连杀四人,再到刘汉黄“伏尸二人”的布衣之怒,正是社会的确存在的某些不公、漠然与断裂,使那些最温顺、处于最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变成了残忍的杀人者,同时让他们获得了一阵阵奇异的喝彩。 3)在这起案子中间,如果有台商能够再多多关心一下员工,此时冷静反思一下,有同情心态替刘汉黄爽快答应对方或按法院的判决给予对方赔款,能够在法院判决之前垫付一些治疗工伤的医药费,如果刘汉黄的生活能够在宽裕一点点,不是一家人就靠他在这里打工过日子,这个惨剧就不会发生。

刘汉黄的人物简介

刘汉黄是展明五金厂工人,2008年8月进厂工作,9月在操控机器时,不小心把右手轧伤,最后被迫将整个右手掌切掉。出院后经仲裁处仲裁,工厂赔偿17万元,但工厂只同意赔偿5万元。曾于2009年6月13日爬上工厂五楼欲跳楼。最终于6月15日,在展明五金厂门口手持弹簧刀杀死了三名工厂负责人。网络人称之为“英雄”。有个哥哥和在读书的弟弟,一家人就靠他在这里打工过日子 。

刘汉黄的人物背景

大朗公安局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汉黄26岁,贵州省松桃县人,是该五金制品厂员工。2008年9月,刘某黄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致右手手掌残断。据工友介绍,厂方对刘某黄实施了救治,并且安排刘汉黄继续吃住在工厂。刘汉黄从医院回来后,将工厂告上法庭,经仲裁,工厂要为其断手买单18万元,但工厂只肯赔偿9万元,所以双方一直都谈不拢。据台商林骏宏讲,2009年1月中旬,仲裁判决双方结束劳资契约。但即便如此,刘汉黄仍执意续留工厂。直到上周六工厂才要求刘汉黄离厂,但刘汉黄不愿离厂,还上到宿舍顶楼作自杀状,还丢下四个灭火器泄愤。

刘汉黄的介绍

刘汉黄,男,贵州人。2009年6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村第二工业区台资企业展明五金制品厂员工刘汉黄因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与该厂台籍总经理林裕腾、副总经理邵正吉、生产经理赖振瑞发生争吵。争执中,刘用一把弹簧刀将三人捅伤,造成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受重伤。死者均为中国台湾人。

那些犯罪经过二十年后不再追究

一般情况下,所有案件都可以二十年后不再追究。1、刑事案件《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2、民事案件《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扩展资料:1、追诉时效延长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无限伸延的制度。2、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刑法(法律概念)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故意杀人犯二审多久下判决书

请参考以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刘汉黄的各方反应

国务院台办、海协会 2009年6月17日从国务院台办、海协会在获悉东莞发生台商被害一案后,国务院台办主任王毅、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对案件高度重视,责成国台办有关部门、海协会与有关地方联系,积极了解案件侦办进展,妥善处理善后。 海协会在接报后迅速了解案件情况,当天与次日分别两度向台湾海基会通报,并派出专人赴东莞,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协助台湾受害人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台湾海基会 东莞台商命案遇害者的五名家属搭乘飞机,经香港前往东莞,处理善后事宜。台湾海基会副秘书长马绍章介绍说“相信这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刑事个案,海基会于15日晚间接获通报后,即与大陆海协会联系,启动两会紧急联系机制。同时,海基会请东莞台资企业协会就近协助处理善后,掌握最新进展”。马绍章还表示,“海基会及中华旅行社相关人员将在桃园机场、香港机场协助遇害者家属通关,海协会协调部主任邓子超也会在东莞全程陪同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东莞工伤赔偿

东莞 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 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 工资 ×27个月 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9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 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二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8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材料 工伤职工申领工伤补偿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1)-(4)项资料必须提供,(5)-(8)项资料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1)《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职工 身份证 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3)《东莞市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工伤保险 待遇银行账户信息确认表》及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5)《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伤职工或 监护人 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需提供;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表》及表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5-10级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需提供); (7)3R以上的近期全身生活彩照一张(1-4级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8)工伤职工监护人的证明材料(1-4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温馨提示: 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并办结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手续后,及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领取《受理回执》; 2、领取结果: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签收《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 办理时限 经审核资料齐备的,自办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 社保 经办机构 东莞社保局各分局地址/电话/公交


东莞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例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老板恶意注销公司 难逃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钉架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张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张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发生受伤事故,2014年1月4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7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以该公司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与张某某于当日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投资人为张某,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相关工伤待遇后,该公司被注销,清算期间,清算组通过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张某某未申报债权。清算报告显示,该公司财产用于支付相关债务后,剩余财产为91204.93元,全部分配给张某,未预留张某某的份额。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该公司于上诉期间隐瞒债务情况,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市中院将该公司变更为张某参加诉讼。根据清算报告显示,张某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故张某应当承担该公司对张某某的债务,故二审判决张某应当向张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5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589.78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间工资519.6元;伤残鉴定费用436元。
【法官说法】

非法注销 罪责难逃

本案二审承办法官说,首先,关于诉讼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该公司的注销是否经过了依法清算。该公司与张某某正在诉讼中,其明知张某某的联系方式,应当通知其申报债权。清算人员并未通知张某某,属于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故应变更其股东继续进行诉讼。法官提醒,公司进行清算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注销公司。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应当时刻留意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注册登记情况,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其次,关于张某的责任范围问题。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在张某某发生工伤,并经一审判决该公司败诉后即被注销,并将剩余财产91204.93元分配完毕。由于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到底该公司的剩余财产是否仅有91204.93元,是不确定的,不能因为张某恶意注销公司而减轻其债务,而且张某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的承诺,所以二审认定张某需对该公司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恶意注销公司既不能逃避责任,也不能减轻责任,劳动者可以向有关人员追偿,并可依法运用财产保全等手段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


东莞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例

好的,看您咨询了好久了也没一个人答应一下,我给您一个案例:该案件非常著名。
《东莞中院对断掌工人刘汉黄工伤赔偿上诉宣判》
来源: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喜生通讯员/王创辉)本报此前报道的“刘汉黄杀人案”日前有了新进展。东莞中院对刘汉黄所提出的伤残赔偿上诉进行了判决:维持第二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展明五金公司赔偿刘汉黄177293.37元,扣除已支付的8608.5元,尚应当支付刘汉黄168687.87元。刘汉黄于杀人后被东莞市检察院批捕,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审判。
嫌仲裁赔偿太低提起诉讼
  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进入东莞大朗展明五金公司工作,签了一年劳动合同,约定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770元,入厂时,展明五金公司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2008年9月28日,刘汉黄在操作铳床时右手掌被压断。
  2008年11月26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汉黄的伤残达到五级,未达护理等级,符合安装掌部假手。一个月后,刘汉黄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申诉,该庭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由展明五金公司一次性赔偿刘50713.7元。
  刘汉黄认为赔偿偏低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在假肢更换费用
  2009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展明五金公司扣除前期医疗费用后,还应赔偿刘汉黄168687.87元,但是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同该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本案展明五金公司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此外,法院采信刘汉黄提供的工资条,即以每月工资1030元计算赔偿。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展明五金公司应当支付刘汉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480元(1030元/月×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00元(1030元/月×5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00元(1030元/月×10个月)、假肢安装更换费用97250元(以更换5次计算,若此后仍实际需要更换的,凭相关证明及票据另行处理),以及其他的补助金1766.37元。上述款项共177293.37元,扣除展明五金公司已支付8608.5元,展明五金公司尚应当支付刘汉黄168687.87元。
  此后,展明公司上诉,认为应按劳动仲裁判定的金额赔偿,不过其私下表示愿赔偿9万多元,而刘汉黄则认为一审法院应以安装和更换12次假肢费计算赔偿,即要求公司赔偿309784.5元。随后,刘汉黄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受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基于刘汉黄的请求,2009年6月一审法院执行了财产保全,查封扣押了展明五金公司价值约17万元的机器。
中院维持原判
  2009年6月15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刘汉黄在该厂门口拦住正要外出的生产经理赖振瑞,双方发生争吵,展明五金总经理的哥哥林玉腾、副总经理邵正吉闻讯赶来与刘汉黄理论。随后,刘汉黄先是在工厂门口捅伤赖振瑞,接着追出厂门100米远,将邵正吉捅死,接着再折回来离厂门口5米远处将林玉腾捅死,死伤3人皆是台湾台中县人。随后,刘汉黄被工厂的保安用铁棍打倒在地。
  刘汉黄捅人后的第3天,2009年6月1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他的上诉,日前该案已审理终结,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假肢安装、更换费用并未实际发生,究竟需要更换多少次也不能确定,故一审法院酌定公司先行支付5次假肢安装更换费用处理恰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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