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发票在哪里开
劳务发票在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的发票由接收劳务服务的一方收取。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需要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而发票的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由受票方持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开具劳务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资料:1.劳务发票开具申请单;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3.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4.支付工资清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劳务发票在哪里开
法律分析:劳务发票,在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开具。由接收劳务服务的一方收取。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需要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而发票的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由受票方持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包工头开劳务发票
法律主观:劳务发票一般由收款方开具; 开具的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的专用章。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劳务外包开什么发票
问:某生产性企业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主要是提供劳务工人,基本不涉及提供耗材。结算时出现两种票据,一是某劳务服务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另一种是某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标明是修理费。请问这两类票据是否都可计入劳务成本,增值税进项税能否获得抵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或其他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属于利用技能提供服务性劳务,不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因此用工单位应取得“服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