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A. 2010年能考司法考试吗
呵呵 你的复情况太特殊
一般应该制6月就有证书了才对
报名时要毕业证的编号才能报考的
申报的时候司法局不会为你而延迟的 过期当你自动放弃
最有权威和效率的做法不是在网络问
而是用网络搜你想报名考的地方的司法局的电话 问问就好
B. 2010年司法考试报名
我是去年参加的司考,而我的毕业证是自考的,要在7月中旬才能领到,当时在网上报专名填写属毕业证编号时,我打电话问了报考的司法局,他们说全部填成几个9就行了,现场确认时再凭毕业证更正,我确实也是这样操作的,现在我已通过了,你也可以先打电话问下司法局,号码我在网上或114118查询。祝你成功!
C. 2010司法考试网上报名资料如何更改啊
2010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25日,全国统一进行网上报名;7月1日-20日,各省的现场报名确认工作将陆续开始。如果需要更改信息,你最好赶紧打电话到你当地的司法局询问,因为有网报期的限制哦,电话和地址在网上sika365/10s/ 可以查到。
根据经验通常选定考区后是很难再改变的了,其它报名资料是可以更改的。
D. 非法律专业毕业生2010年是否能报考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是一年一考,时间在九月中旬。
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不论什么专业哪年毕业都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E. 从明年(2010年)起只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才能报考司法考试。不知道此消息是否真实
你所述的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我国国情,司法考试是司法能力资格的考试。专从事司法职业,属国家有要求,要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能报考,至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取得,从我国教育体系看不仅仅有全日制的大学,还有成人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电大等多层次教育模式都可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虽然学校有区别,但执业能力的资格考试给予的机会是平等的,考查的是个体能力,而不取决于就读学校的性质。因此,你的消息我认为是不真实的。
我的回答有道理吗?
F. 自考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 2010
只要是你能拿到所有科目及答辩成绩单,就可以报考2010
司法考试版
。
2010年
司考
6月份网上报名,详情权关注:
//hi./shiwuris/blog/item/51bfc033d9542595a8018e6c
G. 我是2010年本科毕业生,能否参加2009年司法考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大三学生可以报考司法考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范围等方面有所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你也可以在大三的时候报考啊!在大四的时候参加考试。
H. 司法部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I. 2010年本科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现在想报考律师资格证书,需要如何做也就是怎样才能通过考试
我是12年以抄424分的成绩通过司法袭考试的,我来回答。你现在的学历是大专,不可以报考司法考试,报考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要求是本科,这个本科不要求必须是法学,与是否全日制无关,可以使自考或者函授什么的,如果是全日制法学本科在校大三就可以报考,全日制非法学本科只能等毕业才能考。现在的司法考试是三合一的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前提,司法考试的合格线有两个,户籍地是国家贫困县的315左右就可以拿到一个只有在本县范围内可以用的C证,过了360分,可以拿到全国通用的A证。 补充一点,如果你的和户籍是国家贫困县,你是大专也可以报考司法考试,这是国家的放宽政策。
J.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是指大四应届毕业生,也就是报名是大三下学期,参加考试时是大四上学期的学生。以2017年司法考试为例,报名一般都是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报考条件里说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考,也就是说你是明年毕业的学生就可以报考,只是在报考的时候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学生证。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格式证明电子照片。
[create_time]2022-11-12 16:21:44[/create_time]2022-11-22 12:35:4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顺心还婉顺的君子兰5882[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0715380.3wrHbS9twV35WJQ00PyivQ.jpg?time=8859&tieba_portrait_time=8859[avatar]TA获得超过4530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view_count]
2014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2014年司法考试分数线 2014年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 其中: *** 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 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 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 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 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moj.gov.cn)、中国普法网 (//legalinfo.gov.cn)查询成绩。 (1)2014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扩展阅读: 司法考试是以总分计算的,司法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 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每年的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各地区的放宽分数线每年不固定。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和报名条件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是2014年6月16日到7月5日。 报名条件是(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知识。(五)品行良好。 2014年毕业的非法学专业打算参加司法考试。有听说司法考试要改革不知道到时候可以参加不。 可以报考的。 你可以对照一下报考的条件,看一下自己的情况。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内 (1)具有中华人容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2014年毕业非法本可以报考2019年法律资格考试吗 可以考 关于2018年法考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新人新办法” 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法本);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非法本+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全日制非法本+3年法律工作经验)。 “老人老办法” 1、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实施前入学的非法本都可以考。包括:自考本科、成人本科,可考,且一直可考) 备考可以使用的“希律法考”的小程序,免费刷题和看公开课。 2014年司法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安排在9月20日、21日两天。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版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权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14年司法考试书籍 1、如果你是法学专业的,如果你是想参加今年司法考试的,建议你淘宝上买厚内大司考机构的书籍,因为容今年已经是6月8日,时间有限,建议你直接买系统强化版的书籍。然后去厚大官网里的免费课堂中下载相应的视频或音频来看。(你可以先上厚大官网试听一下,如果感觉还好,就认真学习吧。要买的书就是视频中老师桌子上的书) 2、如果你是非法学的,如果你是学霸,可以按1中的方法进行。如果不是,那建议你考2016年的司法考试。现在要做的还是买厚大的书籍,从基础先修的开始,听完了基础先修的,有一定法学基础了,再学系统强化的。 给你推荐厚大,是因为我去年听的就是厚大,它的师资力量很雄厚,老师讲课都是深入浅出的。最重要的是它有免费的视频或音频,而其他机构是没有的。有老师教课的效果绝对比自己琢磨要好,要更省时省力。 要用就用2015年的,就不要再用2014年的 请问2014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和报考条件 6月初报名,持续25天 ,有不懂得问题可以问我的,我有答案的,包,通过的呢3731 q 74 666预祝楼主高分通过司考, 2015年毕业生可以参加2014年司法考试吗 司法考试抄报名条件。(1)具有中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请注意,是本科生(专业不限),而非专科生。 2014年非法本专业毕业的本科生,没有法律方面工作经验,能不能参加2019年的司法考试 可以报考。 办法实施前的非法本老人报名条件: 1、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法考。(办法实施前的非法本老人可以报考) 办法实施后的非法本新人报名条件: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非法本+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全日制+非法本+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总的来说已入学或已取得学历的非法本考生,仍可以报名法考,不受改革影响。2018年实施办法后入学的才按新规定执行。 2014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是多少 2014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是11%。历年司法考试数据如图所示: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create_time]2022-10-19 04:40:58[/create_time]2022-10-27 07:22:3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学海语言教育[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6eb0f82.6a5JmxLjQp62cOG7xZwTzA.jpg?time=675&tieba_portrait_time=675[avatar]TA获得超过4393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8[view_count]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5)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真题卷三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41-50题。
41.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案外人执行异议。
【解析】本案中,易某为申请执行人,王某为被执行人,谢某为案外人。《适用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即被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只能另行起诉,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本案中的C、D两项可排除。第310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B项正确,A项错误。
【参考答案】B
42.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重复起诉的处理。
【解析】《适用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的起诉完全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参考答案】B
43..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
【解析】《适用解释》第2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与此相反的民事案件就属于复杂的民事案件。当发现案情复杂时,才可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送达地址有误并不会增加案情的复杂程度。故A项错误。
《适用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见,本案不能中止诉讼。因此,C项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2)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D项正确。
【参考答案】D
44.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解析】《适用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一审判决后,甲对对实体全义务的分担有异议。其异议所指向的对象是丙,而不是指向乙和丁。甲提起上诉,当然是上诉人,其上诉行为指向的对象丙为被上诉人,其他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A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参考答案】A
45.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
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二审程序中上诉与起诉的撤回。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适用解释》第33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B项正确。
【参考答案】B
46.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B.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C.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D.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上诉的撤回。
【解析】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第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上诉人因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由此生效。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故B项正确。
【参考答案】B
47.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解析】李某与失踪人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故A项错误。又,在李某申请宣告刘某失踪的程序中,失踪人刘某的妻子被指定为刘某的财产代管人,但刘某的父亲不服此判决,要求变更代管人。《适用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B项正确,C、D两项错误。
【参考答案】B
48.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中特殊情形下的权利申报。
【解析】《适用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合法。
【参考答案】C
49.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处理。
【解析】A项考查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很明显,本案不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故A项错误。
B项考查终结本次执行。《适用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故C项错误。
按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适用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因此D项正确。
【参考答案】D
50.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
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由W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该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且从题意看当事人并未达成补充协议选择这两个当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即W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M市N区为申请人住所地,依据规定,M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该仲裁协议以购销合同条款的形式表现,而购销合同的签订地在H市J县,即H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同时,被申请人住所地在A市B区,即A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也有管辖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参考答案】D
[create_time]2022-07-13 03:44:22[/create_time]2022-07-22 15:56:0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远景教育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49f9e5c.kcbVHe4AoW5N6vK2Xg2vpw.jpg?time=4747&tieba_portrait_time=4747[avatar]TA获得超过421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040[view_count]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9)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真题卷三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81-90题。
81.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考点】诉讼终结
【解析】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内,为为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本案一审程序结束,在上诉期间,刘女死亡,一审判决不能生效,诉讼应当终结。
【参考答案】BD
82.朱某诉力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房屋质量问题,请求被告修缮,费用由被告支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认可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力胜公司不服令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针对上诉人不服违约金判决的请求进行审理
B.可对房屋修缮问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
C.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D.应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考点】上诉请求与二审的审理范围。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是二审的审理范围。《适用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只就5万元违约金提起上诉,没有就房屋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部分提起上诉。因此,A、C两项正确,B、D两项错误。
【参考答案】AC
83.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B.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
C.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
D.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考点】支付令异议。
【解析】A项考查支付令的送达。《适用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据此,A项正确。
B项考查起诉与支付令效力的关系。《适用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支付令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该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C项正确。
D项考查支付令与担保的关系。《适用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据此,D项错误。
【参考答案】AC
84.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考点】案外人执行异议。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据此,B、C、D三项正确,A项没有规定。
【参考答案】BCD
85.住所在北京市C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在天津市J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H区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乙公司送达了甲公司的申请书副本。在仲裁庭主持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乙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对此作出了相关的意思表示。此后,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的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有效
B.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应有仲裁委员会的授权
C.仲裁庭对乙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
D.乙公司应向天津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第2款规定期间内(即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
《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也得到了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肯定。因此,B项正确。
《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见,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即丧失异议权。本案中,乙公司在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无权再提出异议。仲裁庭对其异议应予驳回。故C项正确。
《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即丧失异议权,不仅不能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也不能向法院提出异议。故D项错误。
不过,命题者可能想要考查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管辖法院。《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文并结合本案案情,本案可由北京市的中级法院或天津市的中级法院管辖。故D项也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BC
86.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请回答第86—88题。
86.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
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
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下车库
【解析】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故C项正确。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库并非共有权的客体,故A项错误。小区其他业主与蒋某等其他业主就地下车库不存在共有关系,故蒋谋等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B项错误。地下车库为单独的所有权客体,故D项错误。
●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87.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B.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C.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D.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蒋谋若不同意,田某不能开办茶馆。如果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则必须经其同意,无论是否对其产生影响,故A项正确。如果田某开办茶馆影响其房屋价值或生活质量,则其可要求其停止开办,故B项、C项正确。D项表述和前面选项项矛盾。
88.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请回答第86—88题。对小区其他业主的下列行为,蒋某有权提起诉讼的是:
A.5栋某业主任意弃置垃圾
B.7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C.8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
D.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错误,B项错误,C项错误,D项正确。
89.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89.关于甲公司的抵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B.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C.乙银行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权
D.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
【解析】
该抵押合同为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D项正确。
90.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
A.提前收回借款
B.解除借款合同
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
【解析】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A项正确,B项正确。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则约定有效,故C项正确。乙银行对甲公司所购买的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担保物权,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
[create_time]2022-07-05 07:04:43[/create_time]2022-07-15 06:48:0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慧圆教育[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71b4cad.Rgw38a9dxBAbEi7qW4srDA.jpg?time=4738&tieba_portrait_time=4738[avatar]TA获得超过3957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058[view_count]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1)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真题卷三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前10个题目。
1.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 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民法理念与基本原则
【解析】
A项考查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不受他人干预,本题中乙的行为属其自由决定之。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公平原则,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本题中不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划分问题。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平等原则,强调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地位平等,互相不存在隶属关系。本题中也不涉及交易地位问题。故C项错误。
D项考查诚信原则,强调行为人在行为时应当恪守信用、诚实不欺,本着善意从事行为,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本题中,乙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显然并未本着善意从事行为,属于权利滥用。故D项应选。
2. 肖特有音乐天赋,16 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 岁时受赠口琴1 个,9 岁时受赠钢琴1 架,15 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 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
A项考查劳动成年制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此处存在争议,一种认为《民法总则》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有法律行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即使是纯获利益也不例外。另一种认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相一致,《民法通则意见》对民法通则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应当仍然有适用的余地。但鉴于A项、C项、D项都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B项正确。
C项、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赠钢琴和受赠小提琴均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故不需要考虑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当的问题,受赠行为有效。故C项、D项错误。
3. 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 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 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债的相对性
【解析】
《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作为第三人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人乙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实际上,齐某以廉价购得的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其行为构成欺诈。甲某在本题的交易中为第三人,也存在欺诈行为。即使没有甲的欺诈行为,乙与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债的相对性,乙应当向齐某主张,而非向甲主张。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该期间为1年,故D项错误。
4. 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法人代表诉讼时效
【解析】
表面考查诉讼时效,实质考查法人代表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的关键是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是否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
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不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当然代表法人,无须法人之授权。法人代表和法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其以法人之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需要法人之授权。本题中,法务小王需要有法人之授权,才能成立有权代理。故“擅自”两字告诉我们其并无法人之授权,其行为不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其同意履行的行为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故A项正确,D项错误。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权,起诉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B项错误。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C项错误。
5. 庞某有1 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 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 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 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黄某通过简易交付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黄某将自行车转卖给洪某,属于有权处分,故B项错误。洪某通过占有改定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故C项错误。庞某通过简易交付让渡了自行车的所有权,故其不再享有所有权,也不再享有物权请求权。故D项正确。
6. 甲遗失手链1 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 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 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拾得遗失物
【解析】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对于拾得者在主张报酬时是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存在争议。通说认为不存在该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乙负有返还之义务,违反此义务构成侵占。不仅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的悬赏抽筋,并且因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错误。
7. 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在转让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错误。
8. 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 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先押后租合同相对性
【解析】
抵押人作为有处分权人,将商铺出租给丙,两者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先押后租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故丁通过拍卖取得商铺所有权后,有权要求丙腾退商铺。故D项错误。关键在于丙有无权利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根据合同相对性,租金为租赁合同之内容,丁并未承受该租赁合同,不受该租赁合同之约束,丙物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故B项错误,C项正确。
9.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 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 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承担
【解析】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来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故A项错误。
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显然属于债务承担,乙公司并未因该协议而退出债的关系,因此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故B项错误,C项正确。
丙因与乙的协议而承担债务,并非无因,不构成无因管理。故D项错误。
10. 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 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 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 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重大误解
【解析】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我过现行立法并未规定错误,规定了重大误解。陈老伯因对轨道交通19号线存在错误认识,不属于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不可以主张撤销该预售可同,故A项错误,B项错误。该预售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之情形,故C项错误。销售经理并不存在欺诈之情形,预售合同不能因欺诈而被撤销,故D项正确。
[create_time]2022-06-26 09:50:50[/create_time]2022-07-07 17:15:1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名成教育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a3238f62.NOQJkYcDaE7MdpMjn6eKbA.jpg?time=675&tieba_portrait_time=675[avatar]TA获得超过440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11[view_count]
2012年司法考试 考试时间是多少呢
【答案】:2012年的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23日两天。考试分为两天进行,分别考察四个试卷。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create_time]2023-04-20 05:20:30[/create_time]2023-05-05 04:52:1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8[view_count]
2014年司法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安排在9月20日、21日两天。
具体时间安排:
试卷一以及试卷二考试时间分别为180分钟,考试安排在9月20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
试卷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四考试时间为210分钟,考试安排在9月21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
温馨提示: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create_time]2014-08-18 20:56:53[/create_time]2014-08-19 20:24:03[finished_time]4[reply_count]3[alue_good]好学教育云南1[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93e34370.ZvcoCEI4QaGbWVr-uyATCw.jpg?time=4800&tieba_portrait_time=4800[avatar]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724[view_count]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8)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第四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第八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第十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
[create_time]2022-05-29 01:31:25[/create_time]2022-06-13 01:30:1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view_count]
2014司法考试资料推荐
对于司考,有几点建议,
首先对你说的是,先要找到组织,自己一个备考,可能会孤单而苦,可到法考联盟论坛找找组织,免费下载资料及学习交流,那里有往年高分通过司考的师兄在线给大家答疑,对于备考这点很重要。
一、报个辅导班,辅导班老师讲的好坏道是次要的,主要的是跟着他们的节奏复习,可以系统复习3-4遍,也可以把握重点和变化。
二、三大本当字典用,三大本写的很细也很啰嗦,40%都是废话,不会考,问题是你分不出那些是废话。
三、我是用的中法网的那八本教材,比较简练,重点比较突出,重点部分你可以结合三大本
四、历年真题,起码近5年的必须做到滚瓜烂熟,做一遍是不够的,反复做,再反复做,这是最好的捷径
五、三大本配套的白皮书可以做一下,但是很费时间,题量很大,这个不像真题,这个只是起到一个自测作用,因为只是看书和听课,照样不会做题,只有多做题才是硬道理
六、时间,一定要投入足够的时间,足够的意识是每天纯纯的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从3月底开始直到考试
七、最关键的是最后一个月,70%的人到最后一个月就已经精疲力尽了,就松懈了,就想入菲菲了就不想看书了,结果功亏一篑。
八、祝你好运!!!
[create_time]2016-03-30 08:50:05[/create_time]2014-03-22 18:08:20[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5[alue_good]俟珈蓝泽E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af12e233.3pc8N6iwfV5BUD8cTwmGfw.jpg?time=4121&tieba_portrait_time=4121[avatar]TA获得超过1254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526[view_count]
问下大家13年司法考试难吗?怎么考
法考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每年的通过率极低,只有10%左右。但是含金量很高,尤其是对想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是必不可少的。
越早开始准备,通关的机会也会更大。
我这有一份426分学霸制定的学习计划,如果想备考的话可以参考一下哈
1、1月份~3月份——民刑先修
民法和刑法在法考中占的比重最大,分值最高,是每年考试的重点考察内容,先用1~2个月的时间把民法和刑法先过一遍,这样有利于接下来的学习。
做题建议:民刑知识点题+真题
2、3月份~7月份——系统强化阶段
这几个月的就是全面复习的时间,也是最为重要的打基础阶段,要把所有法考涉及到的知识点过1~2遍。
做题建议:8大学科真题1~2遍
3、7月~8月15日——巩固提分阶段
这个阶段要根据自己的做题情况,把还没掌握的薄弱项找出来并且做专项的突破学习和练习,争取把所有的薄弱项搞定。
做题建议:真题模考训练+错题训练
4、8月15日~考试之前——预测冲刺阶段
考试之前的这段时间,需要把历年重点考察的知识点和题型吃透(有些知识点基本每年都会考),可以在网上找一下各个老师的预测题,重点内容讲解等。
做题建议:预测模拟卷训练+模拟机考系统(提前熟悉考试形式)
5、关于主观题
在前几个阶段的学习中,会涉及到所有的知识点,不管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是通用的。
由于主观题是半开卷的形式,考试的时候会提供法条书供考生查阅,所以法条的关键是在于快速定位法条、理解法条以及运用法条分析、论证案例的能力。
我们可以在一开始学习的时候买一本官方出版的法条书籍,平时复习中穿插练习案例分析,多查法条书,熟悉法条的应用和在书籍中的位置。
[create_time]2021-07-29 16:57:08[/create_time]2013-08-11 21:32:16[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万国法考[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593d0c1ff803f2aacfe9ddc376c3218f.jpeg[avatar]百度认证:万国法考官方账号,教育领域创作者[slogan]万国法考成立于1997年,以司法考试培训为核心,万国法考专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24年,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专业的教材和完善的司法考试服务为考生量身打造法考复习方向。[intro]409[view_count]
谁知道13年司法考试难吗?考哪些科目
司法考试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他考察的内容很广泛,所以要做好充足的备考。考察的科目主要有试卷一:综合知识 。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希望能帮到你!
[create_time]2013-07-29 16:35:40[/create_time]2013-08-13 14:41: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受伤的葫芦[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a525aad.FGATd3TMbsc32MWnAv0yaw.jpg?time=4301&tieba_portrait_time=4301[avatar]TA获得超过35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5[view_count]
2011司考成绩查询方法
2011司考成绩查询方法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网上查询
登录中国普法网( http://www.legalinfo.gov.cn )查询。
第二种:声讯电话查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种:邮寄成绩
考生成绩单和核查考分相关要求将邮寄给所有考生。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create_time]2023-03-08 09:08:19[/create_time]2023-03-17 10:04: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学习打卡君[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37e06801.R-Q7AHGTlwMStQlH28XR7g.jpg?time=7168&tieba_portra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