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海芬的错办冤案
杭州错判冤案令叔侄两人背负重罪,遭受十年牢狱之苦,而侦办此案的聂海芬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该案的证据无懈可击。 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节目讲述了聂海芬参与侦破“5·19奸杀案”时,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在节目中,聂海芬说:“人刚刚到案,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而这里所谓的“突审”,被张辉、张高平一致认为是刑讯逼供。但事实上,聂海芬并非参与对于张辉、张高平的审讯。在媒体采访张高平的代理律师阮方民时,阮律师指出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聂海芬只是案件的指导者,并没有参加一线的审问。 而张氏叔侄也直接表示了没有被聂海芬审讯的情况。张高平说,“从头到尾都没有女人审过我”,而张辉则说,“只有在提取DNA鉴定的时候,是一个女警员来给我取了指甲、毛发”。当拿出聂海芬的照片给他们看时,他们很确定地说“没见过”。 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官方网站上刊登了一条针对张氏叔侄错案的简讯,称“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浙江省公安厅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 2013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彻查聂海芬等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2003年杭州“5·19”奸杀案发生后,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此外,有确切证据显示,聂海芬不仅是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审核把关者,而且,也是这起冤案的“真凶”犯下的另一起杀人案的侦办者。
聂海芬为什么不判刑
审议两高报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乃坤代表说,对冤假错案要纠正,更要防,还要追究责任。王乃坤提到了“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的所谓破案“女神探”聂海芬,“这些案件,应追究责任人。”"女神探"聂海芬涉错案被追责 叔侄“奸杀”案水落石出追究责任人,先要解决三种认识,也就是击碎三块“挡箭牌”。一是,不能以“纠错”来代替“追责”。对于“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表示,张氏叔侄强奸案于去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后,省高院及时启动国家赔偿工作,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补偿。这里,冤案平反只是一个方面,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追究冤案制造者的责任问题,二是完善制度防止冤案重演问题,这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不惩处责任人,是不能真正防止悲剧重演的。二是,不能以客观原因代替主观责任。“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冤错命案的发生,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办案理念、方法、能力方面的问题。但是,这些原因不能代替具体人员的责任。三是,不能以“大家有责”代替追责到人。官方有一种说法,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涉及许多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仅把目光聚焦在聂海芬一个人身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错位。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聂海芬只是案件的指导者,并没有参加一线的审讯。如果我们承认聂海芬在此案中责任不大,那么,也应该把责任划分到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头上。不能一方面排除了聂海芬的责任,一方面却因为法不责众,让大家都没有责任。"女神探"聂海芬涉错案被追责 叔侄“奸杀”案水落石出案件回顾来源:现代快报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女神探”聂海芬聂海芬曾是公安机关的正面典型。聂海芬于1986年参加公安工作,现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相关报道称,2000年以来,聂海芬主办及牵头主办的杭州市区重特大案件350余起,一审判处死刑的30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因专业工作出色、成绩显著,聂海芬曾先后荣获三等功2次、受嘉奖2次,2次被聘为全省刑侦行家。聂海芬还是杭州市公安局自1960年以来唯一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女民警。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节目讲述的是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参与侦破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中,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聂海芬有罪吗政府打算怎么处理
这冤案不是技术问题!能力问题!而是存在着很大的素质、品德、思想问题,动用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连续7天刑讯逼供、录像造假、当事人多次申述无记录、无备案、无回复........草菅人命!什么虚荣心让你那么残毒、蛇蝎之心!毁了几个家庭、党的声誉!还搞假证据、牢头狱霸刑讯逼供!打假求真、拨乱反正!解决要求追责!
我估计结果:剥夺聂海芬的荣誉!判刑十年以内!(估计还有其它冤案,袁连芳是个警托!)
浙江聂海芬办冤假错案!该如何处置?
面对冤案,我认为应该将聂海芬等涉案分子的故事,出版成书,多做广告,大街小巷的广泛宣传,让他们的败类事迹遗凑万年,将他们的子女都要公布出来,接受舆论的指着!
最好就是满门抄斩,那样是民心所向了!
最解恨的方式应该:给聂海芬雕刻一个雕像,树立在每个公安局,检察院门口,要像秦侩一样遭受世人唾骂!否则风波一过,渐渐被人们淡忘!!
且看全国“三八红旗手”、 “女神探” 聂海芬 是如何炮制震惊中外的冤假错案的!!!!
这起冤案当年曾被视为经典由于这次浙江高院再审全盘推翻了当年的判决和刑侦结论,许多网友怀疑这起冤案是否被“女神探”有意人为制造。不过,从2006年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浙江神探”系列对此案的专门报道——《无懈可击聂海芬》来看,这似乎不是聂海芬本人有意制造的冤狱,在她看来,这起案子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恰恰是由于她本人在挖掘证据方面的努力,此案成了“无懈可击”的铁案,否则不至于有意拿出来宣传。在另一篇聂海芬荣获三八红旗手的宣传文章《鉴证实录:一个与死囚对话的现代女"提刑官"》中,也特意提到了此案,称聂海芬“使得该案最终在没有完整口供的情况下,运用证据认定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成为杭州市第一起零口供判决的经典案例。此案的最终成功,极大地鼓舞了预审民警的斗志和士气。”何谓“零口供判决”?在目前关于此案的报道中,少有人注意到这一点。所谓“零口供判决”,是指在司法判决中,完全不需要当事人口供,而仅仅依靠供述以外的证据进行定罪的情形。中国的刑事案件,长期以来判决都严重依赖于当事人口供,由于“刑讯逼供”等种种问题,这显然是极为不妥的,所以“零口供判决”被视为一种“重证据轻口供”的进步。在本案原一审判决中,杭州中院列出了张辉强奸少女致其死亡的26条证据,无一来自于审讯时的当事人口供。因此,这起案件曾被视为经典大力宣传。[…详细]张辉和张高平(右)事实上,“女神探”对证据的推敲完全不靠谱电视节目《无懈可击聂海芬首先,节目里提出了的两条非常有价值的质疑,“在12吨解放大汽车驾驶座上实施的强奸,技侦人员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法医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做DNA鉴定,结果发现,王冬的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但直到节目最后也无法对这两条疑问进行解答。其次,为查证张辉、张高平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聂海芬从把口供和细节串起来入手,号称“对这些细节的要求,应该说已经到了苛刻的程度”。结果是“调取案发当日的水文资料”,印证了二张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证明两人在同一场所实施了犯罪;然后,聂海芬“让民警专门找来货车司机,开着那辆解放车,从安徽到案发地,再到调头处,最后前往上海”,“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得出“二张交代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这就是所谓的“细节”,不仅完全看不出跟强奸杀人本身的联系,而且有着多种可能的解释。最简单的,聂海芬并不是一开始就接手此案,她如何保证之前的审讯人员没有逼迫两位嫌疑人串供?最后,针对死者王冬的体内找不到张辉的精斑,只给了个解释,“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但始终未提供张辉对死者进行强奸的直接证据。就这样的20多个“间接证据”,依次通过了公检法,最终被用来对二张进行定罪。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对这些证据的评价是,“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详细]“零口供”的实质:掩盖刑讯逼供所犯的错误既然这些证据如此缺乏证明力,为何这个案件的审理还要摆出“重证据轻口供”的架子,还要来“零口供判决”?《无懈可击聂海芬》中其实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并不是公检法不想采用口供,也不是没有口供,而是口供根本用不了:“自落网后,叔侄俩的口供一再反复”“随着办案工作的推进,两名嫌疑人的口供开始出现差异,而且差异点越来越多”“侄儿讲,他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汽车的前排当时叔叔是在后排。那么叔叔的讲法,他说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同时都在前排。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张辉讲,实施强奸的时候,把被害人的上衣全脱了,而他的叔叔讲,只脱了裤子,衣服没有脱。”相信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这里有很大的刑讯逼供的嫌疑——初期审理时两人被逼串供,后来出现分歧,导致口供完全无法用来进行定罪,最后不得不找了一堆严重依赖于口供的“间接证据”进行“零口供判决”,就这样,有关方面还把该案看作“无懈可击”的经典判决。这足以说明,所谓“重证据轻口供”的“零口供”原则未必能够保护被告人,被告人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口供只不过是用得着时就用,用不着或者用了有害时就扔掉的东西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