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盛群众聚集事件的事件起因
2011年10月重庆万盛区和綦江县合并为綦江区,当地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一些担心和具体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当地群众反映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担心区县合并后经济会萧条,尤其是第三产业滑坡;二是由于原万盛区执行的医保标准较高,现在按照市统一要求,必须纳入全市统筹,执行同一政策,一些原万盛区群众每月医保费少了二三十元;三是在区县合并后产生失落感,认为区县合并是错误的,希望“复区。”
重庆万盛群众聚集事件的群众聚集
因当地群众利益诉求未能有效解决,2012年4月10日,从中午开始,万盛经开区子如广场、高速公路路口、万盛公安分局等地先后出现人群聚集。这期间,部分聚集者向维护秩序的执勤警察和武警投掷石块和砖头,并有12辆警车被砸,4辆警车被烧。4月11日,聚集人群封堵了綦万高速路万盛路口。11日上午10时许,现场执勤的武警、民警开始对聚集人群进行清场,并施放了催泪弹。经警方介入后,万盛城区聚集人群散去,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城区内各主次干道全部恢复通行。参加此次聚集的人数最多在一万人左右,事件造成12辆警车被砸,4辆警车被烧,在冲突中并无人员死亡。有个别民警和群众受轻微伤,也均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重庆万盛群众聚集事件的介绍
2012年4月10日,重庆万盛区发生群众聚集事件。发生聚集因重庆万盛区和綦江县合并为綦江区后,所引发当地群众利益诉求,并希望“复区”。4月11日,当地警方介入,采取措施后,聚集人群散去,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4月12日,重新市政府对此表示回应,并叙述了事件起因、经过。据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称,参加此次聚集的人数最多在一万人左右,事件造成12辆警车被砸,4辆警车被烧,在冲突中并无人员死亡。有个别民警和群众受轻微伤,也均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事后,重庆市政府、市委高度关注,并出台相关政策以解决群众诉求。
重庆某景区高空索道一女子坠亡,为何是在施救中出了意外?
重庆万盛区奥陶纪公园此处出现坠亡的不是游客,而是景区工作人员在拍摄宣传片导致意外,但道理是一样的,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就此消失了,背后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据了解此次出事并非是直接从速滑索道坠亡,而是在出现意外后进行施救时出现的坠亡,但为何是在施救中出现坠亡呢?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但我觉得不排除是和安全措施不当,施救方法不合适有关,甚至是遇到了不可克服的施救难题等。一、事件梳理据媒体报道,在重庆万盛区奥陶纪公园景区,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乘坐4号速滑线在拍摄宣传视频,但在到站时突然出现了意外,随后在施救过程中出现了高空坠落,经过抢救无效身亡。目前该景区已经停止了所有的速滑项目,至于事故的原因,责任承担等问题都还在调查和处理中。二、事件本质事故本身的描述很简单,但实际上真的如此吗?任何安全事故的背后一定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包括事故的防范与应对措施,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忽,都有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尤其是这类公共游乐项目更是如此。事件发生后,曾有网友留言表示,自己曾经也玩过那个项目,结果是快到终点的时候卡住了,当时很害怕,然后被工作人员手动用力才拉过去的,后来再也不敢玩了。另据北晚新视觉网报道,疑似该景区在2018年10月1日也曾出现过游客在玩极限飞跃时保险扣突然脱落,当时的解释是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致。可见有些安全问题并非是孤立事件。三、事件反思国庆黄金假期又要到了,很多景区的热门刺激项目又要热闹了,但对于高空项目大家还是要谨慎对待,不仅仅要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态,还要考虑到游乐场本身的管理与品牌,相对来说大品牌的安全系数还是要高一点,这并不是儿戏,也不能随意跟风,以为别人都玩了,自己能有啥事?说实在的,对于那些高空项目我是从来不会玩的,就算非常安全我也不想尝试,一方面心理上过不去那道坎,另外一方面也觉得出来玩是放松心情的,不想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心理压力。当然,有很多人喜欢这类高空游乐活动,对他们来说或许是一种享受,但安全必须时刻放在心上。最后,我想说的是景区对于安全一定要放在心上,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上的隐患,玩的人太多,任何细节疏忽都可能会出大事情,同时也要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对施救的方法和科学性要进行充分论证,不可盲目进行,否则反而会带来不良后果。你敢玩高空项目吗?欢迎留言分享!
重庆女子景区坐高空索道不幸坠亡,这类项目如何才能保证安全?
像这样一些高空项目,必须要定期的排除相关的安全隐患,对于游客加强安全措施防护,配套的防坠落措施也要做好,这样才能够从根源上去解决问题!必须抱有忧患意识。事件梳理9月18日,重庆一景区高空索道项目突发意外,一女子从上坠落,最终不幸身亡!纵观整个事情发生的经过都被视频如实记录,引来其他游客的恐慌,场面着实让人看得触目惊心!根据后续通告可知:事故发生第一次重庆奥陶纪景区内,当时是一名工作人员乘坐景区四号速滑线拍摄相关的宣传视频时,到站的时候突发意外。在等待救援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从高处坠落,在当天下午4点20分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之后,引起当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求对于景区内所有的速滑项目全部停运,对于事故的起因以及责任认定问题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当中。事件本质如果从个人角度上来看,像这样一些高空项目,我是不敢去玩的,这可能是因为个人年纪比较大的原因所导致的。还记得之前在游乐场陪孩子一起玩过山车的时候真的被吓得不轻,那种失重的感觉,让人感觉不是很安全。但是查看相关信息可知:该景区早在2018年10月1日就发生过一起险情“游客在进行飞跃项目游玩的时保险扣脱落”视频在网络流传,调查后得知其原因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游客保险扣脱落……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在2019年该景区一处18米悬崖秋千也曾出现相关的安全故障隐患。当时是因为秋千的电磁阀在提升的过程当中电缆钢丝发生脱落,所幸后续游客还是安全着地,没有酿发悲剧……事件反思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能够有所了解,对于这样一些项目,其安全隐患应该还是有的,个别意外的发生都可能存在,马上就是11黄金假期,不少人要出门游玩,更何况这样一些项目对于年轻人来说是深受欢喜,但是也不能忽略其潜在的安全风险。之前就已经有两次安全隐患出现,景区应该是能够有所察觉的,对于安全问题进行加强才是至关重要,不能够一直将重点放在开发新的游玩项目上,毕竟人命关天,生命只有一次出现,意外是无可逆转的!景区既然收了门票,就需要对游客的生命安全做出保障。相比于一时的刺激,更多情况下应该是考虑到自身的生命安全问题。大家出门在外进行游玩时,一定要选择资质齐全,安全性可靠的场所进行游玩。景区同样是需要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多花钱,多买设备用在游客安全问题保障方面,这才是重中之重!
被逼迫犯罪有法律责任吗
属于胁从犯。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法定概念。那么,什么是胁从犯?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而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为人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不得已,即不情愿地实施犯罪,而并非主动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区别。由于这一主观特点,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一定预见,但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对其听之任之。
从客观方面来看,第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参加共同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劣迹、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
第三,由于胁从犯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其行为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共同犯罪行为这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从而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特征的,即构成胁从犯。
再来区分一下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
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乙的胁迫下,将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
那么,有人要说了,如果乙威胁甲如不开枪将丙打死,则将甲打死,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丙打死,还构成胁从犯吗?
回答是,在这种情况下,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
我国法律规定多少岁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满14岁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具体规定: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刑事审判中,通常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与案件处理没有多大关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年龄的准确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否适用死刑等。扩展资料:《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处理原则1、不涉及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涉及是否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3、虽未查清被告人准确出生日期或实施被指控犯罪日期,但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责任年龄