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村并居是谁提出来的:
合村并居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来的,合村并居亦称“合村并点”,有的地方称之为合村并镇或合村并城。
合村并居是谁详细介绍:
第一、合村并居是我国一些地区,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为了改革落后农村结构和管理体制,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好的集约土地发展经济,进行的将几个临近自然村整合起来,建立农村社区的综合改革和探索。
第二、城镇化是城市化的第一个阶段,合村并点就是实现城镇化途径之一;城镇化是指以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为依托,实现农村人口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换的职业转换过程,居住地由农村地区向城镇迁移的空间聚集过程,表现为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改善、文化素质增强。
第三、合村并居涉及生产结构、空间布局、管理体制的调整,关系到人文关系、生产要素的重组,既敏感又复杂;德州市充分考虑现有发展水平、地缘关系、历史沿革、风俗习惯、自然条件等因素,明确了“五不变一不降低”的政策。
第四、即合村后,原建制村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各类承包、租赁合同及合理优惠政策不变,村级资产、债权债务不变,自然村村名不变,村民的福利待遇不变,原退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不降低。
第五、在合村并居过程中,德州不搞一刀切,探索出6种合并模式:城中村改造型,小城镇吸纳型,强村带动型,产业联结型,企业带动型,相邻村合并型;山东省委、省政府调研组评价,“这些模式尊重实际,尊重群众意愿,保证了合村并居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保证了社会稳定”。
农村合村并居怎么补偿
农村合村并居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