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2024-05-11 19:57:56编辑:揭秘君

卫生局与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区别

两者的行政级别不同,经大部委改革后,应简称卫计委和卫计局。其中,卫计委的级别高于卫计局,卫生局在职能上归属卫计委管辖。一般说来,省级及以上行政中心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都叫卫计委,包括国家卫计委,直辖市、自治区、省和副省级市等卫计委。大部门地市级行政中心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叫卫计委的,但也有部分地市级行政中心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叫卫计局,如佛山市卫计局、珠海市卫计局和湛江市卫计局等。此外,还有卫计办,级别卫计局下面,如县级行政中心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等。拓展资料: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主要只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四)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五)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六)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七)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八)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九)负责制定当地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协调发展。(十)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十一)负责制订当地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当地重大卫生问题研究和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当地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十二)负责制定当地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十三)负责收集、发布当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有关卫生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组织开展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四)负责管理干部保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医疗保险局。(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六)承办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卫健委和卫计委的区别如下:1、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包括原卫计委、医改小组办公室、老龄委办公室、工信部的烟草控制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等。2、大部制可以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医改的内部摩擦和阻力,让协调更顺畅;3、新的“卫健委”职能整合、机构精简、权责统一,增强统筹、减少扯皮、提升效能,总体上具有机构、职责“统”、“合”、“清”、“强”、“简”的特点;4、“卫计委”改成为“卫健委”,体现了“健康贯穿于所有的政策,健康融入万策”,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国家卫计委全称是什么

国家卫计委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由原卫生部和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二为一的部门。国家卫健委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从字面看就可以看到根据国家政策和发展方向,国家暂时放宽了计划生育,而加入了国民健康内容。国民健康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国家政府的头等大事,每年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到医疗健康领域。同时也耗费了众多的社会资源。很多家庭也因为一些重大疾病一夜返贫。因此国家在政府层面加大健康保障力度,旨在提升全民健康指数,节约社会医疗资源。

2013年3月17日,国家卫生部摘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挂牌。一些省市,卫生局和计生委也陆续合并为卫计委。


国家卫生部与卫健委有啥区别

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卫生局的区别有:性质不同,职责不同。 1、性质不同: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而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 2、职责不同: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而卫生局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基础,整合了原其它部门承担的卫生健康管理职能而设立的。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工作。


计委是做什么工作的

法律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滥用职权的话,可以向当地计委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检察院反贪局投诉举报。什么是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计委办是干什么的

计划生育办公室时街道主管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辖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具体实施,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兑现奖惩。

  2、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总结交流经验,当好街道领导的参谋。

  3、指导督促各社区居委会及辖区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思想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加强计生统计台帐管理,做好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工作。

  4、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报批、独生子女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杜绝政策外生育,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指标。

  5、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办理流动人口审检证。

  6、严格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7、指导本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发挥计生协会作用。

  8、完成街道和上级计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局的全称是什么 卫生局的全称是

1、卫健局全称是卫生健康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

2、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3、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卫计局全称是什么

卫计局全称是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2、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3、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计生办撤销了吗

法律分析:计生办没有被撤销。新设立卫生健康委员会接管计生管理工作。计生办不是取消,是和卫生部门合并。国家和省一级的卫生委与计生委都合并了,有部分市和县的卫生和计生委也合并了,还有部分市、县还没开始合并,但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个地方都要合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生部门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办事处并没有被撤销。新成立的卫生委员会接管了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计划生育并不是取消,而是与卫生部门进行合并。国家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合并,一些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已经合并。有些市县还没有开始合并,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各地都要合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一)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办公厅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政策法规司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宣传教育司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科学技术服务司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财务司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国际合作司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人事司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局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口报社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人才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中国人口学会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

卫计委和卫健委的区别

卫健委和卫计委的区别如下:1、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包括原卫计委、医改小组办公室、老龄委办公室、工信部的烟草控制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等。2、大部制可以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医改的内部摩擦和阻力,让协调更顺畅;3、新的“卫健委”职能整合、机构精简、权责统一,增强统筹、减少扯皮、提升效能,总体上具有机构、职责“统”、“合”、“清”、“强”、“简”的特点;4、“卫计委”改成为“卫健委”,体现了“健康贯穿于所有的政策,健康融入万策”,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卫健委和卫计委的区别有哪些

卫健委是在卫计委的基础上新组建的部门,与卫计委相比,卫健委从称谓和架构上更加突出健康这一核心目标导向,即更加明确了卫生工作是手段,国民健康是目的,从组织架构上改变了过去重治疗、轻预防的功能定位。卫健委和卫计委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包括原卫计委、医改小组办公室、老龄委办公室、工信部的烟草控制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等。2、大部制可以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医改的内部摩擦和阻力,让协调更顺畅。3、新的“卫健委”职能整合、机构精简、权责统一,增强统筹、减少扯皮、提升效能,总体上具有机构、职责“统”、“合”、“清”、“强”、“简”的特点。4、“卫计委”改成为“卫健委”,体现了“健康贯穿于所有的政策,健康融入万策”,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为啥撤卫生部,设卫健委

最早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组建的卫生部。2013年,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整合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计委)”。后来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则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一次重大改革。

“卫计委”变“卫健委”,看似一字之差,职能却发生了重大改变。新组成的卫健委,除了承担原卫计委和医改办的工作外,还整合了一些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责。【摘要】
为啥撤卫生部,设卫健委【提问】
最早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组建的卫生部。2013年,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整合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计委)”。后来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则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一次重大改革。

“卫计委”变“卫健委”,看似一字之差,职能却发生了重大改变。新组成的卫健委,除了承担原卫计委和医改办的工作外,还整合了一些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责。【回答】
卫健委,承担了原卫生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医改办的工作。【回答】
卫生部与卫健委都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都是正部级单位。卫健委是加大版的卫生部,卫健委整合了原卫生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所有职能。【回答】
2013年国务院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卫计委)。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方案出炉,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随着计划生育工作有控制人口生育,到鼓励生育功能的转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完成了历史使命,同时也标准着卫生与计生合并过渡完成。【回答】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回答】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发布实施,强调预防为主、推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减少疾病发生的健康中国战略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协调大卫生、大健康,仅仅从称谓上更加突出健康这一核心目标导向,更加明确了卫生工作的目标是健康,强调“重医轻防”的卫生工作功能定位,把多部门健康监督管理等职责整合,引领“健康中国”,有利于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回答】


现在还有卫生部吗?已经改名成卫计委了吗

现在已经没有卫生部了。2013年,国务院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iknow-pic.cdn.bcebos.com/6f061d950a7b02081758a06f6ed9f2d3562cc8af"target="_blan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nk">/iknow-pic.cdn.bcebos.com/6f061d950a7b02081758a06f6ed9f2d3562cc8af?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esrc="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6f061d950a7b02081758a06f6ed9f2d3562cc8af"/>拓展资料: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方案提出,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同时,将人口计生委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同时,不再保留卫生部、人口计生委。2013年3月17日,国家卫生部摘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挂牌。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整合的职责范围: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深职责范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9538660?fr=aladdin&fromid=2279561&fromtitle=卫生部"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第二章 技术服务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第十二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第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第十八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是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有效地落实节育措施,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保护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民族繁荣。第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是用现代科学知识指导育龄夫妇有计划地生育、节育、优生。必须贯彻避孕为主的方针,推广综合节育措施。努力提高节育效果,降低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保护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宣传节育、优生的科学知识,进行避孕技术指导;
  (二)开展节育手术和有关业务;
  (三)防治和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
  (四)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和技术交流;
  (五)进行节育方法、优生调查等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分工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进行管理。要组织和发挥各级计划生育科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等有关单位的力量,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站的管理,使之成为该地区专业技术的指导中心。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设计划生育科。暂时无条件设立计划生育科的,可先在妇产科、外科(泌尿科)中按比例设置计划生育床位,配有专职计划生育医务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咨询门诊和各项节育手术,以及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防治等。有条件的要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及遗传优生等咨询工作,并负责对基层有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人民公社(乡)卫生院、城市街道医院要有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医务人员,条件具备者也可设计划生育组,承担全公社、街道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任务。可根据技术力量、 设备条件, 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二至五项节育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男、女结扎,人工流产)。
  生产大队由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负责指导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发送避孕药具。第八条 部队、企事业系统和单位的卫生处、职工医院、卫生所、保健站(或医务室)根据条件设立计划生育科、组或专人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指导组是由当地有经验的节育技术和有关科的医务人员组成,并有卫生行政、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不脱产的业务组织,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节育技术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其主要任务
: (1)开展学术活动, 交流经验;( 2 )对节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对计划生育技术进行指导和监督; (3) 负责手术并发症的会诊、 危重病例的
抢救, 以及差错事故的鉴定等工作;(4)编写、审定有关避孕、节育知识的宣
传资料等。第三章 队伍建设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主要由各级医疗保健部门的计划生育科、 妇产科、外科(泌尿科)、妇幼保健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医务人员承担。人员要保持稳定,做到队伍专业化。从事节育技术工作的中、初级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这项工作。第十一条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的专业人员考核和晋升,应根据(83)卫人字128号文件《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对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和医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技术上要精益求精, 一丝不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责任心强,技术好,认真做宣传指导,工作有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予以鼓励;对违犯《节育手术常规》操作造成严重事故的,要区别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者,应严肃处理。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要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指导工作 , 因人因地制宜,指导育龄夫妇落实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第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中,要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保证手术质量,做好手术后随访观察,减少和防止并发症发生,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宣教、门诊登记、手术记录、差错事故、咨询登记、出入院、转诊、会诊、 抢救、随访、病历管理、
考核及奖惩和业务学习等,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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