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配套支持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人口总量庞大,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实施三孩政策,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几天之前,政府发布消息说三胎政策即将到来。消息一经发布,立刻传遍社交网络,网友纷纷展开激烈的讨论。不少网友称二胎政策来临的时候,大部分人是支持的,毕竟独生子女没有一个年纪相仿的玩伴的确有点孤独,放开二胎政策孩子之间可以互相照顾,家长带起孩子也相对轻松些。但如今将要实施三孩政策,却是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反对的原因总结起来无非是养育孩子的资金有限;除了要养育孩子外还要抚养父母,生活压力太大;平时下班回家后还要教育孩子,没有精力再教育第三个孩子。如果政府能够将三孩政策的配套措施做好,我想,反对三孩政策的人应该会少很多。那么,实施三孩政策需要的配套措施有哪些呢?我认为有以下三点。第一点,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同时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资。如今很多人不愿生三胎的原因是怕孩子将来的教育跟不上,也有人担心教育成本太高,无力提供给孩子优质的教育资源。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学校是有一定的名额限制的,万一报名入学时超过了那个名额限制,就要等下一年才能入学。所以政府在教育这方面一定要花功夫,将每年的入学名额限制数调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建小学、中学及大学,保证孩子能够按时读上书。除此之外,还要严厉打击学校乱收费的现象,全力保障教育公平。第二点,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如今很多女性不想生三胎,就是怕生三胎导致自己丢失了工作。所以在三孩政策实施之前,政府要先保障好女性的就业合法权益,完善关于生育休假的法律法规,让女性生育孩子没有失业的这种后顾之忧。 第三点,加强适婚青年婚姻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让三孩在健康快乐中成长。我相信,只要政府的配套措施做到位,还是很多人原因生三胎的。
三孩政策配套支持措施
您好, 三孩政策支持措施调整突出优化、包容和保障“,总体来看,呈现出三个突出特点:一是优化。《决定》部署了一揽子支持措施,提出了系列优化组合政策。本次优化生育政策不仅仅是简单地从二孩到三孩的数量调整,更重要的是全面部署配套支持政策。这些政策措施,聚焦群众关切,坚持问题导向,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二是包容。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这是顺应新时代人口发展战略要求,对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一次重大改革。三是保障。即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制度做了充实和完善。《决定》要求,对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特别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全方位的帮扶保障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重视。”于学军说。《决定》明确了将配套支持措施和三孩生育政策作为一个整体组合提出,要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提出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一揽子支持举措。比如,在促进优生优育方面,《决定》提出,将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相关工程,扩大妇幼健康服务供给;实施母婴安全提升行动计划、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在社会高度关注的减轻教育负担方面,《决定》提出,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严格规范校外培训等。此外,在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也都将研究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瞄准痛点合力破解“养育”难题在诸多制约生育的因素中,婴幼儿无人照料、托育难等问题较为突出。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司长杨文庄坦言,最新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户规模为2.62人,家庭抚幼养老功能在逐渐弱化,而全国0至3岁的婴幼儿现有4200万人左右。据调查,其中三分之一有比较强烈的托育服务需求,但实际供给仅为5.5%左右,“供给和需求缺口确实还很大”。因此,在扩大托育服务方面,《决定》强调,将制定托育服务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开展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推动城市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等。“我们将实施‘十四五’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和托育建设专项工程,扩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调动国企、社会资本等各类主体积极投入托育行业。”杨文庄说。同时,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普惠水平。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到2025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要达到90%以上,并且要大力发展公办园,同时积极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的资助力度。此外,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上,《决定》也有所发力。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张贞德表示,将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为开展优生优育和婚前体检咨询提供必要场所,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开展婚俗改革试点,治理婚嫁陈规陋习。后续,相关部门还会根据《决定》的总体要求,出台一系列配套支持实施措施,“目前已经作了初步分工,相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方案,后续会陆续推出,以确保我们的优化生育政策能够取得积极的效果”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意义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意义如下:1、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2、推行计划生育,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三孩政策是中国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中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中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三孩生育政策来了,配套支持措施公布,三孩政策有哪些重要意义?
三孩生育政策来了,配套支持措施公布,取消社会抚养费,增加父母育儿假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这些政策的出台,能够帮助育儿父母缓解经济压力,让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老话说得好:“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曾经的我们,以独生子女为荣。现在国家开放二胎、三胎政策以后,很多人都羡慕那些孩子多的家庭。就我个人而言,羡慕儿女双全的家庭自己也很想拥有一个这样的家庭。国家为了鼓励我们生育,也在不断改变政策,使得政策向着对我们有利的一面调整。为了让三孩父母,能够放开思想上的担忧,出台了三孩政策。就我个人看来,这些政策有着下面意义。减轻父母育儿负担养育孩子是一件耗费精力、钱财的事情,现在情况看来,并不是我们想要养育几个孩子,就能够养育几个孩子。面对这样一个情况,国家改变了以往的政策,使得父母生育孩子,有了更多保障和福利。单就育儿假来讲,就能够让我们有更多时间,来照顾自己的小宝宝。而且还能够保障工资照发,这就是一项很好的福利。提供父母更多便利孩子从出生到上幼儿园,都需要专人照顾,也因为照看孩子,让家里的劳动力减少一半。应对当下较高的生活水平,许多家庭都在节省开支,让自己的孩子,能够有更好的生活。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孩子,就可以让这部分年龄孩子提早入学。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讲,能够极大的缓解压力,不仅解放了妈妈,还因为妈妈能够工作,而为家庭创收。三胎开放之后,很多经济能力优越的家庭,已经积极开始备孕,准备养育自己的第三个孩子。更多的人,则是1-2个孩子最佳,这样家庭完美,经济压力也相对较小。
三孩政策的利与弊
法律分析:利:1、全方位放宽二孩仅仅减轻了出生人口的降低力度,仍未从源头上处理出生人口急剧下降的状况,因此生三胎也许能提升人口增长,促进优生。2、从女性身体的视角而言,女性怀孕频次越多,对子宫壁和甲状腺的维护就越强,因此三次怀孕的益处便是降低子宫壁或是是乳癌的产生概率。3、有利于改善在我国人口结构、落实从容应对社会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在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弊:1、育儿成本的提高2、从生理学层面讲,数次生育宝宝制造非常容易导致病人盆底肌肉的损害,造成子宫下垂,产后阴道松弛等病理性的更改3、对于女性来说,生孩子还需要面临和事业的权衡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一、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义。(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三)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提振生育水平。(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脱贫地区以及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于三孩政策的问题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关于三孩政策
法律分析:一、再生育政策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时,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举例来说,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二、关于生育三胎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三、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三胎条件: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孩生育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1.2021年三孩生育政策一:取消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在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中明确指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2021年三孩生育政策二: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3.2021年三孩生育政策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4.2021年三孩生育政策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5.2021年三孩生育政策五:降低各项成本。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包括哪些?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体如下:一、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二)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三)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四)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一)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二)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三)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一)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二)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三)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四)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一)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三)深化战略研究。面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持续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五)加强工作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将适时开展督查。以上内容参考 光明网-重磅!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